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林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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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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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02民初457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 2020-03-10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溫嶺市。
代表人:王于恩,該分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陶XX,女,該分公司員工。
被告:林XX,男,漢族,住臺州市黃巖區。
原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與被告林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3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陶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林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林XX賠償原告墊付的車輛損失費用共計6500元及利息損失(利息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起訴之日起計算至履行完畢之日止)。事實與理由:浙J×××××號小型客車在原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2019年11月25日,林XX駕駛浙J×××××號輕型普通貨車在椒江區臺州學院附近與金鑫盛駕駛的浙J×××××號小型客車發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交警認定林XX承擔本次事故全部責任,金鑫盛無事故責任。該起事故發生后,浙J×××××號小型客車經修理共花費維修費用6500元,浙J×××××車主金鑫盛向原告提起保險人代位賠償,原告賠付理賠款后并依法取得追償權。
被告林XX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與原告某保險公司起訴訴稱的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有原告某保險公司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保險單、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照片、天津集中代收付中心付款票據、權益轉讓書,以及原告某保險公司的陳述等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林XX駕駛機動車與浙J×××××號小型客車發生碰撞,造成該車損壞,經交警認定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應當對浙J×××××車輛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作為浙J×××××車輛的保險人,對被保險人金鑫盛進行理賠后,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取得了向被告林XX的代位追償權。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浙J×××××車輛的車損金額及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合理有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本院可以缺席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林XX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賠償款6500元,并支付該款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已減半),由被告林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陶英姿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林周琪
代書記員 陳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