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徐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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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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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26民終267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03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地址:貴州省凱里市。
負責人:周XX,甲保險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徐XX,女,侗族,住貴州省錦屏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XX,男,漢族,住貴州省麻江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甲,男,回族,住貴州省麻江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乙,男,漢族,住貴州省麻江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黃XX,男,漢族,住貴州省麻江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乙保險公司,地址:貴州省凱里市。
負責人:杜XX,系乙保險公司總經理。
原審被告:孫XX,男,漢族,住貴州省麻江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徐XX、陳XX、王X甲、王X乙、黃XX、及原審被告孫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麻江縣人民法院(2019)黔2635民初4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并依法改判。2、本案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共同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中存在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是錯誤裁判。一、一審判決上訴人的賠償金額超過了交強險合同約定的賠償限額。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由保監會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規定。”根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1)死亡傷殘限額為110000元,(2)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3)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4)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為100元。而一審法院卻判決上訴人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不分責不分項賠付被上訴人徐XX受損車輛維修費6600元。已超出交強險內各項費用賠償限額。根據道交法、安全法、最高人民司法解釋法律的規定,合同中有約定的,應當遵從約定進行賠付。而在本次事故中,上訴人無責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而一審判決不按當事人所簽訂的合同約定和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判決,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在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不完全了解的情況下,不按當事人所簽訂的合同約定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判決,判決上訴人的賠償金額遠遠超過了交強險合同約定的賠償限額,明顯的屬于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極大的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利益,給上訴人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為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上訴,請求法院公平公正審理此案,判決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徐XX、陳XX、王X甲、王X乙、黃XX、乙保險公司、孫XX二審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徐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王X乙、黃XX、陳XX所投保車輛交強險的被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人民幣22225.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4月21日5時許,原告徐XX的代理人張昭平駕駛徐XX所有的貴HXXX12號小型轎車從下司往麻江方向行駛,當車行駛至上瑞線1952km+700m處時,車輛刮碰道路左側由孫XX駕駛系原告黃XX所有停駛的貴HXXX08號小型轎車后,貴HXXX12號車繼續前行碰撞道路左側陳XX駕駛停駛的貴HXXX62號小型普通客車,推動貴HXXX62號車往后移動碰撞道路左側王X甲停駛的貴HXXX95號小型轎車,造成貴HXXX08號車、貴HXXX62號車、貴HXXX95號車以及原告徐XX所有的貴HXXX12號車四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麻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事故現場進行勘驗和調查后,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第52263542019000031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被告張昭平夜間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時不注意觀察前方道路安全狀況,操作不當致車輛刮碰道路左側停駛的車輛肇事,其過錯行為是導致此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孫XX、陳XX、王X甲無過錯無責任。原告徐XX所有的貴HXXX12號車受損后,送至麻江縣宏泰汽車修理部進行修理,產生修理費人民幣19800.00元。貴HXXX08號車登記為被告黃XX所有,該車在本次交通事故發生時系被告孫XX持C1D駕駛證駕駛。被告孫XX系被告黃XX岳父,被告孫XX駕駛貴HXXX08號車屬家庭人員用車。2018年7月2日,被告黃XX向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貴HXXX08號車交強險,其保險限額為人民幣12.2萬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7月3日零時起至2019年7月2日24時止。貴HXXX62號車登記為被告陳XX所有,該車在本次交通事故發生時系被告陳XX持C1E駕駛證駕駛。2018年11月14日,被告陳XX向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貴HXXX62號車交強險,其保險限額為人民幣12.2萬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11月25日16時起至2019年11月25日16時止。貴HXXX95號車登記為被告王X乙所有,該車在本次交通事故發生時系被告王X甲持C1駕駛證駕駛。被告王X甲系被告王X乙兒子,被告王X甲駕駛貴HXXX95號車屬家庭人員用車。2018年7月25日,被告王X乙向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貴HXXX95號車交強險,其保險限額為人民幣12.2萬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7月26日零時起至2019年7月25日24時止。
一審法院認為,該案事故系機動車與機動車間的多輛機動車連環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駕駛貴HXXX12號車原告的代理人張昭平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貴HXXX08號車駕駛人孫XX、貴HXXX62號車駕駛人陳XX、貴HXXX95號車駕駛人王X甲無責任,該認定客觀真實,且當事人無異議,應作為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的主要有效證據予以認定。事故致原告徐XX所有的貴HXXX12號車受損產生的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規定,不論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有無過錯及過錯程度,且無需區分損害類別,保險公司均負有在強制保險總的限額范圍內向受害第三者直接賠付的法定義務。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損失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的,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損失未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當事人請求由各保險公司按照其責任限額與其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規定。該案事故系多輛機動車的連環碰撞事故,應由各機動車所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即被告乙保險公司和被告甲保險公司在貴HXXX08號車、貴HXXX62號車、貴HXXX95號車的交強險限額內不分過錯及過錯程度,且無需區分損害類別均在各自總的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的部分,再按照各機動車在事故中的過錯責任比例分擔責任。原告在庭審辯論前請求賠償貴HXXX12號車修理費人民幣19800.00元,其提供有麻江縣宏泰小車修理廠出具的兩張金額為人民幣19800.00元的《貴州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修理清單予以證實,上述證據客觀真實,來源合法,與本案具有一定關聯,應作為原告主張賠償貴HXXX12號車損失的有效證據予以認定,故原告請求賠償貴HXXX12號車修理費人民幣19800.00元合法,應予支持。根據上述闡述,由被告乙保險公司在貴HXXX08號車、貴HXXX62號車的交強險限額內分別賠償人民幣6600.00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貴HXXX95號車的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人民幣6600.00元。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一、由被告乙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賠償原告徐XX貴HXXX12號修理費人民幣13200.00元;二、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賠償原告徐XX貴HXXX12號修理費人民幣6600.00元。如果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56.0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178.00元,由原告徐XX負擔。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未提交新的證據。
經審理,本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責任”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規定,均是直接明確“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均未規定要分責分項賠償,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是122000元。本案一審判決甲保險公司賠付徐XX損失6600元,并未超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122000元的范圍。因此,甲保險公司提出一審判決其承擔交強險賠償損失6600元事實不清和適用法律錯誤的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56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陸小平
審判員 王大梅
審判員 龍 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張強
書記員馮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