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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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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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02民初673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 2020-03-04
原告:張XX,男,漢族,住深州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
住所地:衡水市經濟開發區-723室。
負責人:李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河北俱時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付原告各項損失共計28198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于原告的合法損失,被告依據所簽訂的保險合同承擔責任,被告不承擔鑒定費、訴訟費等間接損失。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冀T×××××號車輛登記車主為原告張XX,2019年4月23日張X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為冀T×××××
投保機動車損失險49667.2元,并不計免賠,保險期限自2019年4月24日0時至2020年4月23日24時止。2019年8月18日張XX駕駛冀T×××××號車輛在深州市武辛線由西向東行駛時撞到路邊樹上,造成機動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原告張XX向本院提出申請,請求本院委托具有鑒定公估資質的鑒定公估機構對車輛因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公估鑒定,河北千美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公估報告,鑒定結論認定冀T×××××號車輛車損26198元。原告支付公估費2000元。以上事實有原、被告提交的證據、當事人陳述、庭審筆錄等在卷為據,證據已經當事人質證。
本院認為,原告張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合同。原告張X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等險種。原告張XX駕駛被保險機動車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被告應按雙方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原告所有的被保險車輛的損失已由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予以確認,被告某保險公司雖然對鑒定報告提出異議但未提交證據,故本院認可鑒定結論確認的冀T×××××號車輛損失26198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公估費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車損26198元、公估費2000元,共計28198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張XX各項損失共計28198元。
如被告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屆滿之日起七日內帶上訴狀到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繳納上訴費用后將繳費憑證交至本院,逾期不繳納也不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張志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倩
書記員陳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