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XX與徐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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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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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322民初121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郯城縣人民法院 2020-03-11
原告:陸XX,女,漢族,地址:江蘇省新沂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江蘇王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徐XX,女,漢族,地址:山東省郯城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臨沂市平邑縣。(缺席)
負責人:司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公司職工,特別授權。
原告陸XX訴被告徐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陸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被告徐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陸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法院依法判決二被告賠付原告損失10000元。二、本案訴訟費、保全費、保險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12月12日18時30分許,徐XX駕駛的魯QXXXXX號小型轎車由南向北行駛至事故地點時,由于操作不當,與院內社區直飲機相撞,造成車輛受損、直飲機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由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郯城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徐XX在本次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另查明,被告徐XX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原告所有的直飲機因事故損壞,現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具狀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徐XX答辯,事故發生屬實,對事故認定書無異議,原告要求過高,營運損失過高,被告徐XX認為一天最多30元,修理天數最多7天,評估的損失過高,但被告徐XX不申請重新評估,請求法庭依法酌情認定。
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供答辯狀答辯:涉案車輛在被告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屬實,事故發生后被告公司已經將交強險財產分項限額2000元支付被保險人朱傳生,交強險財產限額我公司已實際賠付完畢,支付保險人朱傳生的2000元應當返還原告,對于原告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損失應當由實際侵權人承擔。
原告庭審時提交了相關證據,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徐XX質證認為售水機發票開票時間與購買時間不一致。經審查,售水機發票及臨沂商城飛馳自動售賣設備經銷中心證明可以證實購買售水機的真實性。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2月12日18時30分許,徐XX駕駛的魯QXXXXX號小型轎車由南向北行駛至事故地點時,由于操作不當,與院內社區直飲機相撞,造成車輛受損、直飲機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由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郯城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徐XX在本次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另查明,被告徐XX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
事故后,原告在臨沂市京智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做出價格評估報告書: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3日停業損失金額3936元,標的物損失金額為3646元。原告的主張損失范圍賠償明細:自動售水機損失3646元,營業損失3936元,保全費220元,保險費500元,評估費1000元。共計9302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財產權利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人身、財產并造成損害的均應予以賠償。原、被告對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郯城大隊認定結論未提出異議,對該結論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徐XX負全部責任。因臨沂市京智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做出價格評估報告書停業損失的時段一個月過長,本院酌情認定停業損失為1500元。原告的損失確認為:自動售水機損失3646元,營業損失1500元,保全費220元,保險費500元,評估費1000元,合計6866元。上述款項(包含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支付給被告徐XX的2000元)應由被告徐XX承擔。
綜上所述,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方賠償,合理合法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徐XX賠償原告陸XX各項損失6866元(包含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支付給被告徐XX的2000元),當事人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二、駁回原告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徐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徐祗峰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楊傳鳳
書記員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