閆XX與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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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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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15民初10043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2020-02-17
原告閆XX,男。
委托代理人魯倩,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湯紅梅,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黃浦區。
負責人毛寄文。
委托代理人徐依琳,上海恒量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閆XX與被告程衛平、上海宏奎貨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宏奎公司)、某保險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人民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閆XX委托代理人魯倩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人民保險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故本院對其進行了缺席審理。審理中,原告申請撤回對被告程衛平、宏奎公司的起訴,本院口頭裁定予以準許。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閆XX訴稱,2019年6月15日,程衛平駕駛牌號為滬DXXXXX汽車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海大橋進滬K5約500米處,與原告駕駛的汽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原告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受傷后在醫院進行了治療。現原告的損失為:醫療費57,773.70元(人民幣,下同)、住院伙食補助費310元、營養費3,600元、護理費3,600元、誤工費30,000元、殘疾賠償金136,06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500元、衣物損失200元、鑒定費2,850元。請求判令上述損失由被告人民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無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向原告賠償12,100元,超出責任限額的損失,由原告自負。
被告人民保險公司書面辯稱,對本起事故的責任認定無異議,肇事車輛在其處投保了交強險,故同意承擔保險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9年6月15日,程衛平駕駛牌號為滬DXXXXX汽車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海大橋進滬K5約500米處,與原告駕駛的汽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原告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受傷后在醫院進行了治療,花費醫療費57,773.70元。經鑒定,原告之傷構成XXX傷殘,并給予治療休息、護理、營養期限若干。
另查明,滬DXXXXX汽車在被告人民保險公司處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上述事實,由當事人的陳述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醫療病史、保險單、收據、發票、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根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肇事機動車的交強險投保情況,本院確認被告人民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即賠償12,1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閆XX12,100元。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51元,由原告閆XX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志軍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 施 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