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河北保定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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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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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6民終5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0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滄州市運河區(qū)。
負責人:于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X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河北保定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蓮池區(qū)。
法定代表人:張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乙,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吳XX,男,漢族,職業(yè),住山東省商河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X,男,漢族,職業(yè),住河北土省河間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滄州聚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滄州市滄縣。
法定代表人:馬X甲,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河北保定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運集團公司)、吳XX、王XX、滄州聚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滿城區(qū)人民法院(2019)冀0607民初119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原審判決并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3000元的賠償責任;2、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首先本案件不應承擔任何賠償,一審鑒定的損失沒有認可,其鑒定產生的損失也不應判決上訴人承擔。其次,其個人委托鑒定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更不能承擔相應的賠償損失。原審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并依法改判。
保運集團公司答辯稱,上訴人應當承擔評估費3000元。
王XX出庭,無具體答辯意見。
聚隆公司、吳XX未出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河北保定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第一、第二、第三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停運損失、評估費等損失約4萬元(具體數(shù)額待評估確定),車輛損失2000元(被扣除的交強險);2、第四被告在保險責任內承擔賠償責任。后變更訴訟請求,請求賠償評估費3000元、停運損失38173元(停運59天),還有主張上次扣除的交強險的車損2000元,共計43173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11月11日,被告聚隆公司作為被保險人為冀J×××××車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商業(yè)險,保險期間2015年11月28日至2016年11月28日。其中三者險保險金額100萬元,不計免賠。被告王XX庭審中稱該車在民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投有交強險。2016年9月6日8時20分許,被告吳XX駕駛冀J×××××-冀J×××××(掛)貨車沿保淶線自西向東行駛至支鍋石村路段時,與前方同向行駛的原告公司的司機李自國駕駛的冀F×××××大型客車發(fā)生事故,后李自國所駕車失控又與公路右側公路設施及樹木發(fā)生事故。吳XX所駕車失控又與對向行駛的孫占德駕駛冀J×××××-冀J×××××貨車發(fā)生事故,致三車損壞,吳XX、李自國、孫占德受傷,公路設施及樹木受損。經認定,吳XX負此事故全部責任,李自國、孫占德無責任。2019年4月11日,本院委托保定市亞行舊機動車評估有限公司對冀F×××××車輛停運損失進行評估鑒定,評估結論為日停運損失約647元。原告支付評估費3000元,提供票據(jù)一張。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被告保險公司應在商業(yè)三者險保險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原告主張的停運損失鑒定出每日損失的數(shù)額,但原告未提供停運天數(shù)的證據(jù),故本院無法認定停運損失。待有證據(jù)后原告可另行主張權利。原告因評估停運損失產生的評估費3000元系訴前產生,計為財產損失,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保護,由被告保險公司負擔。原告主張的車損2000元系重復起訴,本院已作出裁定駁回起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至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商業(yè)險內賠償原告河北保定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保險金3000元。二、駁回原告河北保定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另行主張權利的除外)。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繳納。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二審查明認定的事實與一審查明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評估費系查明保險事故損失程度的合理必要費用,一審確定應由保險公司承擔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志強
審判員 張曉清
審判員 楊玉龍
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肖雅
書記員盧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