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王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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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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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3民終65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
負責人:王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山東有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男,漢族,住山東省棗莊市山亭區。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2019)魯1302民初89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2.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該案件是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王其福在本次事故中也是另外兩輛車的三者,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應當依法對其損失向另外兩車的交強險進行索賠,待另外兩車交強險賠償完畢后,上訴人再在商業險限額內對其損失進行賠償。
王XX辯稱,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原判。
王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保險理賠款700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9月20日15時33分許,原告雇傭的駕駛員王其福駕駛魯Q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沿省道227線271公里+400米(高橋鎮柳子村路口)時,向左變道過程中,與同向行駛的牛俊偉駕駛的豫CXXXXX號小型轎車,***駕駛的遼K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遼KXXXXX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相撞,造成魯QXXXXX駕駛人受傷,豫CXXXXX乘車人肖樂臻、陳翠霞、閆霜受傷,三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經臨沂市交通警察支隊沂水大隊認定,王其福負事故主要責任,牛俊偉、***負事故次要責任,其他人無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王其福受傷住院,并造成各種經濟損失,原告是魯QXXXXX的實際車主,原告已先行賠償給駕駛人王其福,該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處投保車上人員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應在保險限額內依法賠償原告的各項合法損失。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魯Q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限額150000元)并不計免賠、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及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的事實,予以確認。
2017年9月20日15時33分許,王其福駕駛魯Q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魯QXXXXX重型普通半掛車沿省道227線由南向北行駛至271公里+400米(高橋鎮柳子溝村路口)時,向左變更車道過程中,與同向行駛的牛俊偉駕駛的豫CXXXXX號小型轎車、***駕駛的遼K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遼KXXXXX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相撞,造成魯Q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人王其福受傷,豫CXXXXX乘車人肖樂臻、陳翠霞、閆霜受傷,三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王其福傷后在臨沂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8天,共花費醫療費17977.77元,住院期間由親屬**護理,**從事貨物運輸。2019年2月26日,王其福的傷情經臨沂沂蒙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鑒定意見為:王其福的損傷評定誤工期120日、護理期60日、營養期90日,內固定物二次手術取出和拍片檢查等費用,參照三甲醫院收費,預計為10000元左右。王其福支付鑒定費1000元。
另查明,2018年6月13日,臨沂弘達亞飛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出具證明,載明:魯QXXXXX、魯QXXXXX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輛的登記車主為我公司,為名義車主,實際車主為王XX(身份證號:,該車輛的運行控制人和運行利益享有人一直是王XX。后王XX賠償王其福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各項損失70000元,王其福出具收到條,且到庭證實該款已實際支付。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車輛在被告處投保商業險,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事故,造成駕駛員受傷,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被告應在保險金額范圍內,對原告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保險理賠責任。王其福受傷造成的損失經計算為:醫療費17977.77元、誤工費25594.8元(120天X213.29元)、護理費12797.4元(60天X213.2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0元(8天X30元)、營養費2700元(90天X30元)、二次手術費10000元,共計69309.97元。綜上,原告要求被告在商業險保險金額內賠償損失,符合法律規定及保險合同的約定,對其合理請求予以支持。一審法院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在機動車商業保險責任限額內賠付原告王XX保險金69309.97元(該款直接匯入原告王XX的銀行賬戶,賬號:62XXX88;開戶行:山東臨沂蘭山農村商業銀行開發區支行);二、駁回原告王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7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相一致,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關系,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關于“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的規定,本院二審訴訟過程中僅針對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范圍進行審查,無爭議的問題不予審查。
關于上訴人要求扣除對方交強險賠付數額后再予理賠是否予以支持的問題。首先,被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關系向保險人主張保險權利,于法有據,而且并未超出保險人的保險責任范圍,保險人應當在其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其次,按照我國法律規定,保險人可以向對方車輛主張權利,并且可以向對方車輛的交強險承保人直接主張權利,法律雖然賦予交通事故強制責任險的受害人以直接請求權,但行使該請求權并非系被保險人請求己方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的前置程序,被保險人對此擁有選擇權。即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即使存在對方車輛交強險承保公司未作出交強險賠付的情形,也不影響被保險人向己方保險公司主張保險權利。最后,保險人主張先行扣除對方車輛交強險應賠付數額,明顯縮小了保險人的保險責任范圍,限制了投保人的選擇權。因此,上訴人要求在扣除對方車輛交強險無責賠付限額后承擔保險責任的上訴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邵澤毅
審判員 馬 駿
審判員 李大軍
二〇二〇年三月XX日
書記員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