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孫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案件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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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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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民終466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1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懷仁縣。
負責人:馬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上海恒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孫XX,女,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孫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8)滬0115民初738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上訴人不在商業險范圍內賠償被上訴人損失人民幣(下同)262,979.56元。事實和理由:本案肇事駕駛員未取得真實有效的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屬于商業險責任免除情形。對原鑒定意見有異議,要求重新鑒定并依法改判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護理費、營養費及誤工費。
被上訴人孫XX辯稱:上訴人未對免責條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該條款并未生效。駕駛人是否具備道路運輸營運資質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車輛投保時已明確使用性質為“營業”,不存在車輛運行風險程度增加從而加重上訴人保險責任情形。即使駕駛員不具有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因《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屬于行政規章,無此證的駕駛危險程度不及法律、行政法規中所羅列的禁止性規定情形,故上訴人應該在商業三者險內全額賠償。不同意重新鑒定。要求維持原判。
孫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醫療費92,447.5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00元、營養費4,800元、殘疾賠償金250,38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護理費7,200元、交通費500元、誤工費16,940元、衣物損失費500元、車輛損失費1,200元、鑒定費1,900元。上述損失要求某保險公司依次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因曹某、XX經銷部在本案中無法送達,故孫XX對上述兩人保留訴權。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2月15日,曹某駕駛牌號為晉B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與騎行電動自行車的孫XX碰撞,致使孫XX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曹某對本起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某保險公司系晉B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的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人。孫XX傷后在上海市浦東醫院、上海市第六人民醫院東院門診和住院治療。2018年5月30日,經上海市浦東新區浦南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孫XX因交通事故致左脛腓骨遠端骨折,經醫院手術后治療,遺留左踝關節活動明顯受限,左下肢承重受限,評定為九級傷殘。2.其損傷后的休息210日、營養期120日、護理期120日(包括后續治療)。注:被鑒定人根據醫囑取除內固定,賠償時應考慮其費用。”
另查明,晉B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檢驗有效期2019年8月31日止,該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1,000,000元),其中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含不計免賠率,本起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再查明,上海市公安局大團派出所于2018年10月18日出具情況說明一份:經查詢,XX鎮XX村總人口數為3,067人,其中農業人口數為915人,農業人口比例為29.83%;非農業人口數為2,152人,非農業人口比例為70.17%。
一審法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機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故孫XX的合理損失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超出部分由其在商業三者險的保險范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對于某保險公司提出的重新鑒定申請,法院認為涉案司法鑒定由公安部門委托,鑒定機構具有鑒定資質,鑒定意見具有病史材料、檢驗孫XX身體等依據,無證據證明鑒定程序或者鑒定結論明顯不當,故某保險公司要求重新鑒定的依據不足,本案應按現有鑒定意見認定孫XX的合理損失。據此,在核定孫XX各項損失后,一審法院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孫XX121,100元;二、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孫XX262,979.56元。
二審期間,本院應上訴人申請,委托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對被上訴人孫XX的傷殘程度及三期進行重新鑒定。該院認定:被鑒定人孫XX左踝部交通傷,后遺左踝關節功能障礙已構成十級殘疾。損傷后治療總的休息210-240日,護理120-150日,營養120-150日。上訴人對該鑒定意見無異議。被上訴人對鑒定意見無異議,要求根據鑒定意見三期的最長天數判賠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
經審理查明,一審認定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爭議焦點:商業三者險可否因駕駛員缺乏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而予免賠。
本院認為,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之存在,更多是出于行政機關加強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的目的,其并非直接影響交通安全風險的重要因素。駕駛員僅缺乏從業資格證,難言會顯著增加保險車輛之危險程度,進而加大事故風險。本案中,訟爭雙方對于事發經過、投保險種以及肇事司機具有駕駛證、肇事車輛具有行駛證均無異議,事發時即便駕駛員不具有上訴人所述的道路運輸資格從業證書,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具有因果關系。因此,上訴人主張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免予賠償,缺乏充分依據,本院不予采納。被上訴人孫XX的傷殘程度經重新鑒定被評定為十級,殘疾賠償金應調整為125,192元。由于重新鑒定前,被上訴人已行取內固定術,故三期費用,本院結合一審法院認定標準,參照重新鑒定意見給出的最長時限,認定誤工費為19,360元、營養費6,000元、護理費9,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在交強險內優先賠付。綜上,孫XX的損失合計為259,307.56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8)滬0115民初7383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二、撤銷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8)滬0115民初73834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三、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孫XX138,207.56元。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3,557.50元,由孫XX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5,24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2,622元,孫XX負擔2,622元。重新鑒定費6,4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丁慧
審判員 馬麗
審判員 陳敏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 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