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XX與周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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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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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03民初640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法院 2020-03-06
原告:何XX,女,漢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灘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屈XX,湖南湘永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代理。
被告:周X,男,漢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灘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灘區。
法定代表人:姚X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鄧XX,男,漢族,住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開遠市,系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為特別代理。
原告何XX訴被告周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何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屈XX、被告周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鄧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何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二被告一次性賠償原告繼續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法醫鑒定費等其他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41830元;2、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9月18日20時50分,被告周X駕駛湘M×××××輕型普通貨車,途徑九嶷大道造紙廠前路段時,與原告何XX駕駛的湘M×××××小型轎車發生碰撞,導致湘M×××××小型轎車又碰到了路中央綠化帶路側石;造成二車受損,原告受傷的事故,事發后被告周X駕駛湘M×××××輕型普通貨車逃離現場,于第二天被告周X到交警部門接受調查,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負全部責任。原告何XX又經法醫鑒定,結論為腦震蕩、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等。原告與被告對于賠償事宜經交警部門多次調解,未達成一致。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本院。
被告周X辯稱:原告起訴的費用太高了。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本案被告周X駕駛的肇事車輛僅投保了交強險,因此,某保險公司僅在交強險范圍承擔責任;2、原告訴請護理費標準過高,護理費應按照護理人員收入減少或湖南省居民服務業進行計算;3、誤工費應由以實際減少且應當提供銀行流水予以佐證;4、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永州當地生活水平及司法判例應按50元/天計算較為合理;5、交通費及車輛損失,以實際有效票據為準;6、鑒定費及訴訟費、律師費根據保險合同交強險第十條第四項規定,不屬于保險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根據所認定的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查明事實如下:2019年9月18日20時50分許,被告周X駕駛湘M×××××輕型普通貨車,沿九嶷大道往北行駛途徑九嶷大道造紙廠前段時,與原告何XX駕駛的湘M×××××小型轎車發生碰撞,導致湘M×××××小型轎車又撞到道路中央綠化帶路側石,造成兩車受損、原告何XX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被告周X駕駛湘M×××××輕型普通貨車逃離現場,被告周X于事發后第二天上午11時許去永州市交通警察支隊鳳凰園大隊接受調查。原告何XX受傷后當日被送至永州市中醫醫院住院治療,同年10月11日辦理出院手續,住院天數23天,被告周X墊付了大約10000元的醫療費。2019年10月12日,永州市大正司法鑒定所對原告何XX所受傷害作出永大正司鑒所[2019]臨鑒字第280號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何XX自訴因交通事故所致的“1.腦震蕩2.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不構成傷殘;2、被鑒定人何XX的前期醫療費、鑒定費參照正式發票核實處理,自出院后其繼續治療費預計捌佰元整,依據《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規范》4.7.1、10.1.1及A.2之規定,建議自受傷后誤工壹個半月,住院期間壹人護理,營養期柒天(30元/天)。原告何XX為此花去鑒定費860元。2019年10月17日,經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鳳凰園大隊作出第2019185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為:該事故由被告周X負全部責任,原告何XX不負責任。事故發生前,原告何XX從事策劃經理工作,平均全年總收入人民幣90000元。事故發生后,原告何XX的車輪胎受損,為此更換輪胎花去360元。
另查明,被告周X駕駛的湘M×××××輕型普通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本院認為:被告周X駕駛湘M×××××號輕型普通貨車與原告何XX發生碰撞,造成原告何XX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發生事故后被告周X逃離事故現場,該事故由被告周X負全部責任,原告何XX不負責任。被告周X所駕駛的車輛湘M×××××輕型普通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該車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上述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人身損害,首先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約定的賠償限額范圍內對于相關的損害項目進行賠償。事故發生時,原告從事策劃經理工作,年收入90000年,對原告訴請300元/天的誤工費本院予以采納,誤工1個半月計算45天。原告提供護理人易黃的收入證明和勞動合同證明,因無法提供完稅證明和銀行流水對其佐證,對其收入證明不能作為認定事實依據,根據《最高人民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因此原告的護理費應當按照其他服務業60798元/年的標準計算,住院期23天。對于原告訴請律師費5000元的請求,因該交通事故中被告周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無約定,律師費不屬于保險責任,亦不屬法定賠償項目,故對原告的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書和2019-2020年湖南省交通道路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核定原告何XX受傷的住院醫療費等各項損失為:1、繼續治療費800元;2、鑒定費860元;3、誤工費13500元(300元/天×45天);4、護理費3831元(60798元/年÷365天×23天);5、住院伙食補助費2300元(100元/天×23天);6、營養費210元;7、交通費184元(8元/天×23天);8、財產損失360元。以上合計22045元。根據交強險保險條款的約定,保險公司負責賠償醫藥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后續治療費、營養費等。除鑒定費860元,繼續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財產損失費共計21185元,可在交強險中賠付。其余的860元,由被告周X負擔。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何XX損失21185元;
二、被告周X賠償原告何XX的鑒定費860元;
三、駁回原告何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給付,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付清,逾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846元,減半收取423元,由被告周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唐建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代理書記員 蘇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