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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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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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1002民初322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百色市右江區(qū)人民法院 2020-03-05
原告:陸XX,男,壯族,住廣西平果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顏XX,廣西知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西百色市。
負責人:何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男,漢族,住百色市右江區(qū),該公司職員。
原告陸XX與被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陸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顏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陸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付原告已墊付傷者蘇梅艷的住院醫(yī)藥費59272.57元,門診急診醫(yī)藥費1130.3元,合計60402.87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6月12日,原告為所屬原告所有的桂L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強制保險單號:PDXXX01745260000025708,保額為:122000元,商業(yè)保險單號:PDXXX0174526000019765,保額為50萬元及不計免賠率,兩個保險期限為2017年6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2018年3月2日7時40分,原告駕駛桂LXXXXX號小車沿百色大道由右江區(qū)往田陽縣方向行駛,當行駛在田陽縣路段時,與行人蘇梅艷(傷者)發(fā)生碰撞,造成蘇梅艷受傷,原告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蘇梅艷不承擔事故責任。蘇梅艷當日受傷后到田陽縣人民醫(yī)院急診,原告墊付門診急診費1130.3元,后入院治療63天,醫(yī)療費共69272.57元,其中原告墊付為59272.57元,被告支付10000元。蘇梅艷出院后,原告曾將蘇梅艷入院的有關材料及醫(yī)藥費發(fā)票去向被告理賠過,但被告卻要扣除蘇梅艷住院期間醫(yī)院使用的自費藥和乙類藥及其他不屬于被告認為不合報銷的藥費1萬多元,因此,原告理賠未果。原告認為,原告在被告處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被告應按保險法的有關規(guī)定和保單所約定的賠付限額內支付原告已墊付傷者蘇梅艷的醫(yī)藥費。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按保險合同約定,合理部分予以賠付,保險公司在本案中已經(jīng)墊付了1萬元。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身份證、駕駛證和行駛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傷者蘇梅艷的門診病歷、出院記錄、出院證、疾病證明書,證明其入院、出院時間、住院傷情、住院收費票據(jù)、門診急診發(fā)票、住院用藥清單、(2019)桂1021民初1702號民事判決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無異議,僅對證明目的有異議。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告提交的支付寶轉賬記錄,及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均形式合法、內容真實,與本案事實存在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確認并在案佐證,至于其證明目的本院在判決理由具體分析。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證據(jù)。
綜合全案證據(jù)及原、被告的陳述,本院確認的事實如下:2018年3月2日7時40分,原告陸XX駕駛車牌號為桂LXXXXX號的小型普通客車,沿百色大道由右江區(qū)往田陽縣方向行駛,當行駛在田陽縣路段時,與行人蘇梅艷發(fā)生碰撞,造成蘇梅艷受傷,原告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田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第451021220180019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陸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蘇梅艷不承擔事故責任。蘇梅艷當日受傷后到田陽縣人民醫(yī)院急診,原告墊付門診急診費1130.3元;后入院治療63天,住院醫(yī)療費共69272.57元,其中原告墊付為59272.57元,被告支付10000元。
另查明,桂LXXXXX車屬原告陸XX所有,原告為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交強險),保險單號為PDXXX01745260000025708,保額為122000元;還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盜搶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等商業(yè)保險,保險單號為PDXXX01745260000019765,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額為50萬元及不計免賠率。交強險及上述商業(yè)保險的保險期間均為2017年6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
本院認為,原告陸XX為其所有的車牌號為桂LXXXXX號的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強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等險種,雙方之間形成了保險合同關系,且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保險合同成立,合法有效,原、被告雙方均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陸XX駕駛桂L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事故,且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被告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綜合原告的起訴和被告答辯,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告已墊付的60402.87元是否全部應當由被告賠付。
被告對原告提供的住院收費票據(jù)、門診收費票據(jù)、田陽縣人民醫(yī)院住院病人費用清單及田陽縣人民法院(2019)桂1021民初1702號民事判決書等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根據(jù)上述證據(jù)可以確認本案傷者蘇梅艷入院治療63天,住院醫(yī)療費共69272.57元,其中原告墊付59272.57元,被告支付10000元;門診急診醫(yī)療費1130.3元,均由原告墊付。原告墊付的醫(yī)藥費總額為:住院醫(yī)療費59272.57元+門診急診醫(yī)療費1130.3元=60402.87元。上述損失并未超過交強險及商業(yè)險的保險限額,且被告未能舉證證實是否有部分費用超出保險理賠范圍,故本院對被告的辯解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原告陸XX賠付保險金60402.87元。
上述應履行的款項給付義務,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逾期則視為自動放棄權利。
案件受理費1310元,減半收取65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原告已預交655元,被告履行本案義務時將655元一并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費,數(shù)額視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確定(收款單位:待結算財政款項—法院訴訟費專戶,賬號:60XXX97,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百色分行營業(yè)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張遠提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黎 遒
書記員 羅蘭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