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范X甲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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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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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9民終297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陽市華龍區。
法定代表人:李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連振虎,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范X甲,男,漢族,住河南省濮陽市范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宋X甲,女,漢族,住河南省濮陽市范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宋X乙,女,漢族,住河南省濮陽市范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范X乙,男,漢族,住河南省濮陽市范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范X丙,男,漢族,住河南省濮陽市范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范X丁,男,漢族,住河南省濮陽市范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范XX,女,漢族,住河南省濮陽市范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河南卓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范X甲、宋X甲、宋X乙、范X乙、范X丙、范X丁、范XX(以下簡稱范X甲等七人)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2019)豫0902民初1224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連振虎、被上訴人范X甲、宋X甲、宋X乙、范X乙、范X丙、范X丁、范XX委托訴訟代理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請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少承擔356743元。二、一、二審訴訟費由范X甲等七人承擔。事實和理由:本案中某保險公司已提供超載證明,車輛超載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條規定,屬于法律法規禁止之行為。該投保單已加蓋公章,保單已經交付于投保人,且字體已經加黑加粗,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某保險公司不應當賠付車輛損失等。一審法院以無自然人簽名為由,判定未履行告知義務,無法律依據。綜上,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不予承擔賠償責任。
范X甲等七人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1.某保險公司在一審提交的過磅單及照片來源并不合法,證據不真實,某保險公司提交證據并沒有顯示證據的出處,過磅單并沒有顯示豫J×××××號,無法證明與本案具有關聯性,照片也未顯示系超載引起的,結合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本案并不存在超載的事實。2.某保險公司保險單上的重要提示部分屬典型的格式條款。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本案答辯人自始至終未見到駕乘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某保險公司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就免責條款向范傳董進行過解釋說明,請求二審人民法院確認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綜上,請求依法維持原判,駁回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
范X甲等七人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范X甲等七人死亡賠償金30萬元、車輛損失48000元、施救費7600元、評估費1500元,共計357100元;2.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3月,濮陽市永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作為投保人為豫J×××××號車輛投保主險駕乘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保險金額為30萬元,附加險為意外醫療,保險金額3萬元。保險期間自2019年3月6日至2020年3月6日。駕乘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責任包括:凡駕駛或乘坐機動車車輛的自然人,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以該次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該被保險人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該險種責任免除第九條第十一項約定:被保險人駕駛超載機動車輛,因車輛超載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傷害,造成被保險人身故的,保險人不負任何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另查明,2019年6月29日8時30分,范傳董駕駛豫J×××××號、豫JXXX8掛號車輛,沿安徽省亳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毫蕪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至與建安路交叉口時發生交通事故,致使范傳董死亡,車輛受損。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作出第34160212019000053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范傳董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又查明,同時,豫J×××××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64935元),被保險人為濮陽市永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范X甲等七人委托河南榮豐評估有限公司對豫J×××××車輛損失進行鑒定。該鑒定機構于2019年9月3日作出榮豐濮價(2019)鑒字第RF0901號鑒定意見書,結論為豫J×××××車輛損失為61330元。因本次事故,范X甲等七人支付評估費1500元、施救費7600元。某保險公司對范X甲等七人單方提供的鑒定意見書不予認可,經雙方協商一致認可豫J×××××號車輛損失為48000元。再查明,豫J×××××號車輛準牽引總質量37305KG、豫JXXX8掛號車輛核定34000KG。庭審中,某保險公司主張范傳董駕駛豫J×××××號、豫JXXX8掛號車輛存在超載現象,范X甲等七人對此不予認可,某保險公司提供事故發生當日車輛在亳州市通達地過磅單為證,該過磅單顯示豫J×××××號車輛總重為48420KG。范X甲等七人認為對于超載免除保險人賠償責任的責任條款,某保險公司未盡到告知義務,某保險公司提交車輛損失險投保單的投保人聲明處加蓋濮陽市永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印章,投保人聲明為機打部分“本投保人已收到了條款全文及投保告知書、仔細閱讀了保險條款,尤其是加黑突出標注的。免除保險責任的部分條款內容,保險人已就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免除其責任的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向本人作出了充分的能夠理解的解釋和明確說明,本人對其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完全理解,同意并接受本投保單所載的各項內容,申請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交納保險費。”投保人處加蓋濮陽市永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公章,但無自然人簽字。某保險公司提交的駕乘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投保單上投保人聲明處并未加蓋投保人公章。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保險合同糾紛。濮陽市永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作為投保人為豫J×××××號車輛的駕駛人員投保駕乘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及附加意外醫療險,此外為豫J×××××號車輛投保機動車損失險,該公司依約繳納了保險費用,雙方簽訂的合同內容不違背法律規定,意思表示真實,為有效合同,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范傳董駕駛豫J×××××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身故并造成被保險車輛損壞的事實,有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范傳董的死亡證明、戶籍注銷證明、原、被告陳述為證,本院予以確認。范傳董因駕駛機動車交通意外身故、給范X甲等七人造成的車輛損失符合駕乘人員意外傷害險及機動車損失險保險責任的范圍,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賠付范X甲等七人身故保險金。對于某保險公司辯稱,車輛超載,機動車損失險及駕乘人員意外傷害險免予賠付的意見,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某保險公司提交了機動車損失險投保單證明其已經就免責條款進行提示和告知,而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人聲明亦以格式條款的形式列明,對于免責條款提示和告知的內容也無加黑、加粗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不能證明投保人對于投保人聲明有足夠的注意及理解,此外投保人聲明處僅加蓋投保人的印章,并無自然人簽字,某保險公司盡到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并無明確指向的對象,不能認定某保險公司已經就上述免責條款盡到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而某保險公司提供的駕乘人員意外傷害險投保單中投保人聲明處并無投保人的簽章,不能證明其已經就免責條款盡到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綜上,某保險公司應當在駕乘人員意外傷害險保險范圍內賠付原告保險金30萬元。在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范圍內賠付范X甲等七人機動車損失險48000元,施救費7600元、評估費1500元按照原、某保險公司協商數額的比例由范X甲等七人負擔357元,某保險公司負擔1143元。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范X甲等七人駕乘人員意外傷害險保險金30萬元,在機動車損失險保險范圍內賠付原告范X甲、宋X甲、宋X乙、范X乙、范X丙、范X丁、范XX保險金56743元。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329元,由被告負擔。(原審本院認為)。
本院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系保險合同糾紛。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是否涉案免責條款盡到了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經查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人聲明以格式條款的形式列明,對于免責條款提示和告知的內容也無加黑、加粗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不能證明投保人對于投保人聲明有足夠的注意及理解,此外投保人聲明處僅加蓋投保人的印章,并無自然人簽字,某保險公司盡到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并無明確指向的對象,不能認定某保險公司已經就上述免責條款盡到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而某保險公司提供的駕乘人員意外傷害險投保單中投保人聲明處并無投保人的簽章,不能證明其已經就免責條款盡到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一審法院認定涉案免責條款不發生效力,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651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崔樹峰
審判員 王利霞
審判員 張志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王利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