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富東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與肖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20)津0112民初107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法院 2020-02-19
原告:天津市富東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2758137XXXX。
法定代表人:龐XX,職務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天津王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天津王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肖XX,男,住河南省鶴壁市淇濱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4樓、5樓、6樓。
負責人:馮X,職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天津益建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天津市富東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東公司”)與被告肖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富東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肖XX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富東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財產損失23816元(包括監控設備損失19816元、鑒定費6000元,共計25816元,扣除交強險公司已賠付的2000元)。
肖XX駕駛的車輛在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為100萬元并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因被告未賠償原告財產損失,故原告起訴。
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該公司投保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為100萬元并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同意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合理合法損失,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
肖XX未提交書面答辯與證材料。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一、事故發生概況:2018年10月23日10時00分,肖XX駕駛津C×××××重型貨車,沿津港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津港公路安達橋口時,適遇閆壽峰駕駛津M×××××小型客車沿津港公路由南向北駛來,因肖XX躲閃情況其車輛前部撞上閆壽峰車前部,后肖XX車輛失控又撞上路邊的安防監控桿,致兩車受損及安防監控受損的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結果:肖XX負全部責任,閆壽峰無責任;
三、肇事車輛保險情況:在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為100萬元并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四、監控設備損失:19816元;
五、評估費:6000元;
六、原告已獲得賠償情況: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已賠償原告2000元;
七、其他必要情況:杭州海康威視系統技術有限公司自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5年內負責項目的運營,在運營期內享有設備的所有權;杭州海康威視系統技術有限公司授權原告向損壞設備的責任方索賠;原告自愿承擔應由閆壽峰車輛交強險公司賠付的無責限額100元。
以上事項中,雙方有爭議的事項為第四項到五項,其他事項雙方無爭議。
綜上所述,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財產損失,原告的合理損失包括:
1、監控設備損失費19816元。本院根據原告證據認定。
2、鑒定費6000元。本院根據原告證據認定。
以上共計25816元。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同時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肖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閆壽峰無責任,本院予以確認。因肖XX車輛交強險公司已賠償原告2000元,原告自擔應由閆壽峰車輛交強險公司賠付的無責限額100元,故原告的其余損失應先由某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再由肖XX賠償。原告支出的評估費系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上述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予以賠償。綜上,原告的剩余損失23716元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肖XX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賠償原告天津市富東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財產損失23716元,此款直接賠付至原告天津市富東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天津農商銀行津南小站支行9×××××賬戶。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7.5元,由原告天津市富東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韓學勝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高天保
書記員張海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