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XX與康XX、甲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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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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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426民初26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涉縣人民法院 2020-03-02
原告:杜XX,男,漢族,農民,住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李X乙,河北恒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康XX,男,漢族,司機,住河北省冀州市。
被告:甲保險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縣。
負責人:張XX。
被告:乙保險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縣。
負責人:李X甲。
原告杜XX與被告康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杜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被告康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甲保險公司、被告乙保險公司經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杜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31198.2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50元,營養費2400元,后續治療費11000元,誤工費7713.6元,護理費14621.2元,交通費1000元,鑒定費1700元,車輛損失費20682元,上述費用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險的保險公司按事故責任比例70%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賠償;合計:74855.95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全部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9月1日,被告康XX駕駛冀TXXXXX重型半掛車,沿平涉線由北向南行駛至平涉線318公里偏店南大橋北路段時,與原告杜XX駕駛的四輪低速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杜XX受傷住院及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涉縣醫院住院治療。2019年9月4日,河北省涉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康XX負主要責任,杜XX負次要責任。康XX駕駛的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時車輛在保險期間內。根據法律規定,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被告拒不賠償。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依法判決。
康XX辯稱,我在保險公司投了交強險和三者險100萬元不計免賠,在不超限額的情況下,我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超了限額,依照法律規定賠償。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9月1日,被告康XX駕駛冀TXXXXX重型半掛車,沿平涉線由北向南行駛至平涉線318公里偏店南大橋北路段時,與原告杜XX駕駛的四輪低速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杜XX受傷住院及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9月4日,涉縣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責任認定,認定康XX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杜XX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在涉縣醫院住院治療15天,花去醫藥費31198.21元。由涉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事故科委托邯鄲愛眼醫院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的誤工期、營養期、二次手術費、護理期及護理人數作出鑒定,意見為:杜XX誤工期為120日,營養期為60日,護理期60日,護理人數:住院期間2人,出院后1人,二次手術費11000元,鑒定費1200元。涉縣價格認證中心對受損電動汽車作出評估,因電動汽車損壞較為嚴重,修復價值過大,故按報廢評估。受損電動汽車成新率為89%,該型號電動汽車市場銷售中等價為23800元,故評估值為20682元,鑒定費為500元。
另查明,冀TXXXXX重型半掛車在甲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一份,保險限額為122000元(其中醫療費賠償限額為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在乙保險公司投有商業三者險105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本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后,涉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原、被告對事故認定無異議,故本院對涉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予以采信。因肇事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保險公司首先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原告的損失有:醫療費31198.21元,二次手術費11000元;營養費1800元(60X30);住院伙食補助費750元(15X50),醫療類費用合計為44748.21元。誤工費,原告住院病歷中注明工作單位為涉縣鹿頭中學,原告未提供其誤工的相關證據,故對其誤工費,不予支持。護理費,原告提供了其兒子杜文科為邢臺樂童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職工及誤工證明、2019年1月至10月份工資表及岳有玲身份證復印件、涉縣鹿頭鄉東宇莊村民委員會證明,但未提供勞動合同、考勤記錄,工資銀行流水、納稅手續等證據予以佐證,對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不予采信,誤工費均按居民服務業標準每天109.44元計算,為8208元[15X2X109.44+(60-15)X109.44];交通費酌定300元;鑒定費1200元;傷殘類費用合計為9708元。財產類損失有:車損為20682元,鑒定費500元。
原告的損失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限額內賠償2000元,醫療費限額內賠償10000元,死亡傷殘限額內賠償9708元。超過交強險53930.21元(20682+500+44748.21-10000-2000),由被告乙保險公司承擔70%賠償責任,即為37751.15元。被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自己的訴訟權利,本院依法缺席審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在交強險財產限額內賠償原告杜XX2000元;
二、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在交強險醫療費限額內賠償原告杜XX10000元;
三、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內賠償原告杜XX9708元;
四、被告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杜XX37751.15元;
五、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71元,減半收取835.5元,原告承擔293.5元,被告甲保險公司承擔170元,被告乙保險公司承擔37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付堂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書記員 王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