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黃俊飛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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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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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民初64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 2020-01-19
原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100843034XXXX,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7層、10-14層、19-21層。
負責人朱俞震。
委托代理人李萍萍,浙江金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俊飛,男,漢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
原告為與被告黃俊飛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萍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黃俊飛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黃俊飛支付理賠款2650元。在庭審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理賠款變更為1985元。事實與理由:2018年5月25日,張楊為其浙AXXXXX號汽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等險種,保險金額為機動車損失險197200元等,并投保了不計免賠率險。保險期限自2018年5月25日14時30分起至2019年5月25日24時止。2018年12月19日22時15分許,在杭州市蕭山區地段,黃俊飛駕駛電動自行車與張楊停在停車位的浙AXXXXX號汽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黃俊飛受傷的事故。2018年12月19日,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對本起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黃俊飛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楊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張楊的車輛經維修,花費修理費6650元。隨后,張楊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2018年12月29日,某保險公司向張楊支付理賠款6650元。此后,黃俊飛已向某保險公司支付理賠款4000元,余款至今未付。為此,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駕駛證、行駛證、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零部件更換項目清單(代詢價單)、修理項目清單、結算單、定損照片、維修費發票、“代位求償”案件索賠申請書、機動車輛保險權益轉讓書、銀行轉賬憑證等予以佐證。
被告黃俊飛對某保險公司主張的事實未提出答辯。
經審查,本院對某保險公司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張楊駕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的機動車與黃俊飛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黃俊飛負事故全部責任,黃俊飛存在過錯。故某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向張楊理賠車損險后,有權向黃俊飛追償。黃俊飛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某保險公司的起訴事實和訴訟請求抗辯權的放棄。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黃俊飛支付某保險公司理賠款1985元,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黃俊飛負擔。
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申請退還案件受理費;黃俊飛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應負擔的案件受理費。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傅成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 沈雨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