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與國網河北省電力有限公司定州市供電分公司、某保險公司生命權、健XX、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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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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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682民初120號 生命權、健XX、身體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定州市人民法院 2020-01-20
原告:李X,女,漢族,住定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河北泰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國網河北省電力有限公司定州市供電分公司(以下簡稱供電定州公司)。住所地:定州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682MAXXX6MH96。
負責人:毛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XX、王X,河北輔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住所地:石家莊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000804323XXXX。
負責人:張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河北凌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X與被告供電定州公司、某保險公司生命權、健XX、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被告供電定州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沈XX、王X、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X向本院提出了如下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42萬元。
事實和理由:2018年7月14日,原告在騎電動車正常行駛時,突然被路邊電線擊傷雙手和雙下肢,原告當場暈倒。后被送往河北醫科大學第一醫院住院治療,花去大量醫療費,給原告及家人造成了很大的經濟損失和精神痛苦。現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供電定州公司辯稱,原告的損失項目和數額應由證據證明;我公司投保了供電責任險,應由保險公司直接向原告理賠。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請法院查明事故是否屬于免賠事由;即使應當賠償,但鑒定費等間接損失不屬于理賠范圍;原告的誤工期、護理期和營養期鑒定的時間過長,與其病情不符,只認可誤工期90天、護理期60天、營養期60天。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7月14日,原告在騎電動車正常行駛時,被供電定州公司(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供電責任險,每人每次事故的保險金為100萬元)所有和管理的路邊掉落的高壓電線擊傷雙手和雙下肢。原告傷后到河北醫科大學第一醫院住院治療,住院40天。2019年2月13日,原告的傷情經鑒定構成7級傷殘,鑒定機構根據原告被燒燙傷的程度和手指截斷的傷情綜合評定原告的誤工期為120日、護理期為120日、營養期為120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關于賠償項目和計算方法的規定,參照《河北省201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參考數據》的相關數據,原告的損失有:1.醫療費68827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為住院天數40天X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日出差補助標準100元=4000元;3.營養費為120天X日營養費數額40元(酌定)=4800元;4.誤工費為誤工天數120天X日誤工資數額3400元(月工資)/30天=13600元;5.護理費為護理天數120天X日誤工資數額3500元(月工資)/30天=14000元;6.殘疾賠償金為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額14031元X20年X40%=112248元;7.被扶養人有原告的父母和兩個女兒,其父親的生活費為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11383元X18年X40%/2人=40978.8元、其母親的生活費為消費性支出額11383元X18年X40%/2人=40978.8元、長女的生活費為消費性支出額11383元X12年X40%/2人=27319.2元、次女的生活費為消費性支出額11383元X15年X40%/2人=34149元;8.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傷害程度和傷殘等級等因素酌定為15000元;9.交通費酌定為1746.3元;10.鑒定費為2100元,申請律師事務所委托進行鑒定花費500元。上述各項共計380247.1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新興村委會出具的事故發生情況的證明、保險單、住院病歷、醫療費票據、誤工、護理證明、鑒定結論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73條“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的規定,被告供電定州公司作為高壓輸電業務的經營者,對其管理的高壓電線造成原告的傷害,同時,被告也無證據證明原告存在故意和過失的情形,故供電定州公司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65條第1、2款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因被告供電定州公司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供電責任險,故該保險公司應代供電定州公司直接向原告理賠。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64條的規定,鑒定費和未鑒定而申請律師事務所委托進行鑒定的費用是為查明事故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即使合同條款約定不承擔上述費用,因上述費用的負擔屬于法定賠償責任,通過合同約定免責,屬于免除對方權利的格式條款,應屬無效。
關于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的誤工期等三期鑒定期限過長的問題。根據鑒定標準,原告的燒燙傷面積和程度屬于輕度,誤工期等三期的期限為一個標準,但原告不僅僅是燒燙傷,還有手指斷指情形,鑒定機構根據全部的傷情綜合評定三期的結論不違反鑒定標準的規定,因此,對被告某保險公司的上述抗辯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15條第6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4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損失380247.1元,限判決生效后20日內履行。履行方式為直接將款直接打入原告在河北定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戶的賬號為62XXX38的賬戶中。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600元,減半收取,由被告供電定州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7日內將上訴費交至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中國銀行保定市西城支行10XXX07的賬戶中,并將交納上訴費憑證提交本院,逾期不交,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邢惠民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馬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