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X甲與葉X乙、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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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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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82民初711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臨海市人民法院 2020-01-16
原告:葉X甲,女,漢族,住臨海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童XX,男,漢族,住臨海市。系原告葉X甲的兒子。
被告:葉X乙,男,漢族,住天臺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蔣X,浙江利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臺州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1000848886XXXX。
負責人:樓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浙江永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浙江永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葉X甲與被告葉X乙、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葉X甲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2月31日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葉X甲的特別授權委托訴訟代理人童XX,被告葉X乙的特別授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蔣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特別授權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葉X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葉X乙賠償葉X甲各項損失總計51471元;二、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事實和理由:2018年6月22日,葉X乙駕駛浙JXXXXX號小型轎車,從天臺往臨海方向行駛。15時04分許,行駛至京福線1686Km+800m處即臨海市路段時,因采取措施不當與童洪池駕駛的人力三輪車發生碰撞,造成童洪池和站在人力三輪車旁的行人葉X甲受傷的交通事故。該起事故經臨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于2018年8月7日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葉X乙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葉X甲無責任。事發后,葉X甲被送往臺州醫院治療。經醫院診斷為:左尺骨中下段關節骨折,左橈骨遠端骨折等。葉X甲在臺州醫院住院38天。
某保險公司辯稱:其對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及對臨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責任認定沒有異議。事故車輛浙JXXXXX號小型轎車在其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500000元及不計免賠險事實。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其對葉X甲主張的醫療費經審核,要求剔除醫保外醫療費用7342.59元(含伙食費1021.70元),醫保醫療費用為18698.35元。對葉X甲主張的伙食費1140元認可。對葉X甲主張的營養費不予賠償。對葉X甲主張的護理時間認可住院38天,按照167元/天的標準賠償護理費;對葉X甲主張的出院后的護理費,認為缺少證明,不予賠償。對葉X甲主張的交通費認可400元。對葉X甲主張的拆除內固定費用5000元不予賠償。對財產損失400元不予賠償。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另有童洪池受傷,要求合理分配交強險賠償份額。
葉X乙辯稱:其對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及對臨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責任認定沒有異議。對某保險公司經審核確定的醫保外醫療費用,其認為某保險公司未提供免責告知的相關證據,故對葉X甲主張的合理經濟損失均由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其已支付給葉X甲經濟損失30000元。具體賠償由法院依法判決。
針對葉X乙、某保險公司的答辯,葉X甲認可收到葉X乙支付的款項30000元事實。
雙方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向本院提交證據,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葉X甲的經濟損失及相關證據,本院認定如下:
一、交通事故發生概況及責任認定
雙方當事人對本次事故發生的事實及對臨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臨公交認字2018第[3310822018D08935]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均無異議。故本院予以確認。
二、受害人的葉X甲的基本情況:
2018年7月22日,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后,葉X甲被送往臺州醫院住院治療38天。葉X甲的傷情經診斷為:1.左尺骨中下段關節骨折;2.左橈骨遠端骨折;3.左枕部頭皮血腫等。葉X甲出院時醫囑休息三個月,適當加強營養支持及陪護。
三、事故車輛及保險合同的相關內容:
事故車輛浙JXXXXX號小型轎車的登記車主系葉X乙,該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500000元,并投保不計免賠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四、葉X甲的經濟損失有:
1.醫療費。葉X甲主張的醫療費為27025元。某保險公司經審核確認葉X甲的醫保外醫療費用為7342.59元(含伙食費1021.70元),醫保醫療費用為18698.35元。
在訴訟過程中,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對葉X甲的醫療費合理性及與本次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進行鑒定。本院委托杭州明皓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杭州明皓司法鑒定所于2019年12月9日出具杭州明皓[2019]臨鑒字第F54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被鑒定人葉X甲2018年7月22日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傷后,所送2018年7月22日-8月29日住院醫療費及2018年7月22日、2019年2月25日、2019年3月5日門診醫療費(收費票據9張),與道路交通事故存在因果關系,其醫療費針對本次交通事故而言,應屬合理;其余所送門診醫療費(收費票據12張),由于無法佐證,其合理性無法評定。雙方對該鑒定意見經質證,均無異議。
對葉X乙提出要求由某保險公司賠償葉X甲醫保外醫療費用的意見,本院當庭要求某保險公司提供免責告知的相關證據,某保險公司表示本車免責告知的相關證據已無法找到,且某保險公司也未在合理時間內向本院提交免責告知的相關證據,故本院對某保險公司提出的其已履行免責告知義務的意見不予采納。
本院對葉X甲的醫療費經審核,對葉X甲主張的醫療費總額27025元予以確認。葉X甲的醫療費27025元,在剔除住院期間的伙食費1021.70元后,剩余醫療費為26003.30元。
2.伙食費。葉X甲主張伙食費1140元。某保險公司對伙食費1140元認可,故本院予以確認。
3.營養費。葉X甲主張營養費1800元。某保險公司對葉X甲的營養費不予賠償。根據本案實際情況,結合葉X甲的傷情及醫囑情況,本院酌定營養費為300元。
4.護理費。葉X甲主張護理費15106元。葉X甲因傷住院38天,出院后醫囑休息三個月,適當加強營養支持與陪護。本院認為葉X甲主張的護理費15106元合理,故予以確定。
5.交通費。葉X甲主張交通費1000元。某保險公司認可賠償交通費400元。結合葉X甲的住院時間、門診次數及鑒定情況,本院對葉X甲的交通費酌情確定為500元。
6.拆除內固定。葉X甲主張拆除內固定費用5000元。某保險公司對葉X甲主張的拆除內固定費用不予賠償。對葉X甲主張的拆除內固定費用,因其尚未實際發生,葉X甲可待實際發生后另行主張。
7.財產損失。葉X甲主張的財產損失費用為400元。葉X甲僅向本院提供入庫單、銷售清單,未提交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故本院對葉X甲主張的財產損失費用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應受法律保護。本案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事實清楚,定責準確,本院予以確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損害,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賠償。在本案事故中,葉X乙作為事故車輛的駕駛人和侵權人,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故本院確定由葉X乙對葉X甲在交強險外的經濟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提出其已向葉X乙履行免責告知義務,但其未向本院提交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本院對某保險公司的該意見不予采納。
葉X甲經濟損失中的醫療費用26003.30元、伙食費1140元、營養費300元、護理費15106元、交通費500元,以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43049.30元,由某保險公司賠償給葉X甲。葉X乙已支付給葉X甲的經濟損失30000元,多付的部分款項可在葉X甲的保險理賠款中予以扣回。葉X甲合理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給葉X甲各項經濟損失共計43049.30元,款匯(開戶名:臨海市人民法院,賬號:62XXX69,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臨海市支行);
二、駁回葉X甲其他的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14元,減半收取207元,鑒定費2150元(某保險公司預交),合計2357元,由葉X乙負擔150元,由葉X甲負擔57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21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如判決生效后,義務人不自覺履行義務,權利人可在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審判員 何 一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代書記員 陳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