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鹽城輝宇物流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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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民終139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1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縣#206#。
負責人:方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盧XX,浙江六和(湖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鹽城輝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
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鹽城輝宇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輝宇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法院(2018)浙0503民初525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某保險公司不賠償殘值損失。事實和理由:一、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積極派遣工作人員前往事故發生地查勘,后又派人前往受損車輛存放的上海浦興汽車銷售公司,并要求對案涉殘值進行拍賣,但輝宇公司拒絕配合。現事故發生近2年時間,車輛殘值經自然磨損已不具備當初的價值,故由某保險公司接受殘值不公平。二、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某保險公司不一定要接受車輛殘值,殘值處置應由雙方協商進行,或由第三方評估拍賣。三、對損壞車輛中已經維修的車輛未參照評估報告中的評估殘值進行加扣,多判決了維修車輛的殘值損失。
輝宇公司未作答辯。
輝宇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輝宇公司車輛損失費用700176元;2.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2月26日1時許,張大院駕駛皖SXXXXX大型汽車途經時,尾隨碰撞輝宇公司駕駛員徐愛國駕駛的蘇JXXXXX大型汽車,事故造成兩車受損、蘇JXXXXX大型汽車上貨物損壞(為未出售的商品車,其中8輛商品車部分損壞、3輛商品車完全損壞)。后經交警部門認定,張大院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徐愛國無事故責任。張大院駕駛的皖SXXXXX大型汽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保險金額為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并投保不計免賠險,事發在保險期間內。2017年12月28日,某保險公司委托安徽匯眾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該公司出具評估報告,認定受損商品車損失為484846元。其中全損的3輛車核定為337700元,殘值按每輛4萬元估損(車架分別號為:LSXXX5414JWXXX687、LSXXX54A9JWXXX456、LSXXX8419JWXXX138);維修的8輛車損失核定為147146元,殘值按每輛300元估損(車架號分別為:LSXXX8316JVXXX988、LSXXX41XJXXX3320、LSXXX8410JWXXX214、LSXXX54A3JWXXX147、LSXXX54A3JWXXX091、LSXXX5413JWXXX483、LSXXX54A8JWXXX385、LSXXX54A0JWXXX162),上述殘值輝宇公司確認仍存放于上海浦興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上汽通用汽車特約售后服務中心。輝宇公司已向商品車所有人上海浦興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支付8輛車維修費168026元及3輛車損失費3377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浙江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湖州支隊一大隊作出的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符合法律規定,予以確認。張大院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應對輝宇公司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保險人,應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一審爭議焦點在于,案涉車輛殘值是否應在輝宇公司損失中予以扣除。某保險公司與輝宇公司都表示不愿接收受損車輛殘值,考慮到上述全損車輛及維修車輛更換配件均存放于上海浦興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上汽通用汽車特約售后服務中心,非某保險公司或輝宇公司一方控制,同時考慮到輝宇公司系物流公司,而某保險公司系保險公司,在車輛殘值拍賣或回收方面,某保險公司具備更加便利的條件,故確認案涉車輛殘值部分由某保險公司接收并處置,該部分費用由某保險公司直接賠付給輝宇公司。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限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輝宇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損失484846元;二、駁回輝宇公司其余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2828元,減半收取1414元,由輝宇公司負擔202元,某保險公司負擔1212元。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審判決車輛殘值部分由某保險公司接收并處置,并將殘值納入賠償范圍是否合理。根據安徽匯眾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案涉車輛損失價值為484846元,殘值為122400元(其中全損車輛殘值120000元,維修車輛殘值2400元),凈損失為362446元。該評估報告是某保險公司委托作出的,在輝宇公司不申請重新評估的情況下,一審予以采納并無不當。鑒于案涉車輛的大部分殘值系全損車輛的殘值,且保險公司對殘值處理有更為便利的條件,一審在確定案涉車輛殘值部分由某保險公司接收并處置的同時,判決某保險公司賠付全部車輛損失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74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程 燁
審判員 趙哨兵
審判員 周辰晨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周寅瀟
書記員沈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