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鐘XX、黃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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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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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114民初12068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 2020-02-24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州市天河區、夾層、十一層、十二層。
負責人:熊X。
委托訴訟代理人:龐XX,該公司職員。
被告:鐘XX,男,漢族,住廣州市花都區。
被告:黃XX,女,土家族,住貴州市沿河土家族自治縣。
原告中國太平洋財險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保險廣州分公司)與被告鐘XX、黃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太平洋保險廣州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龐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鐘XX、黃XX經本院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太平洋保險廣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貴院依法判決被告連帶賠償原告120000元;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5月20日,在廣州市花都區381省道進寶峰路東232米處時,被告鐘XX駕駛肇事車輛貴D×××××小客車與曾小燕發生碰撞,造成曾小燕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被告鐘XX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肇事車輛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事發后,傷者曾小燕向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人傷損失,庭審后傷者曾小燕一方目前已產生醫療費用近50萬元,且尚未治療結束。為了讓傷者曾小燕進一步得到有效治療,并結合其傷情,各方協商先由原告方先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傷者曾小燕120000元,其中包括10000元醫療費和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110000元,并保留向兩被告的追償權。原告認為,被告鐘XX無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原告在交強險墊付保險金后,依法有權向致害人追償,被告黃XX作為涉案車輛車主在明知被告鐘XX無駕駛證的情況下仍然出借車輛給其使用,也存在過錯。二被告作為事故的侵權人,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現原告根據法律規定,依法行使法律賦予的追償權權利,向貴院提起該訴訟,謹請判決支持我方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太平洋保險廣州分公司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2019年5月20日被告鐘XX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貴D×××××號牌小型普通客車發生交通事故,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2.強制險保險單復印件。證明車牌號貴D×××××小型客車在原告投交交強險,被保險人是黃XX;3.(2019)粵0114民初8005號民事調解書。證明原告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傷者曾小燕120000元,其中包括10000元醫療費和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110000元,并保留向兩被告的追償權;4.劃款回執,證明原告已履行賠款義務。
鐘XX、黃XX未作答辯,亦未提交證據。
太平洋保險廣州分公司所舉證據和所作陳述,太平洋保險廣州分公司保證真實。
經審理查明:太平洋保險廣州分公司訴稱的交通事故發生經過情況屬實。事故經交警部門處理,認定鐘XX“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并且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也沒有交通警察控制的路口轉彎時,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其過錯行為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鐘XX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曾小燕未戴安全頭盔及持準駕車型不符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經公安機關管理部門登記,安全設施不全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過錯行為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曾小燕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貴D×××××號牌小型普通客車的所有人系黃XX,該車在太平洋保險廣州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事故發生后,曾小燕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案由,起訴鐘XX、黃XX、太平洋保險廣州分公司至本院,要求賠償損失。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9)粵0114民初8005號民事調解書,該調解書內容包括:“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2019年9月15日前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120000元(該款包含但不限于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賠償金)給原告曾小燕,上述款項直接轉賬至原告曾小燕名下的中國銀行卡號為:62×××55的賬戶中;二、被告黃XX于2019年8月30日前支付80000元(該款包含但不限于醫療費)給原告曾小燕,上述款項直接轉賬至原告曾小燕名下的中國銀行卡號為:62×××55的賬戶中;三、原告曾小燕保留繼續向被告鐘XX、黃XX主張賠償的權利;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按時足額支付完畢上述款項后,原告曾小燕不得再就涉案事故向被告太平洋保險廣州分公司主張任何賠償;五、案件受理費2050元由原告曾小燕負擔。”2019年9月20日,太平洋保險廣州分公司向曾小燕轉賬120000元。
本院認為:鐘XX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貴D×××××號牌小型普通客車造成交通事故,并負事故主要責任;太平洋保險廣州分公司因本次事故在交強險范圍內已向曾小燕賠付12萬元。上述事實有(2019)粵0114民初8005號民事調解書、劃款回執等為證,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也規定了對于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人身損害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予以賠償后,在賠償范圍內有權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鐘XX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太平洋保險廣州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向曾小燕支付了賠償款12萬元后,在賠償范圍內有權向致害人或侵權人追償。
對于賠償責任劃分:追償權源于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本案的實質是保險公司代位行使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屬于侵權責任糾紛,應由侵權責任主體根據其行為及過錯,依照相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鐘XX在本次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鐘XX負70%的賠償責任,故太平洋保險廣州分公司在已經賠償12萬元的范圍內,應由鐘XX承擔其中70%,即84000元。太平洋保險廣州分公司要求鐘XX對其全部交強險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黃XX作為貴D×××××號牌小型普通客車登記車主,有義務對車輛進行安全管理,避免無相應駕駛資格的人使用,其知道或應當知道鐘XX無機動車駕駛資格,仍將車輛交付給其使用,致使發生本次交通事故,黃XX存在一定的過錯,根據上述規定,其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院確定本案中黃XX應對鐘XX所承擔賠償責任中的30%即25200元(84000元×30%)承擔補充清償責任。太平洋保險廣州分公司以黃XX與鐘XX構成共同侵權為由,主張黃XX與鐘XX對相關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鐘XX、黃XX經本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到庭義務,視為其放棄自己的訴訟權利,本院依法缺席判決。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鐘XX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某保險公司賠償84000元;
二、被告黃XX在25200元的范圍內對被告鐘XX前述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三、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00元,由被告鐘XX、黃XX負擔189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810元。
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
審 判 長 張草萍
人民陪審員 曾雪云
人民陪審員 鄧麗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寧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