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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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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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281民初11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遵化市人民法院 2020-02-27
原告:王XX,男,漢族,農民,住河北省唐山市灤南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丙、孟XX,河北子鯤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
負責人:張X乙,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負責人:馮XX,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河北藺和剛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張X甲,男,漢族,居民,住河北省遵化市。
原告王XX與被告張X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X的訴訟代理人孟XX、被告乙保險公司的訴訟代理人楊XX參加訴訟,被告甲保險公司郵寄了答辯狀、被告張X甲經本院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經濟損失74203元;2、由被告承擔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9年4月17日,閆桂富駕駛XXX/XXX車在曹妃甸區沿海路206公里100米處與王XX駕駛XXX輕型貨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王XX、王志強受傷,兩車受損。公安機關認定閆桂富負全部責任。該事故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74203元,其中車輛損失70295元,評估費2108元,施救費1800元,人傷損失另行索賠?,F原、被告就損失情況不能達成一致,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依法起訴。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認定事實及責任劃分沒有異議,XXX號車在本公司僅投保有交強險一份,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在核實車輛行駛證及駕駛員駕駛證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同意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不超過2000元。本公司不承擔鑒定費、訴訟費等間接損失。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被保險人應提供事故發生時XXX號車駕駛員年檢有效的駕駛證、從業資格證、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許可證,否則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XXX號車在本公司投保了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應首先扣除屬于交強險賠償限額內的損失。本公司已對原告的車輛損失申請重新鑒定,重新鑒定意見推翻了原告單方委托的評估報告結論,因此原告單方委托進行的車輛損失評估無效,支出的評估費也不應予以支持。原告提供的施救費票據沒有注明施救的起止地點、收費標準、明細等內容,數額超過了河北省關于施救費收費標準的規定,不應支持。訴訟費、評估費屬于間接損失,本公司不予賠償。原告還應提供維修發票、維修清單、支付修理費的憑證等證據,證明實際損失的發生,否則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被告張X甲未予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4月17日,閆桂富駕駛XXX/XXX車在曹妃甸區沿海路206公里100米處與王XX駕駛XXX輕型貨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王XX、王志強受傷,兩車受損。公安機關認定閆桂富負事故全部責任。XXX號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5月2日15時0分起至2019年5月2日15時0分止;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不計免賠額為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5月3日零時起至2019年5月2日24時止,被保險人均為張X甲。事故發生后,原告委托河北創新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于車輛損失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損失70295元,開支評估費2108元;原告另支付施救費1800元。經被告乙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本院依法委托河北子勝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原告的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結論為損失48336元。
本院認為:因原告未能提交修理費發票、修理明細,本院對車損酌減1408元,確認車損為46928元。施救費1800元系為減少和防止事故車輛損失支出的必要合理開支,原告提供了相應票據,本院予以認定。原告提交的公估報告未采信,其支出的評估費2108元應自行承擔。在本次事故中閆桂富負全部責任,張X甲為XXX號車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按照法律規定,原告損失應首先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2000元;超出交強險的損失元由被告乙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內賠償。為維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王XX損失2000元。
二、限被告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王XX損失46728元。
三、駁回原告王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55元,減半收取計827.5元,由原告王XX負擔284.5元,由被告乙保險公司負擔54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王鳳波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李央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