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程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閩0102民初6587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2019-10-08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樓區。
負責人:魏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公司職員。
被告:程XX,女,漢族,住福建省連江縣。
原告與被告程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到庭參加訴訟。程X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程XX償還某保險公司代為支付的貸款本息38959.35元,支付剩余保險費21811.3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每月2%計算的違約金(暫計至2019年1月7日為30715.74元);2.程XX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2015年6月,程XX因向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古田支行(以下簡稱光大銀行古田支行)申請貸款的需要,于2015年6月16日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某保險公司經審核后,于2015年6月17日簽發保險單:被保險人為光大銀行古田支行,保險金額為67388.01元,保險費為36389.52元,按月繳納保費為1010.82元,賠償等待期80天,保險期限“自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特別約定:保險人賠償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和未付保費,投保人違約的需支付違約金及賠償催收費用等違約責任。2015年6月25日,光大銀行古田支行與程XX簽訂《個人貸款合同》,光大銀行古田支行向程XX發放貸款6萬元。程XX在支付了14578.22元保費后未再履行還款義務及支付保費義務,在超過賠償等待期80天后,某保險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依約向光大銀行古田支行支付了保險理賠款38959.35元。另程XX尚欠某保險公司保險費21811.3元。綜上所述,在某保險公司支付理賠款后30日內,程XX未歸還理賠款,已構成違約,程XX負有償還理賠款,支付未付保費及承擔支付違約金、賠償律師費等違約責任。
程XX未作書面答辯。
程X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及證據,視為自愿放棄抗辯權利。中國人民財產保險福州市分公司提交的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條款、個人貸款合同、貸款借據、索賠申請書、消費信貸對賬單、代償債務與權益轉讓確認書均系書證,并能與原件核對一致或能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經本院審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福州市分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內容客觀真實,與待證事實相關聯,來源與形式符合法律規定,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根據當事人的庭審陳述及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5年6月16日,程XX填寫《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投保單》。投保單載明,申請金額8萬元,申請期數36期,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繳費方式為期交,貸款用途為日常生活消費;投保人聲明:本人身體健康,無任何疾病;保險人已向本人提供并詳細介紹了《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條款》,并對其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包括但不限于責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其他事項等),以及本保險合同中付費約定和特別約定的內容向本人做了明確說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內容,同意以此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自愿投保本保險。
2015年6月17日,某保險公司簽發《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保險單載明投保人為程XX;被保險人光大銀行福州古田支行;貸款金額6萬元;保險費36389.52元;保險金額67388.01元;保費繳納方式為每月按時繳納;繳納日期為銀行扣款之日;每月保險費1010.82元;保險期間為自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保險人賠償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保險人基于投保人違約而理賠后,保險人有權追回賠償款項、違約金、理賠及催收產生的其他費用。
2015年6月25日,光大銀行古田支行與程XX共同簽訂《個人貸款合同》。合同約定,貸款種類為人保個人小額信用貸款;貸款用途為購買生活消費品;貸款金額6萬元;貸款期限為36個月,自2015年6月25日至2018年6月25日;貸款年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基準利率5.5%上浮40%執行;本合同項下首期執行年利率為7.7%;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歸還貸款本金的,貸款人有權對逾期貸款計收罰息,罰息利率為本合同約定的貸款執行利率基礎上浮50%,罰息計算期間自逾期之日起至當期應付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借款人選擇等額還本付息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
2015年6月26日,光大銀行古田支行向程XX發放貸款6萬元。但程XX未按約及時足額向光大銀行古田支行償還貸款本息。光大銀行古田支行向某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2016年12月14日,某保險公司向光大銀行古田支行支付賠償款38959.35元。2016年12月,光大銀行古田支行向某保險公司出具《代償債務與權益轉讓確認書》,確認代償款38959.35元已于2016年12月14日收到,光大銀行古田支行同意接受上述賠款,并同意將其對借款人(投保人)追償的全部權益轉讓給某保險公司,以解決上述保單項下的全部索賠。本院另外查明,程XX僅向某保險公司交納保險費14578.22元。
本院認為,程XX自愿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福州市分公司投保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并依約繳納了數期保險費,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福州市分公司同意承保,并已向程XX簽發保險單,雙方形成保險合同法律關系。程XX未按期歸還借款本息導致保險事故發生,并導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福州市分公司向光大銀行古田支行賠付保險金38959.35元,其已構成違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福州市分公司作為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付保險金后,有權向程XX追償。故對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福州市分公司要求程XX償還代償款38959.35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關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福州市分公司訴請的保險費問題。本院認為,自中國人民財產保險福州市分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之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福州市分公司與程XX之間的保險合同法律關系即已終結。故程XX應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福州市分公司支付至中國人民財產保險福州市分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之日(2016年12月14日)尚欠的保險費。經計算,應支付的保險費金額為3616.54元(1010.82元X18-14578.22元=3616.54元)。對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福州市分公司訴請要求程XX支付2016年9月21日之后的保險費,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此外,違約金的立法本意在于以彌補損失為基準點,并體現適當的懲罰性。中國人民財產保險福州市分公司主張的日千分之一的違約金標準明顯過高,本院酌情將其調整為年利率24%,故程XX應以未付代償款、保費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福州市分公司支付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款項還清之日止的違約金。
程X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開庭審理及判決。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程XX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某保險公司支付代償款38959.35元、保險費3616.54元及其違約金(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自2016年12月14日起計至款項還清之日止);
二、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2087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464元,由程XX負擔1623元。本案公告費560元,由程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任建坤
審判員 葉士怡
審判員 林義挺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書記員 林 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