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豫1081民初7005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禹州市人民法院 2020-01-14
原告:李XX,女,漢族,生于1980年1月24日,住禹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XX,河南君志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
住所地:許昌市。信用代碼91411000779415XXXX。
法定代表人:于XX。
委托訴訟代理人:尹XX,河南金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2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羅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尹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意外身故保險金7萬元、意外醫療保險金2萬元,共計9萬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9年3月,陳國亮(原告丈夫)作為投保人在平安保險公司投保平安家庭財產保險(家庭版)附加意外傷害保險,該保險的保障對象為投保人、投保人父母、投保人配偶及配偶父母,其中意外身故和殘疾(含父母)每人每份保額為7萬元;意外醫療(含父母)每人每份保額為2萬元。合同約定本保險的受益人類型為法定,其中原告李XX的母親登記為李枝,其他法定父母登記為康翠環。2019年7月1日,原告李XX的母親康翠環因交通事故受傷住院6天,經搶救無效死亡。后原告作為受益人向被告保險公司要求賠償時,遭到拒絕,理由為該保險合同登記時李XX的母親為李枝,并非康翠環。原告認為在雙方簽訂保險合同時,被告已認可康翠環作為原告的母親,并接受投保,在事故發生后,卻拒絕賠償,其行為違背了保險合同的誠實信用原則,也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故訴至貴院,請求依法判決。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原告對其生母不享有保險利益;2、退一步講,經法院核定原告對其生母享有保險利益,其賠償死亡限額應為3萬元、醫療項下為5000元,所以其訴訟請求也不符合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醫療項下應以醫療費票據最多支持5000元。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1、事故認定書、診斷證明、病例一套、費用明細匯總單、出院證、死亡證明、土葬證明、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戶口注銷證明一份、醫療費票據5張。證明:1、2019年7月1日,康翠環因交通事故受傷住院6天,經搶救無效死亡。2、因搶救康翠環共花去醫療費31237.92元。2、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家歡*禧電子保單一份、保險單位一份。證明:1、陳國亮向平安財產保險公司投保附加意外傷害保險,包括意外傷害和意外醫療,該保險的保障對象為投保人、投保人配偶及配偶父母等,其中意外身故和殘疾(含父母)每人每份保額為7萬元;意外醫療(含父母)每人每份保額為2萬元。合同約定受益人類型為法定,而且,保險公司認可康翠環能夠作為主被保險人配偶(原告李XX)的其它法定父母,也即李XX可作為本保險的受益人。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2019年3月23日---2020年3月22日)。3、順店鎮順東村委會證明一份、聲明書一份、結婚證復印件一份、陳國亮、杜金輝、杜雅麗身份證復印各一份、視頻兩段。證明:1、死者康翠環配偶及父母早已去世,其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為原告李XX、杜金輝、杜雅麗,杜金輝、杜雅麗放棄受益人權益,同意由李XX一個人享有全部賠償金。2、原告作為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陳國亮的配偶,以及死者康翠環的大女兒,在本案當中原告主體資格適格。
被告對原告提供證據的質證意見為:證據1真實性無異議。證據2真實性無異議,需要說明根據保險條款規定,平安合家歡條款約定連帶賠償人是指其配偶和父母,而本案原告在其兩歲左右已被收養,與其親生母親在法律上不存在權利義務法律關系,同時,按照保險責任約定,其母親、父親連帶賠償責任標準是死亡項下3萬、醫療費最多5000元,保險單顯示原告法定母親是李枝。證據3村委會證明也能充分證明原告與其親生母親在法律上已經解除了母女關系,其他證據無異議。
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原告主張保險的保險單及相應保險條款。
原告對被告提供證據的質證意見為:該保險條款沒有投保人的簽收,免賠事項沒有充分提示和說明,且保險條款中保險金申請人顯示指定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或者依法享有請求保險金的其他自然人,根據《繼承法》原告享有保險金的請求權。保險單無異議。
本院詢問杜金輝、杜雅麗的筆錄各一份,杜金輝、杜雅麗均表明放棄本案保險金的受益權,轉由原告李XX享有。原被告對上述詢問筆錄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原、被告提交的上述證據及本院依職權調查的證據,原被告對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能相互印證,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能證實本案相關事實,本院予以采信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根據庭審和質證、認證,本院確認如下法律事實:2019年3月11日,原告的丈夫陳國亮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保單號為:59321401190014685441的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合家歡.禧保險,保險險種包括:1、平安家庭財產保險(家庭版);2、平安家庭財產險(家庭版)附加意外傷害保險,該險種包含:意外傷害身故和傷殘(含父母),每人/份保額70000元,責任表述為:主被保險人意外傷害身故、殘疾保額為7萬元,連帶被保險人意外傷害身故、殘疾保額3萬元。意外醫療(含父母),每人/份保額20000元,責任表述為:主被保險人意外傷害醫療保額為2萬元,連帶被保險人意外傷害醫療保額0.5萬元,每次事故絕對免賠300元,按照80%賠付。3、平安家庭財產險(家庭版)附加居家第三者人身傷害責任保險;4、平安家庭財產險(家庭版)附加銀行卡盜刷保險。該產品的保障對象為主被保險人、主被保險人的法定父母、主被保險人的法定配偶、主被保險人法定配偶的法定父母及主被保險人的法定子女。合同約定主被保險人為陳國亮,主被保險人配偶的母親為李枝,其他法定父母為康翠環。該保險合同期限自2019年3月23日零時起至2020年3月22日二十四時止。陳國亮依合同約定履行繳納了保費人民幣365元。2019年7月7日康翠環因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康翠環在禹州市人民醫院搶救期間花費醫療費31237.93元。康翠環身故后,原告李XX依據平安家庭財產險(家庭綜合保障專用)附加意外傷害保險的約定,要求被告支付保險金90000元,經與被告協商解決未果。另查明。原告李XX在兩歲時由李枝抱養但未辦理法定收養登記,康翠環系李XX生母,康翠環與杜振獻系夫妻,共生育二女一子,為李XX、杜金輝、杜雅麗,杜振獻及康翠環的父母在康翠環去世前均已去世。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保險合同關于康翠環為主被保險人配偶李XX的其他法定父母是否有效;2、原告是否有權主張本案保險金;3、康翠環死亡后應否按照主被保險人死亡的標準支付保險金。
關于保險合同關于康翠環為主被保險人配偶李XX的其他法定父母是否有效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采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雖然投保人陳國亮在投保時將其配偶李XX的母親登記為李枝的情況下又將康翠環登記為其他法定父母,但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并出具保險單,說明對合同的該項約定是明知且同意,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因此,該約定合法有效,依法應受法律保護。
關于原告是否有權主張本案保險金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十五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另根據1992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學習、宣傳、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以下簡稱收養法)已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通過,并于1992年4月1日施行。收養法是公民處理收養問題的準則,是人民法院正確審理收養案件的依據。為了正確貫徹執行收養法,特通知如下:二、收養法施行后,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嚴格執行。收養法施行后發生的收養關系,審理時適用收養法。收養法施行前受理,施行尚未審結的收養案件,或者收養法施行前發生的收養關系,收養法施行后當事人訴請確認收養關系的,審理時應適用當時的有關規定;當時沒有規定的,可比照收養法處理。對于收養法施行前成立的收養關系,收養法施行后當事人訴請解除收養關系的,應適用收養法。四、最高人民法院在收養法施行前對收養問題所做的規定、解釋,凡與收養法相抵觸的,今后不再適用。因此,確認李枝與原告李XX是否成立收養關系比照上述法律規定,本案中,雖然李枝登記為李XX的母親,但未辦理收養登記,也無其他證據證明雙方符合收養關系成立的要件,因此,對康翠環與原告李XX仍應按照生父母關系確定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原告李XX與杜金輝、杜雅麗均為康翠環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的,人民法院應認定指定行為無效。當事人對保險合同約定的受益人存在爭議,除投保人、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之外另有約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受益人約定為“法定或者'法定繼承人'的,以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第十條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當事人主張變更行為自變更意思表示發出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險人,保險人主張變更對其不發生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變更行為無效。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指定數人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前死亡、放棄受益權或者依法喪失受益權的,該受益人應得的受益份額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處理;保險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該受益人應得的受益份額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未約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二)未約定受益順序但約定受益份額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應比例享有;(三)約定受益順序但未約定受益份額的,由同順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順序沒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順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四)約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的,由同順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應比例享有;同一順序沒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順序的受益人按照相應比例享有。第十三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受益人將與本次保險事故相對應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第三人,當事人主張該轉讓行為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根據合同性質、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除外。本案中,保險單約定的受益人為法定,即原告李XX與杜金輝、杜雅麗均為本案受益人,杜金輝、杜雅麗在本案中均同意放棄本案保單號為59321401190014685441的保險項下保險金的收益權并轉與原告李XX享有,并不違法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因此,原告李XX享有因康翠環死亡所獲保險金的請求權。
關于康翠環死亡后應否按照主被保險人死亡的標準支付保險金的問題。根據本案保險合同的約定,除被保險人陳國亮為主被保險人外,康翠環及其他被保險人均為連帶被保險人,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相應的保險金。被告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保險期內的保險事故承擔保險責任進行賠償,康翠環死亡應支付的平安家庭財產險(家庭版)附加意外傷害死亡保險金為30000元,對應的意外醫療保險金扣除絕對免賠額并按比例計算后超出最高限額5000元,因此,應支付的該項保險金為5000元。以上被告應支付原告李XX因康翠環死亡的保險金為35000元。原告李XX認為關于連帶被保險人約定屬于格式條款應無效,但投保人在投保時對該約定明知,且該約定系對保險范圍的具體約定,不損害被保險人的權利,因此,對原告的該陳述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李XX的其他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五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李XX保險金35000元;
二、駁回原告李XX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399元,原告李XX承擔62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康志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 張 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