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甲與上海合平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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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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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滬0114民初176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 2020-02-26
原告:陳X甲,女,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毛XX,上海同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乙,上海同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合平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雙惠路XXX號XXX幢2-1-45。
法定代表人:王X甲,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XX。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地上海市。
負責人:徐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
原告陳X甲訴被告王長山、上海合平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審理中,原告申請撤回對于被告王長山的起訴,本院經審查口頭裁定予以準許。原告陳X甲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毛XX、被告上海合平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宋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X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為:醫療費55,75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元、營養費3,600元、護理費9,920元、誤工費45,500元、殘疾賠償金147,23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579元、交通費500元、衣物損500元、車輛損失500元、鑒定費2,850元、律師代理費4,000元,合計276,057元,判令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付,超出部分在商業險范圍內進行賠償,保險范圍之外由被告上海合平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賠償。事實和理由:2019年3月20日17時40分許,王長山駕駛牌號為滬D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輛所有人為被告上海合平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至嘉定區馬陸鎮永盛路寶安公路時,適逢原告騎行電動自行車至事發地,因王長山右轉彎未讓行,雙方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支隊認定,王長山負事故全部責任,陳X甲無責任。原、被告無法就相關賠償事宜協商一致。為維護合法權益,故原告訴至法院,提出上列訴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經過、責任認定無異議,事故車輛在被告投保交強險及保額150萬元商業險(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投保期限內,同意在保險理賠范圍內賠償原告合理損失,被告已在交強險內為原告墊付10,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駕駛員的上崗證、車輛營運證、行駛證有效期需進行核對。具體賠償項目:醫療費金額認可,但要求扣除外購藥336元及非醫保部分;住院伙食補助費認可120元;營養費認可30元/天;殘疾賠償金認可農村標準,不認可按新標準計算,居住證明要求提供外來人口辦公室信息;精神損害撫慰金認可5,000元;誤工費認可2,480元/月,原告應提供稅單、事發前一年及事發后工資單;護理費認可40元/天;交通費認可200元;車輛損失不認可;殘疾輔助器具費應提供醫囑;鑒定費、律師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
被告上海合平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辯稱,與被告某保險公司意見一致,鑒定費、律師費由法院依法判決。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3月20日17時40分許,王長山駕駛牌號為滬D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輛所有人為被告上海合平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至嘉定區馬陸鎮永盛路寶安公路時,適逢原告騎行電動自行車至事發地,因王長山右轉彎未讓直行,雙方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支隊認定,王長山負事故全部責任,陳X甲無責任。事故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保額為1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原告經治療后目前傷情穩定,原、被告無法就賠償事宜協商一致,故涉訟。
另查明,1、經交警支隊委托,2019年8月22日,上海家沛醫療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如下:“被鑒定人陳X甲因交通事故致右雙踝骨折等損傷,經手術治療,目前遺有右踝關節功能喪失50%以上,評定為XXX傷殘;傷后酌情給予休息期150日、營養期90日、護理期90日;若擇期行內固定拆除術,則酌情給予休息期60日、營養期30日、護理期30日”。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2,850元。2、原告陳X甲自2018年3月1日居住在嘉定區。原告于2018年4月2日與案外人貝珍醫療器械(上海)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3、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已為原告墊付10,000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同時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雙方按責承擔。本案中,事故車輛已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故該公司應首先在交強險限額內對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到的損失承擔賠付責任,超過交強險部分的責任應根據雙方在事故中的過錯大小予以確定。根據本案事故責任認定,超過交強險部分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予以賠償,保險以外仍有不足的或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的賠償責任應由被告上海合平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承擔。具體賠償項目:對于原、被告無爭議的部分(精神損害撫慰金、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本院予以確認;醫療費,確系原告為治療傷情的實際合理支出,本院予以支持;護理費,根據鑒定意見確定的期限并結合司法實踐,本院酌定為4,800元;殘疾賠償金,根據原告居住、工作情況,原告應享受城鎮居民待遇,計算標準應適用上一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本院確定為138,884元;誤工費,結合本案實際,確認原告尚在工作,但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誤工損失,本院調整為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計算,即17,36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系原告治療傷情需要,本院憑據支持579元;交通費、衣物損,本院分別酌情支持200元;車輛損失,原告未提供修理憑證,本院不予支持;鑒定費,根據法律規定,屬于為查明保險事故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故本院予以支持;律師代理費,因訴訟具有專業性,原告聘請律師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本院酌情支持3,000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陳X甲:醫療費55,75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元、營養費3,600元、護理費4,800元、誤工費17,360元、殘疾賠償金138,88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579元、交通費200元、衣物損200元、鑒定費2,850元,合計229,351元,與其先行墊付的10,000元相折抵,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陳X甲219,351元(戶名:陳X甲,開戶行:招商銀行,賬號:XXXXXXXXXXXXXXXX);
二、被告上海合平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陳X甲律師代理費3,000元(該款被告應直接匯入原告上述銀行賬戶);
三、駁回原告陳X甲其余訴訟請求。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440元,減半收取2,720元,由原告陳X甲負擔349元,被告上海合平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負擔2,371元(被告負擔之款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曉霞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陳雨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