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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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民終920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30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
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陽區-10、11號1-2樓。
負責人:周X。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謝春蘭、董玲玲,浙江臨碣
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朱XX,女,
漢族,住杭州市富陽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孫丹,浙江杭聯律師事務所
律師。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支公司(以下
簡稱平安保險公司)為與被上訴人朱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2019)浙0111民初578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平安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改判平安保險公司按死亡賠償金300322元、車損金額3216元支付給朱XX。本案上訴費由朱XX負擔。事實和理由:本案梁渭方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已經69周歲,達退休年齡,無法證明其主要收入來源于城鎮,并且事故發生時梁渭方仍然居住在農村,無法適用城市標準。雖有村委會出具的證明,但從該證明可以看出梁渭方并不是完全失地農民,僅僅為部分失地,并且該證明與本案的關聯性不大,省高院的指導意見中明確受害人的戶籍在農村,但其所在的土地已經被國家征收或者其承包的集體土地被國家征收,致其無法以農業為主要收入來源的,可以按照城鎮標準予以賠償,本案,梁渭方已經達到退休年齡,屬于無勞動能力者,并不是以農業為主要收入來源,失地一部分與否,并不影響其主要收入來源的形式。僅根據該證據證明梁渭方的城鎮賠償標準不符合法律規定。其次,一審判決認定的車損金額有誤,車損共計4020元,但其不是全責,應當判定平安保險公司在主責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故應當賠償車損3216元。綜上,請求支持上訴。
被上訴人朱XX辯稱,一審判決認定梁渭方適用城鎮居民標準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梁渭方在事故發生前,不以農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而是以經營副食品店為主要生活來源,其與妻子周干娣經營的副食品店,負責進貨、銷售等工作,收入性質為非農。梁渭方為失地農民,其原有土地是0.8畝,被征收0.44畝,已失一半以上的土地,無法以農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因此,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賠償符合事實和法律依據。二、一審判決平安保險公司承擔全部車損符合法律規定。朱XX在平安保險公司處投保車輛損失險,朱XX有權要求平安保險公司先行承擔被保險車輛的全部損失。綜上,請求駁回上訴。
朱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平安保險公司支付朱XX保險賠償款550000元整;2.本案訴訟費用由平安保險公司負擔。審理中,朱XX變更第1項訴請為:平安保險公司賠償朱XX保險賠償款550000元及車輛損失4020元,合計55402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一、2019年2月8日18時05分許,朱XX駕駛浙AXXXXX號小型轎車沿橫桐線由西往東行駛至杭州市富陽區春建鄉秋聯村路段時,與同向行走的行人梁渭方發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梁渭方當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杭州市公安局富陽區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朱XX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梁渭方承擔事故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朱XX已實際賠償梁渭方家屬損失共計550000元。為此朱XX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1、平安保險公司支付朱XX賠償款55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二、事故發生時,朱XX駕駛的浙AXXXXX號小型轎車的登記所有人為其丈夫陳煜。該車在平安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500000元(含不計免賠險),其中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療費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三、梁渭方其妻子周干娣系杭州富陽區春建鄉周干娣副食品店的經營者。四、2019年2月12日,杭州市富陽區春建鄉春建村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一份,載明梁渭方原有土地0.8畝,因春建鄉春建溪云二段改道工程需要被征用土地0.44畝,屬失地農民。杭州市富陽區春建鄉人民政府亦在該證明上蓋章確認情況屬實。五、2019年2月12日,朱XX丈夫陳煜與梁渭方家屬周干娣、梁忠、梁芹因本次交通事故簽訂人民調解協議書一份,約定陳煜賠償梁渭方家屬共計款項850000元。并周干娣、梁忠分別出具收條確認朱XX已支付款項共計600000元。另查明,案涉浙AXXXXX號車輛的維修費用為4020元。審理中,朱XX變更第1項訴請為:平安保險公司賠償朱XX保險賠償款550000元及車輛損失4020元,合計554020元。
一審法院認為,第三者責任險是指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責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本案中,朱XX作為侵權人系案涉浙AXXXXX號車輛的所有人陳煜的妻子,是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且其已賠償第三者梁渭方相應的賠償款項,故朱XX是適格原告,對平安保險公司抗辯朱XX不是適格原告的意見,不予采信。鑒于朱XX駕駛的浙AXXXXX號車輛在平安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周干娣、梁忠、梁芹的損失應首先由平安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故法院認定平安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該損失110000元。周干娣、梁忠、梁芹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為535378.69元(645378.69元-110000元)。對于該部分損失,法院根據侵權責任原則及車輛優勢原則等因素,認定由朱XX一方承擔80%,即428302.95元。同時,鑒于朱XX駕駛的車輛在平安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三者險(保險限額1500000元,含不計免賠險),認定由平安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直接賠償上述428302.95元損失。平安保險公司抗辯案涉浙AXXXXX號車輛的所有人為陳煜,朱XX無權主張車輛損失,但其對該車輛系朱XX與陳煜的婚后夫妻財產卻無異議,故法院認為朱XX作為案涉車輛的共同所有權人可作為原告主張案涉車輛的損失,對平安保險公司的該抗辯意見不予采信。綜上,平安保險公司應支付朱XX理賠款項共計542322.95元(110000元+428302.95元+4020元)。綜上所述,法院對朱XX的訴訟請求中合法、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甲保險公司支公司支付朱XX理賠款共計542322.95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二、駁回朱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340元(緩交),減半收取4670元,由朱XX負擔59元,由甲保險公司支公司負擔4611元。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現爭議焦點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及車輛損失賠償的認定。現有證據表明,梁渭方生前系失地農民,不以農業為其主要收入來源,故一審法院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賠償死亡賠償金合法有據。同時,平安保險公司對案涉車輛在其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并無異議,因事故造成的車輛維修費用平安保險公司應向朱XX予以賠償。綜上,平安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44元,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富陽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趙 魁
審判員 張 蕊
審判員 王楊沁如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張 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