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與韋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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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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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325民初22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2020-03-04
原告:陳X,男,仡佬族,住貴州省道真自治縣。
被告:韋XX,男,漢族,住重慶市南川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重慶市南川區-1。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經理。
原告陳X與被告韋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X、被告韋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經本院依法送達開庭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車輛維修維修費23353.5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8月26日8時許,原告駕駛車牌為貴C×××××小型轎車行駛至貴州省道真自治縣時,與被告韋XX駕駛渝G×××××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道真自治縣交警隊認定,雙方承擔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貴C×××××小型轎車受損后,花去維修費46707元,原告駕駛的車輛所投保的鼎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義市中心支公司已按責任劃分向原告支付了維修費23353.50元,其余費用至今未獲賠償,故訴至人民法院主張上述權利。
被告韋XX辯稱,我對交通事故的發生及交警事故責任認定書無異議,因我駕駛的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對于原告之車輛損失,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對于原告主張的車輛維修費用,系實際支出,我對此無異議。對于事發后某保險公司支付給我的2000元,我愿支付給原告。
被告某保險公司未到庭,但庭前提交答辯狀稱,對渝G×××××小型轎車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屬實,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核實事故發生的真實性和責任劃分比例,并核實原告各項費用的真實性和關聯性,對于原告主張的維修費用46707元,若被保險人韋XX無異議,我司也無異議。事故發生后,我公司已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賠付給韋XX2000元,其余費用我司不再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8月26日8時許,原告駕駛車牌為貴C×××××小型轎車行駛至貴州省道真自治縣時,與被告韋XX駕駛渝G×××××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道真自治縣交警隊認定,雙方承擔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貴C×××××小型轎車受損后,被送至遵義大匯眾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維修,花去維修費46707元,后原告收到案外人鼎和保險公司賠款23353.50元,對其余損失主張無果,故訴來本院。另,事故發生后,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向被告韋XX支付了200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維修清單及發票,被告韋XX提交的駕駛證、行駛證,以及雙方當事人陳述在卷佐證,經庭審質證和本院審查,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對本次交通事故發生事實及責任認定不持異議,本院結合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予以確認被告韋XX和原告承擔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鑒于被告韋XX駕駛的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已投保交強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對于原告陳X主張的車輛損失23353.50元,系必要支出,應首先由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但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原告車輛受損向被告韋XX支付的2000元,應在其責任范圍內予以扣除;對于被告韋XX收取的2000元,其在庭審中無異議且愿意支付給原告,本院對此予以確認。對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已在交強險財產限額內賠付2000元,其余部分不再賠付的辯解,本院不予采納。被告某保險公司經本院依法送達開庭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本案依法適用缺席判決。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陳X車輛維修費21353.50元(不含其已支付給韋XX的2000元);
二、被告韋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陳X車輛維修費2000元。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陳X和被告韋XX各負擔7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田小剛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書記員 王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