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XX與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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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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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4民初1976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2019-12-27
原告:石XX,男,漢族,住重慶市墊江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苗X,北京市亞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范XX,男,漢族,住河南省濮陽市范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北京市西城區。
負責人:武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瞿X,北京盈淵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石XX與被告范X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石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苗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瞿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范XX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石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93373.65元、誤工費30000元、護理費10000元、營養費4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交通費4844元、財產損失250元、鑒定費3150元、殘疾賠償金20397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38633.4元,合計400121.05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如下:2018年6月21日23時25分,在北京市昌平區土溝新村西路與赴溝路交叉路口處,被告范傳恩駕駛車牌號為×××的斯柯達牌小型轎車,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后又與原告發生刮撞。事故后,被告棄車逃逸,2018年6月25日到公安機關投案,經認定被告范傳恩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造成原告重傷,面部多處條狀疤痕形成,累計長度大于10厘米,額骨骨折、凹陷、骨質突入顱腔,原告支付醫療費93373.65元。經鑒定,誤工期180日、營養期90日、護理期60日。被告的肇事行為給原告的身體和精神造成了極大的創傷。被告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F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起訴至法院,請求支持其訴訟請求。
被告范XX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50萬,不計免賠,事發在保險期內,認可事故責任認定,但鑒于被告肇事逃逸,商業險不同意賠付。按證據目錄,不認可證據6、7、8、9、11,其醫療費票據中鄧玲玲的票據不認可,押金條不認可,沒有正式結算,交通費由法院酌定,誤工期鑒定為180天,但我們計算153天,鑒定結果認可,但按農村標準計算。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6月21日23時25分,范XX駕駛小型轎車(車牌號:×××)由西向東行駛至北京市昌平區土溝新村西路與赴溝路交叉路口處與案外人郝寶強停放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又與路樹及行人石XX、鄧玲玲刮撞,造成原告受傷。事故后范XX棄車逃逸。2018年6月25日到公安機關投案。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隊沙河大隊認定,范XX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石XX被送往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治療,2018年6月22日1時入院,2018年7月6日出院,住院14天。被診斷為:右側上頜骨額突開放骨折;額骨開放骨折累及雙側額竇;雙側眼眶上壁、內壁、下壁骨折;雙側上頜竇前壁、外后壁、內壁骨折;雙側鼻骨、鼻中隔骨折、雙側蝶骨翼突外側板骨折;上牙槽骨骨折;全組副鼻竇積液;右側眼環損傷;雙額及雙側眶周軟組織損傷;腦挫裂傷;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氣顱;右側下頜角處軟組織損傷、積氣;左側第3、5、6肋骨骨折;雙肺挫傷;雙側胸腔積液;右膝皮擦傷;右側眉弓開放傷口;右側眉上開放傷口;右側額部開放傷口;鼻部開放傷口;右側面部開放傷口;右側甲狀腺結節;左側額突骨折;左側氣胸;左側硬膜下積液;鼻部軟組織損傷;雙眼球鈍挫傷;低鈉血癥;肺部感染;肝功能不全。建議:就診眼科、口腔科及神經科診治。住院期間陪護一人。2018年11月22日,經北京龍晟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鑒定,建議擬其誤工期180日、營養期90日、護理期90日。
另查,被告范XX駕駛車輛(車牌號:×××)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保險金額為50萬元。庭審中,某保險公司提交了投保單、保險合同條款證實已向投保人盡到提示說明義務。
原告石XX的經濟損失,經本院核實確認為:醫療費93373.6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00元(100元/天,住院14天)、營養費4500元(50元/天,90天)、誤工費17850元、護理費7200元(60天*120元/天)、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酌定)、交通費1000元(酌定)、鑒定費3150元。
上述事實,有事故認定書、醫療費票據、費用明細、住院病歷、診斷證明、鑒定費票據、鑒定意見書、戶口本、證明、投保單等證據材料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范XX經本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本院依法缺席判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某保險公司的,應當先由承保交強險的某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某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次事故中,范XX負事故全部責任。故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交通事故逃逸是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商業保險條款中明確的免責條款,也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為。作為被保險人或者駕駛人對于事故后逃逸行為產生的后果應當有明確認知。結合某保險公司提交的相關證據,本院視為某保險公司已就逃逸免責條款盡到提示義務,對某保險公司提出的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免賠的主張予以支持。綜上,原告的上述各項合理損失,首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直接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的部分,由范XX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主張的醫療費,本院依據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的證明認定。原告主張的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護理費,本院根據其受傷及恢復情況,結合鑒定報告酌情認定。原告主張的交通費,本院根據其就診情況支持其就醫所必需的費用。原告主張的誤工費,因其收入標準未提供銀行流水、完稅證明等予以佐證,故酌情認定按照每月3500元的標準予以認定。原告主張的財產損失,缺乏證據支持,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告過高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答辯意見,無證據支持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給付原告石XX醫療費用類賠償金10000元、死亡傷殘類賠償金11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二、被告范XX賠償原告石XX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54707.6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三、駁回原告石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651元,由原告石XX負擔190元,已交納;由被告范XX負擔3461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鑒定費3150元,由被告范XX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王開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黃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