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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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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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929民初10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獻縣人民法院 2020-02-19
原告:郭XX,男,漢族,住獻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XX,河北圖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29715860XXXX,住所地獻縣。
負責人:呂XX。
委托訴訟代理人:史X,公司職員。
原告郭XX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通過互聯網進行了審理。原告郭XX的訴訟代理人宋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史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郭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施救費、鑒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75300元;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11月23日21時30分,郭飛駕駛原告的冀J×××××號轎車沿留北路通尊祖莊開發區由東向西行駛至道路西頭掉入土坑內,造成郭飛及乘車人崔云清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河間市交通警察部門認定郭飛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本次事故給原告造成車損、施救費、公估費等各項損失75300元,因原告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故對于上述損失應予以賠付。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某保險公司辯稱,冀J×××××車輛在我司投有一份保額為8080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6月25日,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對于原告主張的合理合法損失,在核實事故車輛行駛證及駕駛人員駕駛證均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同意按照保險條款的約定進行賠償,訴訟費、評估費不予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郭XX是冀J×××××牌號小型普通客車的所有人。2019年6月25日,郭XX為冀J×××××車輛投保了一份保額為80800元的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保險人為被告某保險公司,被保險人為原告郭XX,保險期間自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6月25日。2019年11月23日21時30分,郭飛駕駛冀J×××××車輛沿留北路通尊祖莊開發區(天力巖棉廠南側的道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道路西頭掉入土坑內,造成郭飛及乘車人崔云清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次日,河間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13098442019000254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郭飛負事故的全部責任。2019年12月2日,原告向滄州市運河區安騰汽車拖車服務中心支付了冀J×××××車輛的拖車施救費1000元。接受本院依法委托,河北得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作出編號為【DZXXX0010003】的公估報告書,認定冀J×××××車輛損失為68800元;原告因此支出公估費4000元。
上述認定事實,由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商業保險單、施救費發票、公估報告書、公估費發票等證據予以證實,并有當事人當庭陳述在案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效力。原告郭XX通過投保的方式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締結了關于冀J×××××車輛的保險合同,并向被告足額繳納了保費,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后,對于原告因保險事故造成的全部合理損失,被告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在保險賠償限額內予以賠付。原告因保險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項目及數額,應以本院核定為準。河北得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車損公估報告,系經本院依法委托作出,鑒定前依法通知了被告某保險公司協商選取鑒定機構及參與鑒定過程,委托程序和鑒定程序均符合法律規定,鑒定機構及其鑒定人員也具有相應的鑒定資質,被告雖對該鑒定結論持有異議,但并未提供證據證明該鑒定結論存在錯誤,也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內申請鑒定人出庭,故本院對河北得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公估結論予以采信,據此認定原告車輛損失為68800元。原告支出的公估費4000元,屬于被保險人為了查明確定保險車輛的損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且有原告提交的正規發票予以證實,依法應由被告承擔。關于施救費,原告提交了正規的施救費發票,施救方也具備施救資質,應予認定;但施救費發票記載數額為1000元,原告卻主張2500元,原告無證據證明超出部分花費的合理性及關聯性,故本院認定原告施救費損失為1000元。
綜上所述,原告郭XX因事故造成的合理財產損失應為73800元(68800元+4000元+1000元),并未超出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應由被告予以承擔;對于原告所訴超出本院核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郭XX保險金共計73800元;
二、駁回原告郭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減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費841元,由郭XX負擔17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82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孫昌義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 彭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