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薛X乙、薛X甲、運城市鹽湖區新鑫鵬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高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1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6)晉08民終219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9-2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薛X乙。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薛X甲。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運城市鹽湖區新鑫鵬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高XX。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薛X乙、薛X甲、運城市鹽湖區新鑫鵬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鑫鵬公司)、高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稷山縣人民法院(2016)晉0824民初46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改判上訴人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30286.64元,在商業三者險內賠償25182.56元,兩項合計55469.20元;一審多判34141.30元;訴訟費、鑒定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原審對住院伙補費、營養費、誤工費認定過高。原審對薛X乙住院伙補費每天按70元計算,營養費每天按50元計算,沒有依據。按照通常標準,結合當地消費水平及交通事故的性質,以住院伙補費每天30元,營養費每天20元較為適當。誤工費原判按每天114元計算,標準過高,薛X乙已62歲,勞動能力降低,日均收入水平結合目前農村居民收入狀況,以每天80元,較為客觀。這三項損失多認定5596.30元。(二)原審將傷殘賠償金按山西省居民收入標準17854元計算,沒有依據。雖然統計部門未公布“農村居民純收入”,只公布“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但農村“居民純收入”與“可支配收入”在計算數據結構上基本相同,但原審卻依據2015年山西省居民收入標準17854元計算,錯誤。(三)原審采取交強險不分項裁判,法律適用錯誤。本案系10多人受傷的特大交通事故,總損失超出了交強險責任限額,超出部分需在商業三者險內按責賠付,對各受害人損失在交強險各分項責任限額內按比例分配。本案交強險賠償分兩部分,第一部分醫療費賠償部分,因各受害人總醫療費損失為104687.89元(包括薛X乙19950.58元,薛某8316.23元,張某8208.98元,王某9172.10元,其余16人及高和平的損失59040元),交強險醫療費限額為1萬元,薛X乙損失占比為19.05%,故其醫療費限額內可得賠償為1905.72元;第二部分死亡傷殘賠償部分,各受害人屬于死亡傷殘賠償范圍內損失共計202733.68元(包括薛X乙52306.98元,薛某65074.40元,張某21320元,王某64032.30元),交強險死亡傷殘的責任限額為11萬元,薛X乙損失占比為25.8%,故其死亡傷殘責任限額內可得賠償為28380.92元。薛X乙在交強險內兩部分可得賠償為30286.64元。原審對各受害人損失不分項在交強險12萬元責任限額內分攤,法律適用錯誤。(四)原審對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判決上訴人按80%比例承擔責任,錯誤。商業三者險保險條款約定,駕駛人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保險人按70%賠償,如果超載,免賠10%。駕駛人薛X甲負主要責任,車輛超載,故對被上訴人的損失,上訴人只應承擔60%賠償責任。薛X乙醫療費與死亡傷殘賠償金超出交強險限額的部分,按照保險合同約定60%的比例,上訴人在商業三者險內賠償25182.56元。(五)訴訟費及鑒定費,某保險公司不承擔。
薛X乙辯稱,(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標準予以確定”之規定,一審參照《稷山縣行政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第十七條“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省內(除運城市轄區)出差按每人每天100元標準包干使用;運城市轄區內出差按每人每天70元標準包干使用”的規定,判決答辯人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每天70元,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外科受傷病人,為了早日傷口愈合,需要加強營養進行食補,根據目前物價水平,一審法院判決營養費每天平均50元,符合實際情況。答辯人受傷前是家中主要勞力,兒子夫婦在外工作,家中十多畝棗樹,每年收入10余萬,全靠答辯人經營,一審按照山西省2015年農、林、牧、漁業工資標準計算,公正、合理。(二)一審計算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按2015年山西省居民收入標準17854元計算,依法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農村居民的殘疾賠償金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山西省2015年4月9日實施的《山西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第八條規定,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山西省公安廳交管局2015年及2016年連續兩年發布關于轉發山西省有關統計數據的通知明確規定,由于省統計局未公布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各地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時,可參照山西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進行計算、調解。各級法院審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均執行山西省公安廳交管局發布的相關通知數據。(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損失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沒有規定分項。一審在交強險人身傷亡“最高賠償限額(12萬元)”范圍內賠償,符合立法精神。(四)一審對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判決上訴人按80%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偏袒某保險公司。本起事故中,客車??柯愤?,沒有任何過錯。(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之規定,本案鑒定費是為了查明答辯人的傷殘等級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所支付的費用,一審判決上訴人承擔鑒定費是正確的。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29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的規定,一審判令上訴人承擔部分訴訟費正確;請二審維持原判。
薛X乙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四被告賠償薛X乙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105000元,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不分項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優先),不足部分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范圍內與高和平按責賠償。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12月9日,薛X甲駕駛新鑫鵬公司所有的某掛車(載煤40.46噸),與高XX駕駛的未經檢驗的某大型客車(乘坐薛X乙、薛某、賈某等20人)發生碰撞,薛X甲、高XX及原告等乘坐人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交警部門認定:薛X甲負事故主要責任,高XX因持有已注銷的與準駕車型不符的駕駛證駕駛未經檢驗且安全設施不全的機動車臨時停車時妨礙其他車輛通行發生交通事故,承擔事故次要責任,薛X乙等乘坐人無責任。薛X乙經鑒定為九級傷殘,內固定取出費估算為8000元。某掛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某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為100萬元,某掛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為5萬元,特約不計免。事故造成某大型客車駕駛人高XX、乘坐人賈某、張某、薛某、段某、薛某、段某、薛某、胡某、薛某、腰某、薛某、王某、曹某、衛某、薛某、李某、薛某、周某、衛某不同程度受傷。乘坐人張某、薛某、王某已提起訴訟,經審理查明,造成張某人身損失17050.12元,造成薛某人身損失112000元,造成王某人身損失130995.35元。未起訴的16名乘坐人、高XX與薛X乙私下達成協議,各方均同意認可16名乘坐人及高XX各項損失合計59040元,就某車上的交強險按比例賠償。一審法院認為,薛X乙損失,應由某保險公司在某掛車投保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范圍內與高XX按責任比例承擔,超出商業三者險保險限額的部分及保險不賠部分,由新鑫鵬公司承擔。薛X甲為新鑫鵬公司雇傭司機,薛X甲不承擔賠償責任。薛X乙損失數額:(1)醫療費10650.58元;(2)誤工費,薛X乙主張按2015年農、林、牧、漁業標準即每天114.33元(41729元/年÷365天=114.33元/天)計算,誤工期計算至定殘前一日共計110天,符合法律規定,誤工費為12576.3元(114.33元/天X110天=12576.3元);(3)護理費2972.58元;(4)住院伙食補助費,薛X乙主張標準為70元/天,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為1820元(70元/天X26天=1820元);(5)營養費,薛X乙主張住院期間營養費標準為每天50元,符合法律規定,予以確認,為1300元(50元/天X26天=1300元);(6)交通費酌定500元;(7)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6000元;(8)傷殘賠償金,薛X乙主張64274.4元(17854元/年X18年X20%=64274.4元),符合法律規定,予以確認;(9)內固定取出費8000元;(10)鑒定費2200元;事故造成薛X乙人身損失110293.86元。薛X乙請求賠償105000元,予以支持。事故造成第三者損失449157.73元(薛X乙105000元+薛某112000+王某130995.35元+張某42122.38元+其余十六位乘客及高XX59040元=449157.73元),交強險限額12萬元,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薛X乙28052.50元(120000元÷449157.73元X105000元=28052.50元)。薛X乙剩余損失76947.50元(105000元一28052.50元=76947.50元),由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按責任比例賠償。雖然交警部門認定高XX負事故次要責任,高XX及其所駕駛車輛也確實存在手續不健全等情況,但高XX無駕駛資格及該車輛未檢驗均屬行政管理范疇,高XX所駕駛的客車??柯愤?,對于事故的發生沒有任何過錯。某車輛的駕駛人與其發生碰撞,就事故而言,薛X甲過錯程度更大,酌定薛X甲承擔事故80%責任,高XX承擔20%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部分,由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按比例賠償61588元(76947.50元X80%=61588元),高XX賠償15389.50元(76947.50元X20%=15389.50元)。保險已足額賠償,新鑫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判決: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市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某掛車投保的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薛X乙人身損失28052.50元,在該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薛X乙人身損失61588元,合計89610.50元;二、被告高XX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薛X乙人身損失15389.50元;三、被告運城市鹽湖區新鑫鵬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薛X甲不承擔賠償責任;四、駁回原告薛X乙的其他訴訟請求。
在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對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沒有異議,本院對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予以確認。
根據上訴請求及被上訴人答辯意見,本案當事人爭議的主要焦點有五項:(一)原審對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金額的認定是否過高(二)原審按山西省居民收入標準17854元計算傷殘賠償金是否有誤(三)交強險是否不分項裁判(四)對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某保險公司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還是應承擔60%的賠償責任(五)訴訟費及鑒定費,某保險公司是否承擔
二審中,當事人針對爭議焦點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認為,本案當事人訟爭的法律關系是保險法律關系,本案適用有關保險法及相關法律規范?,F圍繞本案焦點問題具體評析如下:(一)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數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原審法院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差旅費管理辦法所規定的省內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確定本案伙食補助費的計算標準,符合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精神。上述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一審確定每日營養費50元,符合實際情況。上述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一審法院依據山西省統計局公布的2015年度山西省農、林、牧、漁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為標準,計算薛X乙的誤工費,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精神。(二)關于傷殘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根據山西省統計局官方公布的山西省2015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費用標準數據,“山西省2015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7854元。本案中,一審法院按照上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薛X乙的傷殘賠償金,更符合公平原則,本院予以維持。(三)關于交強險分項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本案中,原判認定的薛X乙的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屬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殘而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人身傷亡“最高賠償限額(12萬元)”范圍內賠償,更能保障受害人得到必要的賠償。(四)關于某保險公司對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賠償比例。上訴人稱,當事人簽訂的《商業三者險保險合同》約定,“駕駛人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保險人按70%賠償,如果超載,免賠10%”;但是,某保險公司在庭審中并沒有提供上述合同條款。原審對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80%的比例判決,符合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劃分比例,原則并無不當。(五)關于訴訟費及鑒定費。薛X乙支出的鑒定費用,屬受害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損失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某保險公司應予賠償。薛X乙負事故主要責任,根據司法實踐,應承擔訴訟費用。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1200元,由薛X甲負擔1000元,由高XX負擔2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4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毛松偉
審判員 張山平
審判員 馮國榮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王曉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