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陳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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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1民初3548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蘭溪市人民法院 2020-01-10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寧波市海曙區。
負責人:洪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湯X,浙江豐暢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XX,男,漢族,住蘭溪市。
原告與被告陳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訴訟代理人湯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XX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請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險金賠款245068.11元;2、被告支付原告因履行保險責任造成的經濟損失12758.7元(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以139034.78元為基數自2018年3月15日起算,以106033.33元為基數自2018年4月19日起算,均暫算至2019年6月10日,此后以245068.11元為基數計算至實際賠償之日);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訴訟過程中,某保險公司變更2019年6月10日之后支付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為:以245068.11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2019年8月20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被告實際支付之日。
某保險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直銷銀行投融資平臺服務協議(包括2015001/融資人版、2015001/投資人版)、支付證明、投資款清單、借貸關系證明、借款合同履約保證保險(白領融)保險單(抄件)、保險出險通知書(兼索賠通知書)、中國建設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執、權益轉讓書等證據。
陳XX未作答辯,也未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證據材料。
對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本院經審查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經審理,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融資人陳XX、投資人陳一菲等三人、投資人陸新岳分別與廣東網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金公司)簽訂直銷銀行投融資平臺服務協議(2015001/融資人版)、直銷銀行投融資平臺服務協議(2015001/投資人版)。服務協議約定:寧波銀行直銷銀行投融資平臺由網金公司運營,是提供投融資產品交易撮合管理等服務的金融信息中介服務平臺,經融資人授權,可視情況選擇向有關保險公司購買保證保險,如購買了保證保險,其被保險人即為投資人;交易達成時,由平臺為融資人與投資人自動生成借款協議;融資人按借款金額的一定比例支付保險費等融資費用;如由平臺推薦的保險公司提供保證保險,投資人授權網金公司作為被保險人的代理人履行相關權利義務,包括在獲得保險理賠后將相關權益轉讓給保險公司等。
2017年3月19日,網金公司以陳XX為投保人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借款合同履約保證保險,約定保險期間自2017年3月20日至2018年3月9日,被保險人為陳一菲等三投資人,合計借款本金20萬元、利息11833.32元。2017年3月20日,陳一菲等三人的20萬元借款轉入陳XX賬戶,約定借款用途為裝修,借期自2017年3月20日至2018年3月9日,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年利率約6%(利息11833.32元)。
2017年4月18日,網金公司以陳XX為投保人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借款合同履約保證保險,約定保險期間自2017年4月19日至2018年4月15日,被保險人為投資人陸新岳,借款本金10萬元、利息6033.33元。2017年4月19日,陸新岳的10萬元借款轉入陳XX賬戶,約定借款用途為裝修,借期自2017年4月19日至2018年4月15日,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年利率約6%(利息6033.33元)。
上述兩筆借款期滿后,陳XX均未按約還本付息,網金公司申請理賠。某保險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支付了陳一菲等三人的保險金賠款211833.32元,于2018年4月19日支付了陸新岳的保險金賠款106033.33元,合計317866.65元。網金公司作為被保險人的代理人分別將上述借款合同約定的債權轉讓給某保險公司。后陳XX僅還款72798.54元。
本院認為,本案的借款、保險關系合法有效。借款期限屆滿后,陳XX未履行還款義務,某保險公司按約進行了理賠,依法取得向陳XX追償的權利。陳XX未及時支付理賠款,由此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賠償。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陳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視為放棄抗辯權,本院依法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陳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某保險公司保險金賠款245068.11元及相應利息損失(其中,139034.78元自2018年3月15日起、106033.33元自2018年4月19日起,分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暫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后利息損失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均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167元,由被告陳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何淑斐
人民陪審員 何寄蕓
人民陪審員 伍雄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代書 記員 陳能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