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保險公司、王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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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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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9民終191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09
上訴人(原審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900880814XXXX。
主要負責人:陶XX,該分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湖北睡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女,漢族,湖北省大悟縣人,湖北省大悟縣高店鄉衛生院護士,住湖北省大悟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晏XX,湖北弘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X,女,漢族,湖北省大悟縣人,居民,住湖北省大悟縣。
原審被告:梁X,男,漢族,湖北省大悟縣人,居民,住湖北省大悟縣。
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23-25層)。
主要負責人:夏XX,該分公司經理。
上訴人因與王X、張X及原審被告梁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大悟縣人民法院(2019)鄂0922民初162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乙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改判上訴人在保險范圍內減少賠償被上訴人損失18183.54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1.本案系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另兩輛車雖無責,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款》第八條,在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保險限額為100元。因此,另兩輛車方應在無責范圍內賠償傷者損失。2.依據一審計算結果,傷者醫療項損失14145.19元(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后期治療費、營養費),另兩輛車無責醫療項中賠償1000元,總計2000元;傷殘賠償金項下總計97101.23元,另兩輛車交強險無責傷殘項中各項賠償8091.77元,總計賠償16183.54元。因此,上訴人只應賠償93062.88元。
王X辯稱,1.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依據,不應支持。一審中,上訴人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對投保人提供了保險條款及相關告知義務的材料。2.本案是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不是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道交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10%的責任,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一方擔責。
張X辯稱,張X同意其投保的保險公司的意見,一審已經提交了投保單。
梁X、甲保險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書面陳述意見。
王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張X、乙保險公司、梁X、甲保險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163130.86元;2.判令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范圍內優先支付;3.本案訴訟費由張X、乙保險公司、梁X、甲保險公司承擔。訴訟中,王X撤回了對梁X、甲保險公司的起訴。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2月10日7時48分許,張X駕駛其鄂K×××××號小型客車,沿大悟縣城關鎮城中南路自南往北行駛至城中南路城關中學路段時,王X駕駛的鄂K×××××號小型客車行駛至此,因路面結冰,車輛不能行駛,張X駕駛的鄂K×××××號小型客車與王X及鄂K×××××號小型客車和梁X駕駛的鄂K×××××號小型客車發生碰撞,造成王X受傷及三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本事故經大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42092242019000058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X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王X、梁X不負事故責任。王X受傷后在大悟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0天,共花費醫療費8345.19元(張X墊付8168.67元),王X住院期間請專業護工護理,花費護理費3960元(張X墊付)。2019年6月17日,武漢普愛法醫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被鑒定人王X人體損傷致殘程度評定為十級;后續醫療費用為人民幣3000元(或以醫院實際支出為準);誤工時間為180日、護理時間為60日、營養時間為90日(從受傷之日起計算)。王X花費鑒定費2280元。之后,王X與相對方協商賠償事宜未果,因此引起訴訟。
另認定,王X2011年取得護士證,自2018年2月起至今,在大悟縣高店衛生院從事護理工作。王X于2014年9月26日與楊劍(420922198702200018)登記結婚,2015年5月24日王X生育婚生女楊思琪。肇事車輛鄂K×××××號小型客車在乙保險公司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為50萬元,不計免賠)。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一審法院認為:駕駛機動車應當遵守交通安全法規,對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負責。本案中,張X忽視交通安全,駕駛小型客車在結冰的路面行駛,是造成此事故發生的原因。該道路交通事故經大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X負此事故全部責任,王X不負事故責任。因此,張X應承擔此事故的民事賠償責任。乙保險公司對鄂K×××××號小型客車的交強險和商業險進行了承保,應由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后,不足部分由張X進行賠償。本次交通事故致使王X受傷造成的經濟損失為:醫療費8345.19元(張X墊付8168.67元);后續治療費3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50元∕天×20天);營養費1800元(30元∕天×60天);護理費6394.03元(2019年度湖北省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年平均工資收入38897元÷365天/年×60天),因王X的護理時間鑒定為傷后60日,故王X在住院期間的護理費3960元應包含在鑒定護理費用之內;殘疾賠償金王X主張為68910元(2019年度湖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455元×20年×10%);鑒定費228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16797.2元(2019年度湖北省城鎮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性支出23996元÷2×14年×10%),共計113526.42元。本案乙保險公司對鄂K×××××號小型客車的交強險進行了承保,而交強險的賠付不以侵權責任為條件,故應由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賠付王X的經濟損失: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1萬元;傷殘賠償金項下97101.23元。不足部分6425.19元應由張X進行賠償,因乙保險公司對鄂K×××××號小型客車的商業險(不計免賠)進行了承保,故乙保險公司應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賠付由張X賠償的4145.19元,由張X賠償王X鑒定費2280元。張X要求其墊付的醫療費和護理費共計12128.67元在本案中一并處理,法院予以采納。王X主張誤工費和交通費的訴訟請求,因未提交相應的證據證明其存在該經濟損失的事實,法院不予支持。王X在訴訟期間申請撤回對梁X、甲保險公司的起訴,是對自己權利義務的合法處分,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準許。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規定,判決:一、王X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傷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113526.42元,由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險范圍內予以賠付111246.42元;由張X賠償鑒定費2280元;二、王X返還張X墊付的賠償款項12128.67元;三、上述款項均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一次付清;如果未按照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96元減半收取,由張X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對于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也均未提出異議。
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本案是多車相撞而發生的交通事故,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的認定:張X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王X和梁X不負事故責任。王X屬其駕駛的鄂K×××××號小型客車的本車人員,針對其駕駛的車輛而言,不屬于法定的第三者,上訴人要求王X駕駛的鄂K×××××號小型客車投保的保險公司承擔交強險無責的保險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采信。因本案不涉及財產損失,上訴人關于財產損失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亦不采信。王X的交強險醫療費限額項下的損失為14145.19元,超出了張X與梁X駕駛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上訴人仍應在其醫療費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一審法院判決其在10000元的醫療費限額項下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應予確認。上訴人要求對于該部分醫療費損失由另兩個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與法相悖,不予支持。王X的交強險殘疾賠償金限額項下的損失為97101.23元,未超出張X與梁X駕駛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應當由該兩車投保的保險公司按照其責任限額與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即,乙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的交強險殘疾賠償金為88273.85元{97101.23元×[110000÷(110000+11000)]},上訴人要求另兩輛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承擔交強險無責的保險責任的理由部分成立,應予支持。梁X駕駛的機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的交強險殘疾賠償金為8827.38元(97101.23元-88273.85元),但由于王X已經撤回了對梁X駕駛的機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的起訴,視為其放棄了該部分權利,應當由其自行負擔。
綜上所述,乙保險公司的部分上訴請求成立,應予支持,部分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部分不當,應予糾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湖北省大悟縣人民法院(2019)鄂0922民初162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撤銷湖北省大悟縣人民法院(2019)鄂0922民初1621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和第三項;
三、王X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傷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113526.42元,由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范圍內予以賠付102419.04元,由張X賠償鑒定費2280元;
四、駁回王X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096元,減半收取548元,由張X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乙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胡艷華
審判員 喻富林
審判員 李國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書記員 陳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