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安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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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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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4民終115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400706700XXXX。
負責人:王X甲,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河南浩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安XX,男,漢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河南福聚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安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2020)豫1403民初45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2020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2020)豫1403民初458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減少賠償款1000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經一審法院委托,河南省億豐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出具的價格評估報告認定涉案車損價格為128506元,而根據現場事故照片來看,被上訴人所有的豫N×××××車輛在此次事故中的損失并不能達到報告所認定的損失金額。因此,上訴人認為該鑒定報告結論不具客觀真實性,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委托具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對涉案車輛車損金額進行重新評估。
被上訴人安XX辯稱,河南省億豐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報告客觀真實,評估結論符合被上訴人的實際車損情況。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適當。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安XX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其車輛損失費、評估費132706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6月20日13時35分許,王利駕駛安XX所有的豫N×××××號寶馬牌轎車沿碭山縣S101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至394K+500路段時,因撿拾手機觀察疏忽與邵明星駕駛的皖L×××××號車追尾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經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第3413212019060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利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安XX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安XX對豫N×××××號寶馬牌轎車的車損申請鑒定,經一審法院委托河南省億豐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鑒定車輛損失為128506元,花費評估費3000元。本次事故豫N×××××號車產生施救費700元,皖L×××××號車產生施救費500元。
一審法院認為,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都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安XX投保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某保險公司應當在投保人提出賠償要求后及時核保,給予足額理賠。本案中,安XX所有的豫N×××××號車的車損為128506元、評估費3000元、產生施救費為700元,共計132206元,某保險公司應依法賠付安XX。皖L×××××號車產生施救費500元,安XX雖持有施救費票據,但未提供已賠償過三者車主憑證,故對該部分施救費的訴請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安XX保險理賠款132206元;二、駁回安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2954元,減半收取1477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河南省億豐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系具有相應資質的價格評估機構,受一審法院委托依法對涉案車輛車損情況進行評估,其評估程序合法,所作出的車損價格評估結論客觀真實,能夠作為認定被上訴人實際車損的依據,車輛損失價格不需要重新評估,一審法院依據該評估結論認定本案事實,并無不當。上訴人雖稱該鑒定報告結論不具客觀真實性,但并未提交有效證據佐證其觀點,申請二審對涉案車輛車損金額重新評估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主張減少100000元賠償額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適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保中
審判員 劉玉杰
審判員 李 鑫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宋德卿
書記員李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