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XX與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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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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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122民初6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臨潁縣人民法院 2020-02-07
原告肖XX,男,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曉靜,女,漢族,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黎明,任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國威、王文飛,河南開瑞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肖XX與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肖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董曉靜,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文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肖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27050元,賠償清單為車輛損失25670元、評估費138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10月26日,尹春旺的司機楊彥鵬駕駛車牌號為冀B×××××(冀BXXXQ掛)號的重型半掛車,沿京港高速行駛至京港澳高速上行時,因不注意安全駕駛導致車輛方向失控后撞向高速公路施工區設備、護欄等設施,而后車輛繼續前移撞上施工區停放的豫L×××××輕型普通貨車尾部造成雙方車輛損壞,冀B×××××負全部責任,豫L×××××經車損鑒定,車損為25670元,鑒定費用1380元。經原告多次向被被告主張權益,被告至今未履行。現申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肖XX的訴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如投保情況屬實,我公司愿意在保險限額內承擔損失對訴求過高不合理部分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未起訴我公司標的車車主,其駕駛人及車輛的合法性是否符合與我公司簽訂的免責條款拒賠情形,請法庭予以查明,未查明前我公司保留拒賠權利。原告主張損失應當有相關評估機構對車輛價值進行評估,并且有證據證明其實際修理支出情況方可予以賠償,評估報告不是法院委托且鑒定價格過高,沒有實際維修發票證據酌定,我公司不予認可,我方在三日內提出書面重新鑒定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
原告肖XX,被告某保險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原、被告在庭審中對證據進行了質證,對原、被告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根據當事人的陳述、舉證及訴辯意見,對本案事實確認如下:2019年10月26日17時50分,楊彥鵬駕駛車牌號為冀B×××××(冀BXXXQ掛)號的重型半掛車,沿京港澳高速行駛至京港澳高速上行773KM+800m處時,因不注意安全駕駛導致車輛方向失控后撞向高速公路施工區設備、護欄等設施,而后車輛繼續前移撞上施工區停放的肖XX駕駛的豫L×××××號輕型普通貨車尾部,造成雙方車輛損壞、施工區設備、護欄等設施損壞的交通事故。經漯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京珠高速公路執勤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當事人楊彥鵬負全部責任,當事人肖XX無責任。豫L×××××號輕型普通貨車行駛證登記所有人為原告肖XX,在事故中受損,經河南守正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評估,車輛損失為25670元(已扣除殘值2850元),評估費1380元。冀B×××××號的重型半掛車行駛證登記所有人為尹春旺,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保險期間為2019年9月27日12時起至2020年9月27日12時止;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保險限額1000000元(含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為2019年9月27日12時起至2020年9月27日24時止,本次事故發生在交強險、商業三者險保險期間內。
本院認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侵權人財產損失的,應依法予以相應賠償。本案中,根據公安機關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證明當事人楊彥鵬負全部責任,當事人肖XX無責任,賠償義務人應對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就原告的各項訴訟請求,本院評析認定如下:財產損失,原告主張在事故中受損的車輛損失25670元,根據原告提供的評估報告,結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造成雙方車輛損壞、施工區設備、護欄等設施損壞的交通事故”的記載,事故造成車輛受損,故對原告主張予以支持;評估費1380元是為查明案件事實由原告支出的費用,由賠償義務人承擔,上述損失合計27050元(25670元+1380元)。冀B×××××機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損失,首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部分,按照當事人楊彥鵬負全部責任,當事人肖XX無責任過錯比例,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其承保的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2000元,超出限額部分為25050元(27050元—2000元)。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的250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的賠償款合計27050元(2000元+2505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六)項、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肖XX賠償款27050元。
若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76元,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238元,由原告肖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交納上訴費,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董占偉
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
書記員 臧姍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