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徐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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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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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322民初111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郯城縣人民法院 2020-03-06
原告:張XX,女,漢族,住郯城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郯城山之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XX,男,漢族,住郯城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喬XX,郯城合意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臨沂市蘭山區。
負責人:焦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該公司職工。
原告張XX訴被告徐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X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被告徐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喬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30000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20年1月10日10時13分許,被告徐XX駕駛車牌號魯QXXXXX的小型轎車,沿北環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郯東路路口向西拐彎時,與由西向東過路張XX發生碰撞,致張XX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徐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另查明,被告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其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現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62497.61元。
被告徐XX辯稱,事故發生屬實,對事故認定書無異議,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同意賠償原告合理合法損失。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生屬實,對事故認定書無異議,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屬實,待核實駕駛證、行駛證均合法有效,且無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賠事由后,同意對原告合理合法損失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訴訟費、鑒定費等程序性費用我公司不承擔。
經審理查明,2020年1月10日19時50分許,被告徐XX駕駛的魯QXXXXX號小型轎車,沿北環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郯東路路口向左轉彎時,與由西向東過路的原告張XX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原告張XX負事故次要責任,被告徐XX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受傷后被送至郯城縣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35天,共花費醫療費33676.11元。被告徐XX駕駛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原告主張的損失范圍:醫療費33676.11元,護理費9751.5元,營養費27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50元,二次手術費12000元,交通費800元,鑒定費1000元,保全費1020元,保險費500元,共計人民幣62497.61元。現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款62497.61元及本案訴訟費用。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雙方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利及財產權利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人身權利及財產權利造成的損失均應予賠償。原、被告對郯城交警大隊作出的事故責任的認定結論均未提出異議,予以采信。原告張XX與被告徐XX責任比例按2:8分擔。原告主張的交通費過高,本院酌定支持700元;原告主張的二次手術費雖未實際支出,但結合原告病情,該費用系必要實際支出的費用,對此本院酌定支持10000元;對于原告主張的營養費,因原告傷情并未構成傷殘,且無醫囑明確需加強營養,對此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損失確認為:醫療費33676.11元,護理費9751.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50元,二次手術費10000元,交通費700元,鑒定費1000元,保全費1020元,保險費500元,共計57697.61元。被告徐XX駕駛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10000元,護理費9751.5元,交通費700元,共計款20451.5元;原告剩余損失即醫療費醫療費23676.1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50元,二次手術費10000元,鑒定費1000元,保全費1020元,保險費500元,共計人民幣37246.11元,由被告徐XX按80%比例賠償計款29796.89元。被告徐XX主張其為原告墊付的800元,但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原告亦不予認可,對此本案不予處理,被告徐XX可待證據完備就其損失另行起訴。
綜上所述,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方賠償,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張XX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損失共計20451.5元;
二、被告徐XX賠償原告張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鑒定費、二次手術費、保全費等損失共計29796.89元;
上述一、二判項限當事人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三、駁回原告張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6元,減半收取計528元,由被告徐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徐祗峰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孫柳
書記員解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