某保險公司、馬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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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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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民終514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1-2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陜西省西安市高新區。
負責人:劉X乙,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甲,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馬XX,男,漢族,住河南省太康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河南豫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劉X甲,男,回族,住河南省太康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馬XX、原審被告劉X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太康縣人民法院(2019)豫1627民初521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甲,被上訴人馬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劉X甲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當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服金額47656元;2、本案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1、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馬XX的誤工費損失無事實及法律依據;2、一審法院按照住院天數200天計算馬XX的相關損失數額不當,屬認定事實錯誤;3、一審法院對馬XX精神撫慰金的認定數額過高。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馬XX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適當,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馬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交通費等共計309738.66元;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0月12日10時10分許,劉X甲駕駛陜A×××××號小型轎車沿太康縣銀城路由北向南行駛,行至銀城路××謝安路交叉口時,與由西向東騎的三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馬XX受傷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太康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X甲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馬XX無責任。肇事車陜A×××××號小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500000元、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間。馬XX受傷后,在太康縣中醫院住院治療1天,支付醫療費1020.68元;在太康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99天,支付醫療費76325.91元;馬XX治療康復期間花費門診檢查醫療費、購買藥物、器械等共計支付4770.87元。經周口三川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鑒定,馬XX傷殘等級為十級;建議自受傷之日起給予馬XX護理期限60-200日,營養期限60-200日;建議給予馬XX二期手術費及住院治療總費用為6000-7000元;馬XX支付鑒定費1900元;截止到傷殘鑒定前一天,馬XX的誤工期限是265天。經河南馳通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估價鑒定,馬XX的三輪電動車損失價值為2598元;馬XX支付鑒定費200元。馬XX系太康縣城關回族鎮人,兄妹二人,母親現年92歲。事故發生后,劉X甲墊付原告醫療費30000元,某保險公司墊付馬XX醫療費1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享有人身健康權,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劉X甲駕駛陜A×××××號小型轎車與馬XX騎行的三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馬XX受傷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實清楚,劉X甲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劉X甲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因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仍有不足再由被告劉X甲承擔賠償責任。馬XX的損失依法核定如下:1、醫療費89117.46元(1020.68元+76325.91元+4770.87元+7000元),2、誤工費23141.54元(31874.19元/年÷365天×265天),3、護理費25028.49元(45677元/年÷365天×200天),4、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0元(200天×50元/天),5、營養費4000元(200天×20元/天),6、交通費4000元(200天×20元/天),7、傷殘賠償金50998.70元(31874.19元×16年×0.1),8、精神撫慰金8000元,9、被扶養人生活費7968.55元(31874.19元×5年×0.1÷2),10、車輛損失費2598元,11、檢查及鑒定費2520元(420元+1900元+200元)。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馬XX122000元(10000元+110000+2000元);某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付馬XX醫療費93117.46元,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車輛損失費共計9735.28元(9137.28元+598元)。劉X甲承擔檢查及鑒定費2520元。劉X甲墊付馬XX的醫療費30000元、某保險公司墊付馬XX的醫療費10000元,應當扣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馬XX各項損失112000元,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內賠付馬XX各項經濟損失72852.74元;二、劉X甲賠償馬XX檢查及鑒定費2520元;三、某保險公司賠付劉X甲墊付款30000元;四、駁回馬XX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述第一、二、三項判決內容,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973元,由劉X甲負擔2182元,由馬XX負擔791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事實一致,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各方當事人所爭議的焦點為:1、一審法院判決支持馬XX的誤工費損失是否于法有據;2、一審法院按照住院天數200天計算馬XX的相關損失數額是否有充分的事實及法律依據;3、一審法院對馬XX精神撫慰金的認定數額是否適當。
關于第一個焦點:馬XX雖然在本案交通事故發生時已年滿60周歲,但馬XX在一、二審訴訟過程中向法庭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其具有一定的勞動能力,一審法院參照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發布的豫高法【2018】372號《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失賠償項目計算標準(試行)》相關規定,判決支持馬XX的誤工費訴請并無不當之處,某保險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證據證明馬XX在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前已喪失勞動能力,故其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第二個焦點:馬XX在一審訴訟過程中向法庭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其因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實際住院治療200天的事實,故一審法院按照200天計算馬XX的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及交通費符合本案事實及法律規定,并無不當之處。
關于第三個焦點: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造成馬XX身體構成十級傷殘,給其身體及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傷害,一審法院參照相關法律規定,酌情認定其精神撫慰金為8000元正確適當。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91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凱
審判員 張子亞
審判員 陳 翠 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劉瀟
書記員張文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