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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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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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民終22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5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女,漢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裴X,安徽淮都(潁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
負責人:郭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北京市逢時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劉XX因與被上訴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8)京7101民初3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劉XX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事實和理由:一、保險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未聯系劉XX進行定損,一審法院認定某保險公司沒有定損系劉XX原因造成有誤。二、一審法院對涉案車輛維修部位存有異議不合理也沒有依據,一審法院認為20余萬元的維修費用系現金支付不合理沒有依據。三、一審法院以劉XX將涉案車輛出售作為駁回其訴訟請求的依據有誤。四、劉XX第一次提起訴訟為2017年8月、9月左右,當時某保險公司便提出了鑒定申請,因法院結案要求劉XX撤回起訴,且因法院立案拖延、鑒定機構暫停鑒定、某保險公司拖延支付鑒定費等,導致鑒定一直無法進行,舊件也因環境治理被北京某汽車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某服務中心)處理,現某保險公司卻否認劉XX提供的拆解照片為涉案車輛照片,無法鑒定的責任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五、劉XX修理涉案車輛符合合同約定,劉XX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保險事故發生后,劉XX將涉案車輛修理完畢。六、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定損系某保險公司義務,涉案保險合同簽訂時,某保險公司未盡到定損程序的解釋說明義務,某保險公司未定損不能作為其拒絕賠償的依據。
某保險公司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劉XX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第一,涉案車輛修理部位與受損部位不符,因此某保險公司提出鑒定申請。第二,劉XX無法提供涉案車輛拆解舊件,導致無法進行鑒定。第三,20余萬元維修費用通過現金支付不合常理。第四,在雙方就涉案車輛修理費用產生爭議的情況下,劉XX將涉案車輛轉讓過戶,導致無法進行鑒定。
劉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某保險公司立即向劉XX支付車輛修理費280349元;2.某保險公司承擔該案的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6月7日,劉XX作為被保險人就某機動車與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460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300000元)、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6年6月8日0時起至2017年6月7日24時止。
2017年5月1日21時,楊某某駕駛涉案車輛沿高碑店市新固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新城鎮太平莊路口處時,因操作不當,撞到路邊侯車亭,致使車輛損壞,侯車亭損壞。此事故經河北省高碑店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現場勘查認定,楊某某為單方責任事故,楊某某車損自負。河北省高碑店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事發后,劉XX進行保險報案,某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到達事發現場進行初步勘查。后因涉及受損部位拆解以進一步定損,某保險公司未能聯系到劉XX,劉XX亦未到某保險公司處定損。
一審訴訟中劉XX提供維修清單9張,維修發票25張,證明涉案車輛于2017年6月中旬到某服務中心進行維修,花費280349元。某保險公司經質證,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認可,并提出如下疑問:1.根據2017年5月1日晚現場勘查車輛受損部位是右前側方,但在維修清單中有左前輪胎、左前輪轂、左前梁頭等涉及車輛左側的維修。對此劉XX解釋稱車輛右側受損嚴重,必然會波及車前方及左側的部分部位。為此,某保險公司申請涉案車輛維修項目的合理性及維修費用進行鑒定。該院委托北京中機車輛司法鑒定中心對某車損壞后的維修項目是否具有合理性進行司法鑒定。因某保險公司并不認可劉XX提供的拆解照片為涉案車輛照片,鑒定機構需要根據舊件及車輛進行鑒定,但因舊件、車輛均不存在,當事人一方不同意就現有鑒定材料進行后續鑒定工作,故鑒定機構將鑒定退回。2.某保險公司認為,該案涉及修理費中包括發電機、變速箱、輪轂、擋風、助力泵、水箱等大件物品,劉XX主張28萬余元修理費用后卻無法提供舊件,可以認定其虛開發票;經一審詢問修理費用如何支付,劉XX解釋系現金多次支付;3.劉XX所述涉案車輛已于2017年9月拍賣給他人,某保險公司質疑發票和維修清單于2017年11月開具。對此劉XX解釋為后開的發票。但某保險公司仍持有異議,維修清單上寫明出廠時間為2017年11月15日。對此劉XX解釋稱車輛修理完畢在10月份左右,因大修后需要試開一段時間確認車輛是否修理完好,故維修清單顯示出廠日期為11月15日,確認修理完好,劉XX將車輛進行轉讓,于11月底在河北車管所提取檔案,12月下旬在北京進行的過戶。對于劉XX提交的上述證據的認證為:相關證據證明力,結合一審庭審其他內容另行評述。
一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當事人提交的有效證據,以及一審開庭筆錄等。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該案中,雙方針對涉案車輛所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全面履行各自義務。
該案中,雙方關于車輛維修費發生爭議: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即在保險公司進行定損之前,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先行負有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的義務,如交通事故認定書、受損車輛等。該案中,涉案車輛并未定損,而保險公司對此主張系劉XX原因導致無法定損,則劉XX應當舉證證明其已完成了上述前置義務,但根據該案查明的事實,劉XX于2017年5月1日通知某保險公司完成現場初步勘查后,需要進一步拆解定損后,劉XX并未與某保險公司聯系,而將涉案車輛另行送至了某服務中心進行修理,劉XX并沒有相應證據證明此系保險公司原因所致,故現有證據并足以證明保險公司已具備定損條件而拒絕定損或遲延定損在于劉XX一方;其次,根據劉XX所提交的有關車輛維修的證據及陳述內容,其車輛發生事故時車輛受損部位在右前側,但維修清單中涉及左側部位的大件維修以及涉及發電機、變速箱等均予以維修更換不符合常理;且20余萬的維修費用均系現金支付,明顯不具有合理性;在雙方爭議未決情況下,涉案車輛已由劉XX自行出售,客觀上已無法查明涉案車輛的維修狀態,劉XX雖提交了相應維修清單及維修發票,但并不足以證明涉案車輛的真實維修費用。一審訴訟中,某保險公司提出車輛維修費合理性鑒定,但因涉案車輛出售、劉XX亦不能提供拆解舊件,故不具備鑒定條件,為此劉XX應負有無法提供鑒定標的物的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綜上,因劉XX自身原因導致涉案車輛無法定損,且無法核定實際維修費用,相應不利后果,應由劉XX自行承擔,其要求賠償車輛維修費用的訴請,該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判決:駁回劉XX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劉XX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1.涉案車輛維修完畢后照片、收費票據、提檔須知,證明涉案保險事故發生后,劉XX將涉案車輛維修完畢并出售;2.委托維修估價單,證明委托維修估價單上有劉XX電話號碼,不存在某保險公司聯系不上劉XX的情形,涉案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指定4S店停留一周,某保險公司有充足時間定損、固定證據,因某保險公司拖延處理,劉XX才自行修理;3.陳某某、邱某某、胡某某證人證言,證明保險事故發生后,涉案車輛維修事實、購買配件支付款項事實;4.(2017)京0102民初30770號民事判決書、(2018)京7101民初1063號民事判決書,證明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某保險公司稱劉XX提交的上述證據不屬于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不認可證據1中照片、提檔須知的真實性,認可證據1中收費票據的形式真實性;不認可證據2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因陳某某、邱某某與劉XX存在利害關系,不認可陳某某、邱某某的證人證言,胡某某證人證言與本案無關;不認可證據4的關聯性。本院經審查認為,收費票據、胡某某證人證言、證據4與本案無關,本院不予采信。劉XX提交的其他證據不能證明其主張事項,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還有雙方當事人在本院審理期間的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劉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涉案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未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依據上述規定,保險公司定損之前,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負有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現某保險公司主張因劉XX原因導致無法定損,故劉XX應當舉證證明其已履行上述義務。
劉XX雖稱無法定損原因在于某保險公司,但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某保險公司現場初步勘查后,需要進一步拆解定損,劉XX未與某保險公司聯系定損,而是將涉案車輛另行送至某服務中心進行修理,并結合其在涉案車輛維修期間提起訴訟,某保險公司申請鑒定,其未妥善保管拆解舊件并將涉案車輛出售的事實,在劉XX未向本院提交充足證據證明無法定損系某保險公司原因所致的情況下,劉XX應承擔因涉案車輛出售、無法提供拆解舊件導致涉案鑒定不具備條件的責任,一審法院對此認定正確,本院不持異議。
劉XX雖提供了相應維修清單及維修發票,但維修清單所涉項目與涉案車輛受損部位不符,維修清單中涉及的發動機、變速箱維修更換不合常理,20余萬元的維修費用均通過現金支付也不具有合理性,且某服務中心又已注銷,導致無法通過某服務中心來核實該20余萬元支出的真實性,故劉XX提供的相應維修清單及維修發票不足以證明涉案車輛的真實維修費用。根據本案審理情況,無法查明涉案車輛的維修狀態,無法核定涉案車輛的實際維修費用,而此系劉XX原因導致,一審法院據此認定相應不利后果由其承擔并無不當,本院對此不持異議。
綜上所述,劉XX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505元,由劉XX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杜衛紅
審判員 劉 慧
審判員 邵 普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童晶晶
書記員 康 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