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X2等與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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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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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2民初2625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2019-12-26
原告:白XX,男,漢族,天津市寶坻區牛道口鎮郭家深村農民,住該村東北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X,北京金臺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XX,女,漢族,天津市寶坻區牛道口鎮郭家深村農民,住該村東北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X,北京金臺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潘X,女,漢族,天津市寶坻區牛道口鎮郭家深村農民,住該村東北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X,北京金臺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白X1,女,漢族,牛道口初級中學學生,住天津市寶坻區。
法定代理人:潘X,白X1之母。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X,北京金臺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白X2,女,漢族,學齡前兒童,住天津市寶坻區。
法定代理人:潘X,白X2之母。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X,北京金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董XX,男,漢族,戶籍地山西省大同市欣榮區,現服刑于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分所。
被告:郭XX,男,漢族,住山西省大同市欣榮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大同市。
負責人:陸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賈X,河北天縱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白XX、王XX、潘X、白X1、白X2訴被告董XX、郭X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大同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白XX、潘X(兼白X1、白X2的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田X(兼王XX、白X1、白X2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人保大同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賈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董XX因在監獄服刑無法到庭應訴,本院工作人員前往其服刑處詢問了相關意見,其同意本院就本案缺席進行審理,郭XX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白XX、王XX、潘X、白X1、白X2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誤工損失、交通費合計890462.76元;2、請求被告人保大同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并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優先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不足部分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被告董XX、郭XX予以賠償,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白XX與原告王XX系夫妻關系,系白萬斌之父母。原告潘X與白萬斌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二女即原告白X1、白X2。2019年05月25日02時40分,在北京市通州區京津高速進京方向14公里400米處,被告董XX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號:×××、×××)由于故障停在由南向北的最右側行車道內,當其正在維修時,適有白萬斌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號:×××、×××)同方向由后駛來,白萬斌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前部撞在董XX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后部,造成白萬斌死亡,兩車損壞。此事故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隊處理并作出第11011212019000019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董XX將故障車停在行車道內修車時未設置警告標志、未及時報警的違法行為,與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有因果關系,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白萬斌駕駛超載車輛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與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有因果關系,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確定董XX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白萬斌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白萬斌于2019年6月18日火化,6月20日注銷戶口?!痢痢?、×××車所有權人為被告郭XX,并在被告人保大同公司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請求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維護原告合法權益。
被告董XX辯稱:對原告所述的事實及理由無異議。
被告郭XX未答辯。
被告人保大同公司辯稱:肇事車輛的被保險人是諾維蘭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特別約定車主為葛冀飛。1、肇事車輛的行駛證、營運證以及駕駛人員董XX的駕駛證及從業資格證在事發時是否合法有效需要核實,否則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2、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但是已被注銷,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的損失應優先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超出部分在無其他免責免賠的情況下我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承擔合理合法的損失。本案中董XX已經被關押,承擔了刑事處罰,故精神損害撫慰金我公司不再賠償。原告索要的各項賠償中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錯誤、喪葬費的標準計算錯誤、處理喪葬事宜的誤工損失計算錯誤、訴訟費屬于間接損失我公司不同意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5月25日2時40分,董XX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車牌號:×××、×××)行駛至北京市通州區京津高速進京方向14公里400米處時,由于車輛故障停在最右側行車道內,適有白萬斌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車牌號:×××、×××)同方向由后駛來與被告人董XX車輛后部相撞,后白萬斌駕駛的車輛前部起火,事故造成白萬斌死亡,兩車損壞。2019年6月14日,經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認為白萬斌符合燒死。2019年7月4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隊認定,董XX將故障車停在行車道內修車時未設置警告標志、未及時報警的違法行為,與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有因果關系,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白萬斌駕駛超載車輛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與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有因果關系,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確定董XX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白萬斌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經查,×××牽引車在人保大同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責任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其中商業三者險金額為100萬元含不計免賠。
2019年9月23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出具(2019)京0112刑初915號刑事判決書,認定董XX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根據該判決所查明的事實,本院確認在刑事訴訟期間,董XX通過親屬額外補償被害方人民幣80000元并取得被害方諒解。
另查,本案原告白XX、王XX共生育子女二人,白萬斌系長子,本案原告潘X系白萬斌之妻,白X1及白X2系白萬斌之女,除白XX、王XX、潘X、白X1、白X2外,白萬斌再無第一順位繼承人。
經核實,原告白XX、王XX、潘X、白X1、白X2因本次事故導致的損失為死亡賠償金5298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323120元、喪葬費47129元、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誤工損失2000元、交通費2000元,以上損失合計904049元。
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死亡證明、司法鑒定意見書、火化證明、注銷證明、戶口本、親屬關系證明、結婚證、交強險保險單、商業三者險保險單、涉訴車輛的行駛證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郭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應訴,視為其放棄了相應的權利。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付限額內予以賠償,超過保險賠付限額的部分,應當由過錯方按照其過錯程度進行賠償。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交通事故中,董XX負主要責任,白萬斌負次要責任,因×××車輛在人保大同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故人保大同公司應當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于白XX、王XX、潘X、白X1、白X2超過交強險賠付限額部分的損失,應當由人保大同公司按照董XX的過錯程度在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內承擔70%賠償責任,其余部分應由白XX、王XX、潘X、白X1、白X2自行承擔。對于人保大同公司肇事車輛的行駛證、營運證、駕駛人員董XX的駕駛證及從業資格證在事發時是否合法有效需要核實,否則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答辯意見,因其未提交相應證據證明本次交通事故符合商業險免賠的情形且其已就免責條款向保險人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故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白XX、王XX、潘X、白X1、白X2主張的死亡賠償金,按照上年度北京市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對于被扶養人生活費,由本院根據白萬斌被扶養人的情況按照北京市2018年度農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對于其中年賠償總額累計超過2018年度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的年份,該年度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標準按照2018年度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予以計算,未超出的年份以實際數額為準;對于喪葬費,按照2018年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進行計算;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由于董XX因此次交通肇事已經被處以刑事處罰,故本院不予支持;對于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誤工損失,因本院對于白XX、王XX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已經予以支持,故對白XX、王XX的誤工損失不予支持,對于潘X的誤工損失,因原告未提交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參照其所在地區以及辦理喪葬事宜的時間酌情予以支持;對于交通費,因原告未提交相應的票據,故本院根據其居住地與事故發生地的距離以及辦理喪葬事宜的往來情況酌情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白XX、王XX、潘X、白X1、白X2死亡賠償金11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行清;
二、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商業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白XX、王XX、潘X、白X1、白X2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誤工損失、交通費合計共計555834.3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行清;
三、駁回原告白XX、王XX、潘X、白X1、白X2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704元,由原告白XX、王XX、潘X、白X1、白X2負擔2246元(已交納),由被告董XX、郭XX負擔10458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薛德勝
審 判 員 李宏印
人民陪審員 李志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湯 碩
書 記 員 郭 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