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XX、某保險公司返還原物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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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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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民再180號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再審 民事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9-04-01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羅XX,女,漢族,住濟南市天橋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尹XX、謝XX,山東德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濟南市天橋區。
負責人:李X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泰和泰(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被告:濟南舜華園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濟南市市中區。
法定代表人:李X甲,董事長。
再審申請人羅XX因與被申請人、一審被告濟南舜華園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舜華園公司)返還財產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魯01民終798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2018)魯民申6379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申請人羅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尹XX、被申請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到庭參加訴訟,一審被告舜華園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羅XX再審請求,撤銷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魯01民終7989號民事判決,維持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2016)魯0103民初4118號民事判決。申請理由:1.羅XX在一審中明確否認錄音的真實性,某保險公司也沒有申請鑒定,法庭沒有明示羅XX進行鑒定,在二審中羅XX再次明確否認了錄音的真實性,二審認為錄音真實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審法院僅憑錄音就認定羅XX將信用卡交給了李剛,設定了羅XX和李剛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2.二審判決與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的(2016)魯01民終1250號民事判決的內容相矛盾,在此案件中,濟南中院認為羅XX只要舉證證明保險的實際購買人,繳納了保險費用,某保險公司就構成不當得利。本案中,一審法院已經查明某保險公司另外收取了保險的實際購買人交納的保費,某保險公司出具了一份保單卻收了兩份保費,應當退還一份保費。3.二審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撤銷了一審判決,沒有說明一審判決錯在哪里,適用哪個法律錯誤。
某保險公司答辯稱,某保險公司在一審中提交了錄音證據,羅XX在指定期間內未提出異議,在庭審中也沒有提出對該證據進行鑒定,視為對該證據的認可,該證據應當作為本案的證據予以適用。羅XX稱某保險公司出具一份保單但卻收了兩份保費屬于錯誤陳述,某保險公司只收到了李剛墊付的一份保費,投保人舜華園公司委托濟南明湖天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湖天地公司)為承包車輛魯A×××××繳納的保費實際是對李剛墊付保費的償還,支付給了李剛個人,某保險公司并沒有收取兩份保費。羅XX再審請求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維持二審判決。
一審被告舜華園公司未到庭答辯。
羅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舜華園公司向羅XX返還款項21576.86元;2.判令某保險公司承擔連帶償還責任;3.訴訟費由舜華園公司、某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2014年5月19日,某保險公司為舜華園公司名下車牌號為魯A×××××車輛出具機動車輛保險單(保險費金額16285.86元)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保險費金額5291元)。2014年5月19日,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歷城支公司為明湖天地公司出具機動車輛保險發票(保險費金額16285.86元)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發票(保險費金額5291元)。2014年5月20日,羅XX名下平安銀行信用卡(卡號53×××38)通過某保險公司開設的POS機支付給某保險公司賬戶21576.86元。2014年5月27日,明湖天地公司通過中信銀行濟南舜耕支行銀行轉賬匯入翟勇在中國農業銀行濟南市天橋區支行的賬戶(賬號為62×××69)內21576.86元。庭審中,某保險公司認可翟勇系其在職工作人員,后經一審法院調查,翟勇于2016年11月18日與某保險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羅XX曾訴至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主張2014年5月20日至5月27日期間向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53327.13元(其中包括涉及本案的21576.86元),某保險公司既未出具保單,也未返還款項,構成不當得利。經審理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5)天商初字第120號民事判決,認定羅XX基于不當得利主張某保險公司返還款項53327.13元,證據不足且無法律依據,判決駁回羅XX的訴訟請求。因羅XX提出上訴,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6)魯01民終1250號民事判決,認定羅XX原審主張其2014年5月20日至5月27日期間向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53327.13元,某保險公司既未出具保單,也未返還款項,構成不當得利,但某保險公司主張其取得保險費53327.13元系基于8家單位和個人交納的保險費,并提交了保險單與刷卡憑條。如羅XX主張某保險公司基于不當得利獲得上述款項,其須舉證證明上述8家單位和個人已經通過別的支付途徑交納了保險費用,即證明某保險公司主張的其取得保險費53327.13元系基于8家單位和個人交納的保險費不能成立。因羅XX并未完成上述舉證責任,原審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一審法院認定如下:
羅XX主張其本人系保險行業的從業人員,其與某保險公司的負責人王玉霞是通過業務往來認識的,后其將個人的信用卡交給王玉霞用于購買其個人的車輛保險,但王玉霞并未幫其購買保險,而是用于他處,直到其起訴至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才知道其信用卡被他人刷卡支付了舜華園公司的涉案保險費。舜華園公司對羅XX的上述陳述表示不知情。某保險公司對羅XX的上述陳述不予認可,主張在(2015)天商初字第120號及(2016)魯01民終1250號案件中,兩審法院沒有認定其公司存在使用或者刷取羅XX信用卡的行為,最終駁回羅XX的訴訟請求。某保險公司提交錄音資料、署名為“李剛用卡情況說明”的資料一份、POS單、發票、保險單一組,辯稱羅XX在該錄音中自稱將信用卡借給李剛個人使用,并將信用卡密碼告知李剛,李剛當時系中華財保高新區支公司的業務經理,當時的業務也是李剛安排人辦理的,POS單上的簽名也是李剛簽的,故應當向李剛主張相關的權利。某保險公司稱李剛因涉案的事實被濟南市公安局以涉嫌集資詐騙為由刑事立案偵查。羅XX認為某保險公司收取其所訴款項是事實,不管基于何種法律關系理應返還,本次起訴羅XX并未以不當得利的法律關系重復起訴。羅XX對某保險公司提交的錄音證據及署名為“李剛用卡情況說明”的資料的真實性有異議,并主張李剛的案件與本案無關。
舜華園公司主張,通過其提交的支付保險費的網銀業務回單、報銷憑證及保險費發票能夠證明涉案車輛的保險費系其公司委托明湖天地公司代為支付的,因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翟勇先行墊付了該保險費,故該款匯入翟勇的個人賬戶內。羅XX認為該款項匯入翟勇個人賬戶,無法證實舜華園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的事實。某保險公司主張其公司只收取了一次保險費,即通過涉案的信用卡支付。關于該筆款項是否系舜華園公司的車輛保險費,某保險公司認為可能是有關系的,信用卡對應的款項就是車輛的保險費,但是具體是如何支付的某保險公司現在不清楚,只有李剛清楚。某保險公司稱,翟勇收到舜華園公司支付的保險費后未向某保險公司交付。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為某保險公司是否收取了為舜華園公司名下車牌號為魯A×××××車輛投保的兩份保險費。某保險公司認可2014年5月20日通過其公司開設的POS機收到羅XX名下信用卡支付的21576.86元車輛保險費。關于該筆款項是否系為舜華園公司的上述車輛投保的保險費,某保險公司雖然在庭審中陳述可能是有關系的,但根據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涉案保險單、保險費發票及POS單能夠認定,某保險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收到的羅XX名下信用卡支付的21576.86元就是為舜華園公司名下車牌號為魯A×××××車輛投保的保險費。舜華園公司在收到涉案車輛的保險單及保險費發票后,將另一筆保險費21576.86元委托明湖天地公司支付給了某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翟勇。雖然某保險公司主張其公司未收到翟勇收取的上述保險費,但根據舜華園公司提交的證據,能夠證實舜華園公司已履行了支付涉案車輛保險費的合同義務。舜華園公司將涉案車輛的保險費交付給某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翟勇,應視為某保險公司已收到舜華園公司交納的涉案車輛保險費。翟勇是否將上述保險費交付給了某保險公司,應屬于某保險公司內部的管理問題。既然舜華園公司自行交納了其公司名下涉案車輛的保險費,某保險公司收取與涉案車輛無任何關系的羅XX的費用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理應返還。羅XX要求某保險公司向其返還款項21576.86元,合法有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羅XX要求舜華園公司承擔共同還款責任,于法無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作出(2016)魯0103民初4118號民事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羅XX款項21576.86元。二、駁回羅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4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某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撤銷(2016)魯0103民初4118號民事判決,改判駁回羅XX對某保險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或者駁回其起訴;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羅XX承擔。二審期間,雙方未提交新的證據,對一審法院認定下列事實無爭議,二審法院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收到李剛用羅XX名下信用卡支付的21576.86元涉案車輛保險費,舜華園公司委托明湖天地公司匯入翟勇個人賬戶21576.86元涉案車輛保險費。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對李剛、翟勇系某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無爭議,予以確認。一審中,某保險公司提交與羅XX解決涉案糾紛的錄音光盤,羅XX在錄音中陳述與李剛是朋友,出于信任將信用卡和密碼交李剛使用。羅XX在一審指定的期限內對該證據未提異議,二審中對該證據不予認可,但未提交反證,二審法院對該證據予以采信。據此對錄音中羅XX的陳述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某保險公司是否為羅XX21576.86元款項的返還責任主體。羅XX將個人信用卡和密碼交于李剛使用,視為羅XX同意李剛用該卡支付款項,雙方因此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是其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與收款方無關。收款方無義務也沒有必要了解付款人使用的是其本人信用卡,還是他人的信用卡。羅XX因李剛使用其信用卡購買保險而向某保險公司主張權利,不符合法律規定,故不予支持。舜華園公司委托明湖天地公司匯入翟勇個人賬戶的21576.86元涉案車輛保險費,在李剛、翟勇存在為投保人先行墊付保險費可能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將該款認定為重復收取的保險費沒有依據,予以糾正。二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作出(2017)魯01民終7989號民事判決:一、撤銷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2016)魯0103民初4118號民事判決;二、駁回羅XX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34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340元,共計680元,由羅XX負擔。
本院再審查明,2014年5月19日,舜華園公司名下涉案車輛的機動車輛保險單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保險人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歷城支公司,加蓋某保險公司保險單專用章。2014年5月19日,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歷城支公司為明湖天地公司出具機動車輛保險發票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發票,加蓋某保險公司發票專用章。
本院再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二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再審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某保險公司應否返還羅XX信用卡扣款21576.86元。
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19日,某保險公司為舜華園公司名下車牌號為魯A×××××車輛出具保險單并開具保險費發票,保險費金額總計21576.86元。2014年5月20日,李剛用羅XX名下信用卡向某保險公司支付21576.86元。2014年5月27日,舜華園公司委托明湖天地公司轉賬匯入某保險公司職員翟勇賬戶21576.86元。當時李剛、翟勇均為某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上述事實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舜華園公司一審中提供的證據及庭審陳述,可以證明涉案保費舜華園公司已委托明湖天地公司轉賬給翟勇。翟勇作為某保險公司的保險代理人,其收取保費的行為應認定為職務行為。舜華園公司向翟勇支付保險費,應視為舜華園公司已自行向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并且,某保險公司為舜華園公司出具的保險費發票中,付款人欄顯示為明湖天地公司,本案再審庭審中,某保險公司亦認可系以開具發票上的付款人支付的款項為準來進行統計,即認可舜華園公司委托明湖天地公司的轉賬為涉案車輛所應交納的保險費。因此,某保險公司在其已經收取舜華園公司自行支付的保險費的情況下,再以同一份車輛保險合同,繼續扣留與涉案車輛無任何關系的羅XX名下款項無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構成不當得利,應當予以返還。至于翟勇收到舜華園公司支付的保費后是否上交某保險公司,系其單位與職工之間的內部關系,可另行處理。
綜上,再審申請人羅XX的再審主張成立,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本院依法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魯01民終7989號民事判決;
二、維持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2016)魯0103民初4118號民事判決。
一審案件受理費34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340元,均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范翠真
審判員 崔志芹
審判員 馮 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柴華
書記員郭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