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舒X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案件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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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民終1597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1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蘇州市蘇州工業園區、602室。
負責人:陳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顧X,上海正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上海正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舒X,男,漢族,住四川省江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上海達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謝XX,女,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舒X、謝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2019)滬0120民初140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關于殘疾賠償金的判決,根據重新鑒定的結果依法改判需賠付的金額。事實和理由:舒X的傷不在關節處,達不到遺留活動障礙25%的程度,現活動度欠佳是內固定仍在位導致。舒X傷后恢復良好,且受傷部位在上肢,對生活影響較小,待內固定取出后應不至留殘,故舒X的實際傷情未達十級傷殘,應重新鑒定。
被上訴人舒X書面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案應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謝XX未答辯。
舒X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謝XX、某保險公司賠償舒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285,348.30元(人民幣,下同),其中由謝XX、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先行賠償(含精神損害撫慰金),不足部分由謝XX負責賠償。
一審法院審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保險范圍內賠償舒X損失228,000.30元;二、舒X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謝XX墊付款14,00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4,750元,減半收取計2,375元,由謝XX負擔。
雙方當事人二審中均未提交新證據。經審理,一審法院查明事實正確,本院均予確認。
本院認為,舒X因交通事故受傷后,一審法院委托司法鑒定單位對舒X的傷殘程度及“三期”期限進行法醫學鑒定,經鑒定舒X構成十級傷殘。本案的鑒定機構具有相應資質,所作鑒定結論有醫院病史資料、醫學影像資料及鑒定人員對舒X的檢驗所見為依據,對鑒定結論的分析說明合理有據。從鑒定的時間、接受方式及鑒定過程來看,符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相關規定,鑒定結論具有證明效力。上訴人雖對該鑒定結論提出異議,但并未提出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該鑒定結論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所規定的應當重新鑒定的情形,故對上訴人就鑒定結論提出的異議,本院難以采納。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121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方方
審判員 王崢
審判員 趙鵑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 胡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