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20)魯0282民初13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即墨市人民法院 2020-01-07
原告
原告:劉XX,男,漢族,住吉林省樺甸市,居民身份證號碼:220225195212240519。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于XX,山東彤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
被告:龍XX,女,漢族,住四川省萬源市,居民身份證號碼:513002199401088362(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被告:陳XX,男,年齡不詳,住四川省萬源市(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萬源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1781327010XXXX。
負責人:王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蘇XX,山東誠功(即墨)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由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立案日期
2020年1月6日
適用程序
簡易程序
是否公開審理
是
原告
起訴意見
訴訟請求
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30444.55元、藥品費158元、病號服費35元、復印費38元、誤工費33930元(188.50元×180天)、護理費13000元(100元×40天×2人+100元×50天×1人)、交通費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00元(100元×40天)、殘疾賠償金85372.56元(50817元×14年×12%)、被扶養人生活費5638.28元(其父、母32890元×5年×12%÷7人×2人)、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鑒定費2080元、車損500元,共計177696.39元。因原告父、母系退休工人,有退休金,原告放棄其父、母被扶養人生活費。
事實和理由
2018年10月22日19時30分許,被告龍XX駕駛川SXXX60號轎車沿泰安路由西向東右拐彎行駛至濱海大道山大西門向北轉彎時,遇原告駕駛二輪車從山大西門由東向西行駛相撞,造成車損、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
被告
答辯意見
被告龍XX、陳XX無答辯。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被告肇事車輛發生該事故期間在我公司入交強險、500000元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我公司只能在原告合理的訴訟請求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訴訟費、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不應我公司承擔。
認
定
的
事
實
2018年10月22日19時30分許,被告龍XX駕駛川SXXX60號轎車沿泰安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事故地點時,與原告駕駛無號牌二輪車從山大西門由東向西行駛相撞,造成兩車損、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經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警大隊對該事故處理認定,被告龍XX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即墨區人民醫院治療,診斷為:1、開放性足損傷;2、左足下支持韌帶裂傷;3、左足短伸肌肉斷裂并缺損;4、軟組織挫傷;5、皮下血腫;6、左膝外側半月板撕裂;7、左膝前交叉韌帶損傷;8、左脛骨平臺、股骨外側髁骨挫傷;9、左膝關節積液;10、左膝骨關節病,住院40天。原告上述治療共支付醫療費30444.55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應扣除20%的自費藥。
2019年6月5日,原告之傷經本院委托青島青大司法鑒定所鑒定,其左膝關節損傷為十級傷殘;其左踝關節損傷為十級傷殘;其誤工期限建議為180天;其護理期限建議為90天,住院期間建議為2人護理,出院后建議1人護理,支付鑒定費2080元。
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所造成的車損,經被告某保險公司定損為500元。
川SXXX60號轎車車主為被告陳XX,發生該事故期間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入交強險、500000元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
原告及護理人員均系非農業戶口。原告姊妹7人,其父劉玉臣,其母王麗英,原告提交營業執照1份、即墨市平寶飯店證明1份,擬證明其在該飯店從事送餐工作,月工資為5000元,發生該交通事故后工資停發,但未提交工資表、工資卡銀行流水單。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主張的誤工費標準認為過高,認可每天100元。原告對其交通費之主張,未向法庭提交證據;對其藥品費之主張,向法庭提交了158元的藥品費發票,被告某保險公司以無病歷記載為由不予認可;對其病號服費、復印費之主張,向法庭提交了35元的病號服費、38元的復印費單據,但無交款人姓名,系非正規發票,被告某保險公司不予認可。
裁
判
理
由
原告所訴醫療費30444.55元、護理費13000元(100元×40天)×2人+100元×50天×1人)、交通費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00元(100元×40天)、殘疾賠償金85372.56元(50817元×14年×12%)、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鑒定費2080元、車損500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所訴的藥品費、病號服費、復印費證據不足,不予支持;所訴的誤工費過高,本院核定為18000元(100元×180天);所訴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因原告父、母系退休工人,有退休金,原告已放棄,不予支持。綜上,本院確認原告的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共計120952.56元,超出交強險中死亡殘疾賠償110000元的限額,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110000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超出限額的10952.56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34444.55元,超出交強險中醫療費用賠償10000元的限額,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10000元,超出限額的24444.5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對醫療費中的自費藥,應在交強險中先行賠付;原告的車損共計500元,未超出交強險中財產損失賠償2000元的限額,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全部承擔。被告龍XX不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陳XX作為肇事車輛車主,在本次事故中無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裁判主文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
原告各種經濟損失155897.11元[交強險120500元(110000元+10000元+500元)+商業三者險35397.11元(10952.56元+24444.55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該款由被告某保險公司直接匯入原告劉XX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樺甸市老金廠鎮營業所的6210982400003139519賬戶)。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遲延履行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用
案件受理費3854元,減半收取1927元,由原告負擔236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691元(該款由被告某保險公司直接匯入原告劉XX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樺甸市老金廠鎮營業所的6210982400003139519賬戶)。
上訴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組織與
判決時間
審判員趙建設
二0二0年一月七日
書記員馬曉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