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甘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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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10民終2717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3
上訴人(一審被告):甘X,男,壯族,住廣西百色市右江區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西百色市-C1號。
負責人:陳X,總經理。
上訴人甘X與被上訴人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百色市右江區人民法院(2019)桂1002民初31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甘X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代償款42170.93元,保險費4138.2元,請求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事實和理由:本人通過某保險公司從徽商銀行合肥分行貸款,借貸金額為6萬元整,雙方約定以等額本金的方式進行償還,從貸款發放日起始往后逐月還款,還在個人主觀不明確的情況下簽訂保險保單合同,為期3年分36期,如約還款1年共計本息35796.48元,每月還款本金及利息2983.04元,其中貸款本金及利息1843.04元中還另加1140元保費,如此計算,3年總還款107389.44元,根據被上訴人出據的還款記錄單上IR計算還款記錄表明確得出還款實際綜合年利率已達到42.73%,已遠超法定費率范圍。其中被上訴人所主張理賠款42170.93元與上訴人實際簽訂的個人貸款合同約定賠付條款金額不符,保費4138.2元實際已包含在42170.93元內,不應重復計算在理賠款內。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同意一審判決。
當事人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理賠款42170.93元,保費4138.2元;2、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以上述賠償款總金額及保費總計46309.13元為基數從2019年3月12日起至付款之日按每日千分之一標準計算)。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被告為向徽商銀行花園支行貸款,委托原告提供保證擔保,并向原告投保證保險,為此,2017年1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授權委托書,同月21日,被告與原告簽訂了《個人貸款保證保險單》,與徽商銀行花園支行簽訂《個人借款合同》(信保網貸)。《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特別約定:投保人應按期還款并交納保險費,當投保人任何一期應還貸款達到80天的,保險人將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被保險人進行理賠。保險人將相關理賠款賠付至被保險人后即有權對全部理賠款項和應付而未付的保險費向投保人進行追償(第2條);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賠付相關款項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項和應付而未付的保費,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未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項則視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萬分之五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等(第3條)。同日,徽商銀行花園支行向被告實際發放了貸款本金6萬元,此后,被告僅償還部分貸款本息,余部分未予償還。2019年3月12日原告按保險合同(單)的約定,向徽商銀行花園支行代償42170.93元,截至理賠日被告尚欠保費4138.2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舉證、質證,一審法院審查予以認定的證據證實:《個人貸款保證保險單》、《個人借款合同》、授權委托書、徽商銀行個人借款憑證、代償債務與權益轉讓確認書、公民身份證復印件等。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個人貸款保證保險單》、《個人借款合同》是合同當事人的真意表示,內容合法,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護。被告未按合同約定還借款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依據《個人貸款保證保險單》的約定履行了代償義務,取得了求償權,且其主張的代償款42170.93元、保費4138.2元及違約金,有合同約定為據,予以支持。但主張按日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缺乏事實依據,不予采納。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九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判決:一、被告甘X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代償款42170.93元、保費4138.2元及違約金(違約金計算:以46309.13元為基數從2019年2月12日起至清償之日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958元,減半收取479元,由被告甘X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為保險代位權之權利義務法律關系,即上訴人與徽商銀行花園支行的債權因被上訴人根據合同代償后,被上訴人享有徽商銀行花園支行對上訴人的債權,依合同的約定向上訴人追償已付所有的款項及保費。被上訴人依據《個人貸款保證保險單》、《個人借款合同》、授權委托書、徽商銀行個人借款憑證、代償債務與權益轉讓確認書向上訴人追償代償款42170.93元、保費4138.2元及違約金于法有據,一審判決認定違約金計算:以46309.13元為基數從2019年2月12日起至清償之日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不超過民間借款年利率24%的標準,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應當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甘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隆文雄
審判員 郭承峙
審判員 吳文良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書記員 莫禮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