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XX與上海真誠物流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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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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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15民初7417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2020-01-02
原告:華XX,男,漢族,住上海市徐匯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上海鈞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X,上海鈞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真誠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寶山區。
法定代表人:朱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男。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黃浦區。
主要負責人:王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X,男。
原告華XX與被告上海真誠物流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安誠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1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華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唐X,被告上海真誠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安誠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進行了審理。后本院又于2019年12月26日再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華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被告上海真誠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被告安誠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丁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華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二被告賠償原告車輛維修費人民幣142,700元、施救費1,500元、評估費9,400元,上述費用要求被告安誠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付,超過或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的由被告上海真誠物流有限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2、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5月28日10時50分許,被告上海真誠物流有限公司駕駛員李海金駕駛牌號為滬EXXXXX的重型半掛牽引車(拖掛號牌為滬KXXXXX的重型半掛車),沿上海繞城高速行駛至上海繞城高速內側18KM約100米處時,與案外人倪某某駕駛牌號為滬GXXXXX的小型轎車,張杰駕駛的牌號為蘇KXXXXX的重型普通貨車、徐冰清駕駛的屬原告所有的牌號為滬GXXXXX的小型轎車發生相撞,造成四車物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上海真誠物流有限公司駕駛員李金海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后因原、被告對賠償未能達成協議,故原告提起訴訟。
被告上海真誠物流有限公司辯稱,對事發經過、責任認定均無異議。肇事車輛在被告安誠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和100萬元商業三者險,有不計免賠。對原告主張的各項費用均應由被告安誠保險公司賠償。
被告安誠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經過和責任認定無異議,事故車輛在被告人壽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和100萬元商業三者險,有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同意在保險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原告主張的車輛維修費無異議,對評估費及施救費持有異議。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5月28日10時50分許,被告上海真誠物流有限公司駕駛員李海金駕駛牌號為滬EXXXXX的重型半掛牽引車(拖掛號牌為滬KXXXXX的重型半掛車),沿上海繞城高速行駛至上海繞城高速內側18KM約100米處時,與案外人倪某某駕駛牌號為滬GXXXXX的小型轎車,張杰駕駛的牌號為蘇KXXXXX的重型普通貨車、徐冰清駕駛的屬原告所有的牌號為滬GXXXXX的小型轎車發生相撞,造成四車物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上海真誠物流有限公司駕駛員李金海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為牽引受損車輛,原告分別于事發當日及次日支出施救費1,000元、500元。事發后,原告委托上海天磊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上述原告所有的受損車輛的修復費用進行評估。2019年7月22日,該公司出具價格評估報告,結論為:評估標的滬GXXXXX寶馬(BMW)BMXXX51CL小型轎車的修復費用為283,000元。為此,原告支出評估費9,400元。
另查明,牌號為滬E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在事故發生期間向被告安誠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100萬元,有不計免賠)。
庭審中,原告表示放棄本起事故無責方所投保交強險中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部分。本案審理中,經被告安誠保險公司申請,本院依法委托上海達智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原告所有的事故車輛進行重新評估,結論為:滬GXXXXX車輛維修費用在評估基準日2019年5月28日的評估價值為142,700元。為此,被告安誠保險公司預付重新評估費4,800元。原告為維修車輛支出車輛修理費142,700元。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保單、道路清障施救牽引服務作業告知單、發票、評估報告書、評估費發票、維修費發票、維修清單以及重新評估報告、重新評估費發票、當事人的當庭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上海真誠物流有限公司駕駛員李海金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故本院確定原告所受合理損失由被告安誠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2000元,另扣除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超出部分由被告安誠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真誠物流有限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對原告主張的各項賠償費用,本院作如下確認:1、車輛維修費。原告所有的事故車輛經本院委托重新評估最終確定維修費用為142,700元,有評估報告、維修費發票為證且二被告對此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2、施救費。原告車輛因受損產生施救費用1,500元,有牽引服務作業單及發票為證,本院予以確認。3、評估費、重新評估費。因原評估結論被更改,可確認原評估結論存在錯誤,故評估費9,400元應由原告自行承擔,重新評估費4,800元由被告安誠保險公司承擔。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華XX車輛維修費142,600元、施救費1,500元,合計144,100元;
二、駁回原告華XX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709元,減半收取計2,854.50元,由被告上海真誠物流有限公司負擔。重新評估費4,5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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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員 王蓓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書記員 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