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天天家政服務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吉0204民初324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法院 2019-10-20
原告:吉林市天天家政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營區。
法定代表人:張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吉林圣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州市天河區、16、17、27、28樓。
負責人:石XX,男,漢族,該公司總經理,住武漢市武昌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X,吉林睿旺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吉林市天天家政服務有限公司(下稱天天家政公司)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8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天天家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潘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天天家政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某保險公司給付天天家政公司保險賠償金221534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天天家政公司為其雇員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雇主責任保險,其中包括第三者責任保險,每次事故賠償限額25萬元,保險按日投保,保險期間2017年8月31日00時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2017年8月31日13時30分許,天天家政公司的雇員陶明旭駕駛摩托車在送美團外賣過程中,沿長春路行駛至長安街路口時,將行人楊連平撞倒受傷。涉案交通事故經船營交警大隊認定,陶明旭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楊連平無責。楊連平就損害賠償起訴至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法院,法院一審判決天天家政公司賠償楊連平損害賠償金218590元,訴訟費2290元,天天家政公司不服判決上訴至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上訴費654元由天天家政公司負擔。判決生效后,天天家政公司按照判決內容支付楊連平賠償款220880元。天天家政公司賠付第三者后,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某保險公司進行理賠,某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為維護天天家政公司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天天家政公司的訴訟請求。
某保險公司辯稱:某保險公司根據天天家政公司的訴請,經核查該事故期限內有相對應的保單,根據保單的特別約定某保險公司只賠償傷者合理的醫療費及傷殘賠償金,傷者的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精神撫慰金等不在保險理賠范圍內。同時應扣除交強險應承擔醫療費、傷殘項下賠償項目。傷殘賠償金應該按照保險限額20萬元與保險條款對應的傷殘比例表的比例系數進行計算。醫療費應該核掉10%的非醫保用藥。其他賠償項目屬于除外責任不在保險理賠范圍內。本案中所涉及的天天家政公司支出的訴訟費2290元及上訴費654元屬于天天家政公司與楊連平之間未進行有效協商所產生,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不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7年8月31日,天天家政公司為其雇員陶明旭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保單號為10450043990006595191的雇主責任保險附加第三者責任險,其中第三者責任險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20萬元、每次事故賠償限額25萬元、每次事故財產損失賠償限額5萬元,累計賠償限額25萬元;按日投保,保險期間為2017年8月31日00時起至2017年8月31日23時止。保險合同特別約定條款:“……2、在保險期間,被保險人及其指定的雇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為“美團”、“美團外賣”提供配送服務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含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甲方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4)前述列明的“死亡賠償金”“傷殘賠償金”“醫療費用”以外的項目和費用為除外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如誤工費、營養費、康復費、輔助器具費、整容費、美容費、修復手術費、牙齒整形費、牙齒修復費、鑲牙費、護理費、交通費、食宿費、喪葬費、撫養費、精神損害賠償、贍養費、超出《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的藥品費用、超出事故發生地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和標準的任何費用等……?!碧貏e約定同時還約定了其它事項。
2017年8月31日13時30分許,天天家政公司的雇員陶明旭駕駛摩托車在配送美團外賣過程中,沿長春路行駛至長安街路口時,將行人楊連平撞倒受傷。涉案交通事故經船營交警大隊認定,陶明旭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楊連平無責。2018年11月26日,本院對楊連平與天天家政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作出(2018)吉0204民初260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天天家政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賠償楊連平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后續治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鑒定及鑒定檢查費、復印費計218590.03元;二、陶明旭對本判決確定的第一項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三、駁回楊連平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325元,由天天家政公司負擔2290元。天天家政公司不服該判決上訴至吉林市中級法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上訴費654元由天天家政公司承擔。2019年1月21日,天天家政公司按判決內容向楊連平支付賠償款計220880元。天天家政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損失221534元(其中賠償款218590.03元、一審訴訟費2290元、上訴費654元)。
天天家政公司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某保險公司至今未予賠付,天天家政公司遂訴至法院。
以上事實有天天家政公司提供的某保險公司雇主責任險保單、保單詳情截圖、交通事故認定書、(2018)吉0204民初2606號民事判決書、(2019)吉02民終4號民事判決書、天天公司賠付楊連平交通事故付款證明、銀行交易明細回單等證據及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一、某保險公司應當在雇主責任保險第三者責任限額承擔給付天天家政公司保險金的保險責任。陶明旭受雇于天天家政公司,在履行職務行為即為“美團”提供配送服務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傷。天天家政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雇主責任險附加第三者責任險,案涉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故平安保險公司應對被保險人天天家政公司所受損失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二、關于保險金數額的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天天家政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損失221534元(其中賠償款218590.03元、一審訴訟費2290元、上訴費654元已經法院生效民事判決確認,應當作為某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依據,且未超過賠償限額,本院對天天家政公司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關于根據保險單及保險條款的約定,傷者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律師代理費等費用不在理賠范圍內的抗辯意見,因雇主責任保險保單中特別約定的免除責任條款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該免除責任條款沒有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相反字體字號反而較小,該責任免除屬于格式條款,平安保險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已就上述條款向被保險人進行了提示和說明,故該條款不發生效力。因天天家政公司已實際履行了交通事故賠付義務,某保險公司應按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結果為依據確定保險賠償金數額。某保險公司關于案件受理費、上訴費是天天家政公司與傷者未協商一致導致的,非由某保險公司原因產生,與本案沒有關聯性的抗辯與事實不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蹦潮kU公司在舉證期限內未向本院提交證據證明對訴訟費用另有約定,故應由其承擔賠付義務。某保險公司關于應扣除交強險項下應承擔的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的主張,因其未能提出合同依據及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納。某保險公司關于傷殘賠償金應該按照保險限額20萬元與保險條款對應的傷殘比例表的比例系數進行計算、醫療費應該核掉10%的非醫保用藥的觀點,因本院(2018)吉0204民初2606號民事判決在計算傷殘賠償金時已經按傷殘等級確認的傷殘賠償金,并審核了醫療費,某保險公司對此抗辯觀點未能提供證據證實,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吉林市天天家政服務有限公司保險賠償金221534元。
如果某保險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11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侯利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日
書記員 張 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