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X與某保險公司、朱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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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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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滬02民終179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9
上訴人(原審被告):黃X,男,漢族,住安徽省淮北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朱XX,女,漢族,住上海市青浦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上海方洛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負責人:陳XX,總經理。
上訴人黃X因與被上訴人朱XX、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2019)滬0118民初794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黃X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改判其不承擔律師費。事實和理由:1、事故發生后其多次與朱XX聯系,朱XX一直不肯處理,而是在2019年直接起訴。2、審理中其對傷殘鑒定提出異議,第二次鑒定結果與第一次鑒定結論不同。3、本案律師費是朱XX的原因導致,且朱XX的訴請并未得到法院支持,故律師費應該由朱XX承擔。
朱XX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要求維持原判。
某保險公司未作書面陳述。
朱XX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黃X、某保險公司賠償其殘疾賠償金136,068元(68,034元每年計算20年計算系數0.1)、誤工費12,400元(2,480元每月計算5個月)、交通費500元、護理費4,960元(2,480元每月計算2個月)、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強險內優先賠償)、醫療費4,695元、營養費2,400元(40元每日計算60日)、衣物損失費500元、鑒定費2,300元、律師代理5,000元;2、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先行賠償,超出部分由黃X承擔賠償責任。審理中,朱XX將律師代理費變更為2,000元。
鑒于案件爭議明確,且一審判決書已送達各方當事人,故對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及判決理由部分,本院不再重復表述。
一審法院判決:一、某保險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朱XX13,655元;二、黃X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朱XX2,000元;三、朱XX的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引發的損害賠償糾紛,各方當事人一審期間對交警部門關于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事故引發本案訴訟,朱XX一審期間主張的律師代理費2,000元,系朱XX為維護自身權益而支出,一審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確定由上訴人承擔上述律師費用并無不當之處,本院依法予以維持。上訴人要求二審改判其不承擔律師費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黃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郭征海
審判員 易蘇蘇
審判員 鄔 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書記員 汪汝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