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縣鴻途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費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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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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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5民初488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 2020-01-15
原告:東海縣鴻途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22762423XXXX)。住所地:江蘇省東海縣-M3-1。
法定代表人:吳X甲,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乙,男,該公司員工。
被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200791396XXXX)。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
主要負責人:范XX,該公司經理。
被告:費XX,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薊縣。
原告東海縣鴻途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費XX、杜二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2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東海縣鴻途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乙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費XX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撤回對杜二剛的起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東海縣鴻途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費XX賠償原告車輛修理費5059.05元。
事實和理由:2018年11月10日1時30分左右,被告費XX駕駛冀BXXXXX號車輛在寧波江北榮吉西路申明亭路口追尾碰撞原告所有的蘇GXXXXX號車輛,造成兩車不同程度的損壞。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經寧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江北大隊認定,被告費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經被告某保險公司定損,原告車輛損失為5059.05元。經多次催討無果,被告至今未支付分文修理費。
某保險公司辯稱,冀BXXXXX號車輛已投保交強險和100萬的商業三者險,同意在行駛證、駕駛證合法有效前提下,在車輛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
費XX未作答辯,亦未提供任何證據材料。
本院經審理認定的事實除與原告起訴主張的事實一致外,另認定以下事實:冀BXXXXX號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額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保險期限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登記信息顯示冀BXXXXX號車輛及駕駛人費XX狀態正常。
以上事實有原告陳述及其提供的寧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江北大隊NO:183007498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維修發票、機動車行駛證及駕駛人信息、答辯狀等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依法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涉案的冀BXXXXX號車輛已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車輛行駛證及駕駛證合法有效,且損失額未超保險責任范圍,故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鑒于原告的損失已全部得到賠償,故被告費XX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及如何承擔賠償責任本院不再評判。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賠償東海縣鴻途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車輛維修費5059.05元,該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
二、駁回東海縣鴻途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2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 勤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 馬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