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劉X甲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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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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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7民終410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日照市嵐山區(qū)。
法定代表人:鄭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乙,山東沭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盛XX,山東沭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甲,男,漢族,住江蘇省連云港市贛榆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夏XX,連云港市贛榆區(qū)經濟開發(fā)區(qū)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劉X甲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連云港市贛榆區(qū)人民法院(2018)蘇0707民初618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因案情復雜等原因,本案依法報請延長審限1個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第一次庭審時,被上訴人明確除庭審提供證據(jù)外無新的證據(jù),一審庭審后提供的證據(jù)超過舉證期限,不應采信。鑒定報告不應采信,其中劉X甲在鑒定申請書中的簽名與其訴狀簽名明顯不一致,上訴人電話聯(lián)系劉X甲,其稱案件系修理廠處理,與其無關,故鑒定并非劉X甲真實意思表示,鑒定報告系修理廠在一審庭審后聯(lián)系鑒定機構出具,不能作為有效證據(jù)使用。被上訴人提供的錄音、照片無時間、地點、標的車等相關信息的視聽資料,無法證實與案涉事故存在關聯(lián)性,且無原始載體,疑點頗多,不應采信。修理費發(fā)票與鑒定數(shù)額不一致,且發(fā)票隨意性太大,不具有證實賠付的證據(jù)效力。上訴人申請重新鑒定。
被上訴人劉X甲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一審訴訟系被上訴人真實意思表示,應駁回上訴請求。
劉X甲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其魯L×××××車輛車損40000元、評估費2000元,蘇G×××××車輛車損11000元,評估費600元,共計53600元;2.某保險公司承擔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8月17日,劉X甲為其所有的魯L×××××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險均附加不計免賠及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間為2017年9月11日至2018年9月10日,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是47674.80元,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金額是1000000元。
2018年5月24日,劉X甲駕駛魯L×××××小型轎車行駛至贛榆區(qū)案外人邵某駕駛的蘇G×××××輕型普通貨車發(fā)生相撞,造成二輛車不同程度受損。事故經贛榆區(qū)公安局交警察大隊認定,劉X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邵某無事故責任。后劉X甲賠償了邵某事故車輛損失18840元。
2018年5月30日,劉X甲委托江蘇徽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魯L×××××車輛、蘇G×××××車輛損失進行評估,魯L×××××車輛的維修評估金額為40000元,已扣殘值786元。蘇G×××××車輛的維修評估金額為11000元,已扣殘值283元,劉X甲分別支出二車的評估費2000元、600元。另查明,2018年5月31日,評估機構通知了某保險公司的理賠查勘員房小夢到贛榆區(qū)南亞修理廠共同查勘車輛核對損失項目,房小夢到庭并現(xiàn)場確認損失。為此,評估機構提供了房小夢在修理廠查勘車輛的照片。庭審中某保險公司堅持辯稱劉X甲沒有通知其到修理廠查勘車輛損失,亦沒有在評估前與其協(xié)商評估事宜,并未同鑒定機構一同在場鑒定過。
一審審理中,某保險公司對劉X甲的駕駛證、沒有異議。經該院審查,劉X甲的行駛證在本案的事故前正常年檢,檢驗有效期至2018年9月。某保險公司以劉X甲提供的評估報告為單方委托鑒定、鑒定依據(jù)不足為由,要求重新鑒定。
一審法院認為,劉X甲與某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當按照約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關于江蘇徽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的公估報告能否作為本案定案依據(jù)的問題。該院認為,事故發(fā)生后,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應積極保護投保人的合法權益,對投保人的損失應積極對待,主動參與事故車輛的損失評估和評測,而不是在被保險人提供了車輛損失的評估報告后消極、被動的否認。某保險公司以劉X甲自行單方委托鑒定為由申請重新鑒定,是其依托對事故損失具有賠償?shù)闹鲃訖喽麡O對待事故損失評估的外在表現(xiàn)。且劉X甲在評估前已聯(lián)系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的理賠查勘員房小夢已到修理廠與評估方共同查勘了事故車輛。某保險公司與評估機構的共同到場,說明劉X甲已盡到了協(xié)商確定修理項目的義務,某保險公司在查勘了事故車輛后沒有對劉X甲委托的評估機構提出異議,應視為雙方已共同協(xié)商確定了評估機構和修理項目。且江蘇徽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具有鑒定資質,評估程序合法,其出具的公估報告應當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jù)。某保險公司辯稱劉X甲沒有通知其到修理廠查勘車輛損失,亦沒有在評估前與其協(xié)商評估事宜,并未同鑒定機構一同在場鑒定過,系虛假陳述。因此某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沒有依據(jù),該院不予支持。
劉X甲因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40000元、評估費2300元,共計2000元,劉X甲造成邵某車輛損失11000元且已賠償,評估費600元,合計53600元。劉X甲為其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第三者責任險等商業(yè)險,并附加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某保險公司應在上述保險金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一審法院遂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劉X甲保險賠償金53600元。如果某保險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25元,減半收取612元,某保險公司負擔(劉X甲已預交,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應負擔費用支付劉X甲)。
二審中,經上訴人申請,本院依法委托連云港安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案涉車損重新鑒定,該司于2020年1月8日作出編號為安順評估[2020]第00003號、第00004號兩份《價格評估報告》,認定蘇G×××××維修費為9931元、魯L×××××維修費為36959元(均已扣殘值)。上訴人提交書面質證意見認為,對鑒定機構選擇程序的合法性,評估報告及評估發(fā)票的真實性均無異議,但認為評估車損明顯過高,與實際損失不符,請求法院依法認定。被上訴人對兩份評估報告無異議。
本院認為,連云港安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編號為安順評估[2020]第00003號、第00004號兩份《價格評估報告》系本院依法委托專業(yè)鑒定機構作出,鑒定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本院予以采信。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一審中江蘇徽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所出具的兩份公估報告能否采信。
本院認為,一審中江蘇徽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所出具的公估報告不應采信。理由:1.在一審第一次庭審中,被上訴人所提交的證據(jù)中并無江蘇徽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的兩份公估報告,一審法院詢問被上訴人是否需要評估,被上訴人明確回答“不要求評估”。該兩份報告形成于該次庭審之后,并在一審法院第二次庭審中出示。在已進入訴訟程序之后,為確保公估程序的公正性,應申請法院委托進行公估,不應單方委托。2.公估委托書的委托時間為2018年5月,而公估報告作出時間為2018年11月,不符合常理。3.公估委托書上委托人簽名處的“劉X甲”筆跡與起訴狀中的“劉X甲”筆跡明顯不一致。被上訴人劉X甲稱兩份材料均非其本人簽名,但其知情。被上訴人劉X甲雖事后追認,但結合前述兩點,本院認為該兩份公估報告的客觀性存疑,不應采信,由此產生的公估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鑒于一審所涉兩份公估報告不應采信,經本院委托,連云港安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案涉車損重新鑒定,認定蘇G×××××維修費為9931元、魯L×××××維修費為36959元(均已扣殘值),合計46890元;公估費(某保險公司已預交)共計3000元,該費用系為查明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綜上,因出現(xiàn)新證據(jù),導致一審判決認定保險金數(shù)額錯誤,本院依法予以糾正。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變更連云港市贛榆區(qū)人民法院(2018)蘇0707民初6186號民事判決判項中的保險金數(shù)額為46890元,即: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劉X甲保險賠償金4689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612元(已減半收取,劉X甲已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1225元(某保險公司已預交)、二審鑒定費3000元(某保險公司已預交),均由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曹守軍
審判員 任 慧
審判員 周文元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江 君
書記員 張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