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XX與上海極冰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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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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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18民初2150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2020-01-09
原告:邱XX,男,漢族,戶籍地江蘇省。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上海駟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極冰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區。
法定代表人:朱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蔡XX,男。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
法定代表人:陳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上海恒量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邱XX與被告上海極冰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極冰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邱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被告極冰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蔡XX、被告某保險公司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邱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產生的后續治療損失:醫療費人民幣(以下幣種同)9,482.3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0元、誤工費6,840元、交通費200元、律師費1,500元,共計18,112.39元,上述損失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險限額內先行賠償,其余由被告極冰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9月29日6時40分,被告極冰公司的員工周秀昌駕駛牌號為滬AXXXXX的廂式貨車沿青浦區嘉松中路由東向西行駛,與原告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車損人傷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經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極冰公司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滬AXXXXX車輛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投保于被告某保險公司處。原告的前期損失已經(2018)滬0118民初12182號民事判決書處理。現原告入院進行了取出內固定二次手術,產生了相應的損失,故原告訴諸法院,要求判如所請。
被告極冰公司辯稱,對事故經過和責任認定均無異議。對原告訴請的各項金額無異議,費用應當由保險公司負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經過和責任認定均無異議。事故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2018)滬0118民初12182號案件,交強險項下10,000元醫療費限額已用盡、殘疾賠償金已用90,890元、財產損失已用200元,剩余部分在商業險中賠付。關于各項損失:醫藥費,認可相關票據,但應扣除住院伙食補助費99元及非醫保部分;住院伙食補助費,認可90元;誤工費認可每月2,480元,計算兩個月;交通費,認可100元;律師費不屬于保險公司賠付。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曾因本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訴至本院,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2018)滬0118民初12182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經該判決查明以下事實:2017年9月29日,原告在青浦區駕駛電動自行車與被告極冰公司員工周秀昌駕駛牌號為滬AXXXXX輕型廂式貨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后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周秀昌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系事故車輛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承保單位,商業三者險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經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對原告傷勢鑒定:原告傷后可予以休息180日、營養60日、護理90日;需遵醫囑擇期二次手術取內固定,可另予休息60日、營養30日、護理30日。周秀昌事故發生時為履行職務行為,被告極冰公司對原告的損失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或不屬于保險部分由被告極冰公司賠償。原告的前期醫藥費損失經(2017)滬0118民初1923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賠付原告75,778.80元,被告極冰公司應賠付原告律師費1,000元,原告返還被告極冰公司20,000元。(2018)滬0118民初12182號民事判決書最終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原告90,950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付原告5,459元;被告極冰公司應賠付原告律師代理費3,000元。該判決已經發生效力,對二期手術的營養費、護理費均予處理完畢。
另查明,2019年10月10日至同年10月15日,原告在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青浦分院行內固定裝置取出術,為此共支付醫療費9,482.40元(含伙食費99元)。
審理中,原告主張律師費1,500元,為此提供律師費發票一張(金額為1,500元)。
在庭審過程中,被告某保險公司除誤工費及要求扣除非醫保費用外,確認原告醫療費9,383.39元、同意賠付住院伙食補助費90元、交通費100元,原告對此無異議。
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根據已經生效的判決,本院確認被告極冰公司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系事故車輛的承保方,故應由其首先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的賠償費用具體確定如下:一、醫療費,系原告因后續治療產生的合理費用,扣除不屬于醫療費的伙食費99元,現原告主張9,383.39元,與法無悖,本院予以確認;二、住院伙食補助費90元,原告的計算方式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三、交通費,結合原告的就醫次數,本院酌情確認為100元;四、誤工費,原告未提供勞動合同、收入證明等證據材料,本院按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為4,960元;五、律師費,系原告為本次訴訟的實際支出,原告提供的律師費發票本院予以認可,根據本案實際情況,本院酌情確認為1,500元。上述損失共計16,033.39元,其中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保險范圍內賠付原告14,533.39元,被告極冰公司賠償原告律師費1,500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付原告邱XX14,533.39元;
二、被告上海極冰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邱XX律師費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2.81元,減半收取計126.41元,由原告邱XX負擔25.99元,由被告上海極冰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負擔100.4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費紫燕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書記員 范孝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