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XX與某保險公司、顧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滬0115民初8686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2020-01-13
原告:蔡XX,女,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
被告:顧XX,男,漢族,。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靜安區。
負責人:陳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上海申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XX,上海申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蔡XX訴被告顧XX、某保險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被告顧XX及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丁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蔡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人民幣(以下幣種同)10,149元、輔助器具費(前臂胸帶費)320元、營養費3,150元(35元/天×90天)、護理費4,500元(50元/天×90天)、殘疾賠償金34,017元(68,034×5×10%)、交通費25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強險內優先受償)、鑒定費1,950元,代理費3,000元,上述費用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及不屬于保險理賠部分由被告顧XX承擔賠償責任,代理費由被告顧XX全額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1月28日10時30分,在本市浦東新區孫新路、三灶路處,被告顧XX駕駛牌號為皖NXXXXX車輛與駕駛三輪車的原告相撞,致原告受傷,原告隨即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交警支隊出具了該起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被告顧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不承擔事故責任。原告經鑒定,傷殘等級構成XXX傷殘,酌情給予營養90天,護理90天,老年人不宜評定休息期。牌號為皖NXXXXX的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
被告顧XX辯稱,對交通事故發生及責任認定無異議。肇事車輛的投保情況同被告保險公司的意見。同意賠償代理費3,000元,其余項目同被告保險公司意見一致。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發生及責任認定無異議。肇事車輛的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50萬元,不計免賠率)均投保在我公司,事發時系在保險期間內。同意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醫療費要求扣除分類自負及自費部分。輔助器具費(前臂胸帶費)無異議。營養費認可30元/天,護理費認可40元/天,期限均按重新鑒定。殘疾賠償金城鎮標準無異議,5年無異議,10%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交通費認可2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如有傷殘每級5,000元,沒有傷殘不認可。鑒定費因不認可鑒定結論故不認可,應當由原告自行承擔。如鑒定結論維持,鑒定費在商業三者險內理賠。代理費不屬于保險范圍。申請對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傷情的傷殘等級、營養期、護理期進行重新鑒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月28日10時30分,在本市浦東新區孫新路、三灶路處,被告顧XX駕駛牌照為皖NXXXXX車輛與駕駛三輪車的原告相撞,致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被告顧XX對本次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原告蔡XX無責任。事故發生后,經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右肩關鍵脫位伴右肱骨大結節骨折,經對癥治療,現遺留右肩關節功能障礙,構成XXX傷殘,酌情給予營養90天,護理90天,老年人不宜評定休息期。
另查明,被告保險公司系皖NXXXXX車輛的交強險、商業三者險(限額為1,500,000元、不計免賠率)承保人,事發時在承保期內。
本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交警部門就本次事故的責任認定符合事實及法律規定,本院予以采納,并據此確定當事人的賠償責任。經本院審查,原告委托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鑒定程序合法,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也系根據原告提供的病史材料結合被鑒定人的身體情況,參照有關評定標準而作出,被告保險公司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存在依據不足的情形,故對被告保險公司關于對原告傷殘等級、營養期、護理期進行重新鑒定的申請,本院不予準許。本院對由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作出的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構成XXX傷殘的鑒定結論予以確認,并根據全部鑒定意見確定相關損失。對原告各項訴訟請求,本院確認如下:1、醫療費,原告提供的原告于2019年2月14日、2019年2月16日、2019年2月19日至上海安平醫院有限公司治療花用的醫療費,其治療的傷情與本次交通事故無關聯性,本院予以扣除。結合原告提供的病史材料及醫療費票據,本院確認醫療費9,306.70元。被告保險公司關于非醫保部分不予理賠的主張,加重了投保人的義務,顯失公平,本院不予采納。2、營養費,結合原告鑒定意見及相關標準,原告主張合理,本院確認。3、護理費,結合原告鑒定意見及相關標準,原告主張合理,本院確認。4、輔助器具費,被告保險公司對此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5、殘疾賠償金,被告保險公司對城鎮標準68,034元/年的標準及5年的年限均無異議,結合原告的傷殘等級,本院確認34,017元。6、精神損害撫慰金,結合原告鑒定結論及相關標準,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內優先償付,于法不悖,自可準許。7、交通費,原告提供的定額票據無法證明原告因本起事故療傷花用交通費的情況,被告保險公司認可200元,本院予以確認。8、鑒定費1,950元,該項系原告實際損失,本院予以確認,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內賠償。9、代理費,被告顧XX同意賠償代理費3,000元,本院予以確認。上述原告可獲賠項目中第1-2項合計12,456.70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10,000元,在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內賠償2,456.70元;第3-7項合計44,037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第8項合計1,950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內賠償;第9項3,000元,由被告顧XX賠償。綜上,被告保險公司合計應賠償原告58,443.70元;被告顧XX應賠償原告3,000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蔡XX58,443.70元;
二、被告顧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蔡XX3,000元。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83元,減半收取計691.50元,由被告顧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益美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張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