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王XX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案件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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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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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民終1559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建華區。
負責人:李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甲,黑龍江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男,漢族,住安徽省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上海友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滕XX,男,漢族,住江蘇省淮安市楚州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虬泓保潔服XX,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區。
法定代表人:倪XX,職務不詳。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X、滕XX、上海虬泓保潔服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9)滬0115民初240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保險公司不承擔本案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險)部分的賠償責任,即減少賠償金額66,075.40元。事實與理由:投保人上海虬泓保潔服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商業險保險合同中明確約定,投保車輛不得從事營業行為。投保人對此也接受并簽字確認。原審中,某保險公司提交了調查報告、談話筆錄、撤銷索賠申請書等材料證明事發時,滕XX駕駛的車輛從事的是營運行為,即系有償道路運輸,滕XX也簽署了撤銷索賠申請書,放棄了理賠申請。故本案中某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商業險。原審法院判令保險公司賠償商業險無事實與法律依據。關于鑒定費部分,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亦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被上訴人王XX書面答辯稱,滕XX駕駛的車輛系重型自卸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商業險。某保險公司理應明知該車輛車型,而車輛的車主上海虬泓保潔服XX的經營范圍又包括市政公用建設工程的施工。本案中滕XX正是在駕駛該車輛裝卸建筑垃圾時發生的交通事故,該行為并未超出上海虬泓保潔服XX作為一般商事主體使用車輛的合理預期。正如原審之分析,保險公司拒賠商業險應具備滕XX以非營運車輛從事營運,且導致被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并發生保險事故。本案事實并非如此。某保險公司作為專業保險公司,理應是在對上海虬泓保潔服XX的經營性質、營運情況及車輛車型等作出嚴格審查后才決定承保。故本案中某保險公司拒賠商業險理由不充分。雖滕XX簽署了放棄理賠申請,但不應影響王XX直接向保險公司主張賠償。關于鑒定費,也應由保險公司依法在商業險中予以賠償。現不同意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
被上訴人滕XX、上海虬泓保潔服XX未發表意見。
王XX向原審法院的起訴請求:1、判令滕XX、上海虬泓保潔服XX、某保險公司賠償王XX各項損失:醫療費人民幣(以下幣種同)72,295.40元(其中一期治療費用57,549.23元,二期治療費用14,746.17元,已扣除住院期間的伙食費)、住院伙食補助費180元(20元/天×9天)、營養費3,600元(40元/天×90天)、護理費6,300元(70元/天×90天)、誤工費19,360元(2,420元/月×8個月)、殘疾賠償金72,900(30,375元/年×20年×0.12)、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交通費1,0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2,314元、衣物損失費500元、鑒定費2,600元、律師費4,000元。要求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范圍內優先賠付,超出及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的由滕XX、上海虬泓保潔服XX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訴訟費由滕XX、上海虬泓保潔服XX、某保險公司負擔。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6月5日13時,滕XX駕駛上海虬泓保潔服XX名下肇事車輛行駛至上海市浦東新區錦繡東路金科路口南約200米處時,因倒車時不慎將王XX撞傷。此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滕XX負事故全部責任,王XX無責任。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非營運性質的商業險、不計免賠險,事發時在保險期間內,其中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商業險賠償限額為1,000,000元。王XX傷后至上海中醫藥大學附屬曙光醫院就診。2018年1月31日,上海楓林司法鑒定有限公司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結論如下:被鑒定人王XX之胸12椎體壓縮性骨折(壓縮程度達1/3以上),構成十級傷殘;左尺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致左腕關節功能喪失31%,構成十級傷殘;傷后可酌情給予休息期180天、營養期60天、護理器60天;遵醫囑需擇期行左橈骨遠端骨折內固定拆除術,可酌情予休息期60天、營養期30天、護理期30天。王XX支付了鑒定費2,600元。
另查明,滕XX駕駛證準駕車型為B2,肇事車輛類型為重型自卸貨車,被保險人為上海虬泓保潔服XX,其企業公示信息載明經營范圍為“室內保潔服務、室內裝潢設計。銷售日用百貨、五金交電、電子產品、建筑裝潢材料、陶瓷制品、衛生潔具、皮塑制品、服裝鞋帽;市政公用建設工程施工、建筑裝修裝飾建設工程專業施工”。某保險公司的保單載明,肇事車輛的使用性質為“非營業貨車”,并特別約定“對于車輛出險時從事營業性行為的,保險公司可履行拒賠程序”。
審理中,某保險公司提交保險案件調查報告、談話記錄、撤銷索賠申請書,證明經某保險公司委托案外人Z公司調查,事發時,滕XX駕駛肇事車輛至事發地點裝載建筑垃圾準備離開,倒車時不慎撞上王XX駕駛的叉車,導致王XX受傷,肇事車輛掛靠在上海虬泓保潔服XX名下,事發時實際用于有償道路運輸,故某保險公司按照商業險條款約定有權拒賠。經交涉后,滕XX現場簽署放棄理賠申請書,承諾因本案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滕XX負責承擔。王XX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予認可,無法確認滕XX簽署上述材料是否為其真實意思表示。
原審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險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滕XX負事故全部責任,某保險公司系肇事車輛交強險及商業險的保險人,故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關于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是否應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限額內予以賠付,若某保險公司以肇事車輛用于營運性質為由而拒賠商業險,應具備滕XX以非營運車輛從事營運,上述情況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的兩個前提條件。肇事車輛類型是重型自卸貨車,上海虬泓保潔服XX的經營范圍包括了市政公用建設工程施工等,事發時,滕XX駕駛肇事車輛裝載建筑垃圾的行為并未超出一般商事主體的合理預期,并未使肇事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此外,某保險公司作為專業的財產保險公司,應對于上海虬泓保潔服XX的經營性質、營業情況及保險車輛類型等情況作出嚴格審查后,才決定是否承保,故對某保險公司拒賠商業險的抗辯理由不予采納,某保險公司應在商業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滕XX簽署放棄理賠申請,不影響王XX直接向某保險公司主張理賠的權利。
對于王XX主張的各賠償項目及金額,根據王XX主張、相關事實及法律規定作如下認定:1、醫療費,根據門診病歷、醫療費發票等證據,確認王XX可獲賠的醫療費金額為72,295.40元(已扣除住院期間的伙食費423.50元)。某保險公司抗辯應扣除住院期間的護理費、外購藥及非醫保部分費用,上述費用均為王XX在治療用藥中支付,是以病情需要為根據的,屬于交通事故導致的王XX的實際損失,故應包含在醫療費的可賠償范圍之內。某保險公司要求扣除的主張,依據不足,不予采納。2、住院伙食補助費,王XX實際住院9天,主張180元,并無不當,予以確認。3、營養費,根據王XX的傷情以及司法鑒定意見給予的營養期,王XX主張按照40元/天的標準計算90天計3,600元,并無不當,予以確認。4、護理費,根據王XX的傷情以及司法鑒定意見給予的護理期,酌情按照50元/天的標準計算90天計4,500元。5、誤工費,王XX主張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2,420元/月計算8個月計19,360元,并無不當,予以確認。6、殘疾賠償金,根據王XX司法鑒定意見所確定的傷殘等級,王XX主張72,900元,并無不當,予以確認。7、精神損害撫慰金,本案交通事故客觀上給王XX的精神造成一定痛苦,王XX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并無不當,予以確認。8、交通費,根據王XX就診記錄,酌定100元。9、殘疾輔助器具費,王XX購買吊臂帶、腰部支具、腿部支具、手腕固定支具,共支出2,314元,有發票為證,且為治療傷情所必須,對該費用予以確認。10、衣物損失費,王XX未能提交相應證據,不予支持。11、鑒定費,王XX主張2,600元,有發票為證,予以確認。12、律師費,王XX因本案聘請律師以彌補自己訴訟能力的不足,此屬為訴訟發生的合理費用,其主張4,000元,有律師費發票為證,金額尚屬合理,予以確認。
以上王XX可獲賠的各項損失共計187,849.40元,其中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合計76,075.4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合計105,174元,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王XX115,174元,在商業險范圍內賠償王XX66,075.40元;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保險事故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故鑒定費2,600元應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賠償王XX。律師費4,000元,由滕XX、上海虬泓保潔服XX共同賠償王XX。滕XX、上海虬泓保潔服XX經法院依法公告傳喚未到庭,視為其對訴訟權利的放棄,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擔。
原審法院審理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于2019年9月3日作出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王XX人民幣183,849.40元;二、滕XX、上海虬泓保潔服XX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賠償王XX人民幣4,00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698元,公告費人民幣560元,合計人民幣4,258元,由滕XX、上海虬泓保潔服XX共同負擔。
本案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認定事實無誤。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某保險公司是否應對王XX的損失在商業險范圍內進行理賠。
本院認為,本案各方當事人對原審法院認定滕XX駕駛的肇事車輛是重型自卸貨車,車主系上海虬泓保潔服XX,而被保險人上海虬泓保潔服XX的經營范圍包括市政公用建設工程施工等事實均未提異議。則作為有工程施工經營項目的單位使用自有的重型自卸貨車進行裝卸建筑垃圾的行為并不能當然被認定為是在進行營運活動,而排除其自用的情況。故雖本案所涉商業險合同有約定對車輛出險時從事營業性行為的,保險公司可履行拒賠程序。但在本案中,因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直接且充分的證據以明確涉事車輛系在從事與其車主作為商事主體無關的營運行為,故某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不能成立。滕XX雖簽署了所謂撤銷索賠申請書但該行為并不必然代表上海虬泓保潔服XX,亦不能影響王XX作為權利人向保險公司直接進行索賠。對于王XX的損失,某保險公司仍應在商業險范圍內進行理賠。至于本案之鑒定費,確為王XX因交通事故所受實際損失,某保險公司拒付的理由與依據亦不充分,本院難以支持。某保險公司對原審法院認定的其他關于王XX損失的賠償項目及金額未提異議,本院予以認可。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所作判決應予維持。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91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潘靜波
審判員 單 玨
審判員 唐建芳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郭 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