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友睦土石方工程隊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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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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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581民初12466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常熟市人民法院 2020-01-14
原告:常熟市友睦土石方工程隊(普通合伙),住所地江蘇省常熟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581072707XXXX。
執行事務合伙人:沈春柳,女,漢族,住江蘇省常熟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XX,江蘇少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江蘇少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蘇州高新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505837749XXXX。
主要負責人:高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江蘇世紀天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常熟市友睦土石方工程隊(普通合伙)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1月5日、2020年1月13日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崔XX分別參加了第一、二次庭審,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二次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常熟市友睦土石方工程隊(普通合伙)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501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8月22日7時50分,王家路駕駛登記在原告名下的蘇EXXXXX大型汽車在常熟市204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事故地時與奚亞平駕駛的蘇EXXXXX大型汽車相撞,導致蘇EXXXXX車輛損壞。本起事故經常熟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王家路負事故發生的全部責任。因蘇EXXXXX車輛在被告處購買了車損險含不計免賠,蘇EXXXXX車輛經江蘇寧價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公估,車損為47000元,另原告發生公估費2300元、施救費800元。上述費用,被告應當在保險責任限額內直接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為此原告提起本案訴訟。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和責任認定無異議,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車損險和不計免賠,保險期限2019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5日,我公司愿意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責任,主要是對于原告方主張的損失金額過高,要求對車輛損失申請重新鑒定。另外需要原告提交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公估費不屬于保險賠付范圍。
經審理查明:2019年8月22日7時50分,王家路駕駛蘇EXXXXX大型汽車在常熟市204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事故地時與奚亞平駕駛的蘇EXXXXX大型汽車發生相撞,致兩車不同程度損壞。2019年8月22日,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第32058159000019288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王家路負全部責任,奚亞平無事故責任。
2019年9月9日,江蘇寧價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受理原告的委托,對蘇EXXXXX車輛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了評估,于2019年9月23日出具公估報告,結論為:標的車輛蘇EXXXXX扣除殘值后的實際損失金額為47000元,公估費為2300元。另該車因事故產生施救費800元。
另查明:蘇EXXXXX車輛登記所有人為常熟市友睦土石方工程隊(普通合伙),該車在被告處投保有保險金額為90625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2019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5日止。
審理中,雙方當事人當庭確認:被告保險公司在接到報案后對事故車輛進行了定損,定損為27400元,并將定損結果口頭告知原告,原告因不接受保險公司的定損價格,在未征得保險公司協商認可的情況下,自行委托公估公司進行了公估,之后也未將公估結果告知保險公司。被告對原告提供的江蘇寧價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公估報告結論不予認可,申請重新鑒定并提交了其評估的零部件更換項目清單、修理項目清單及損失情況確認書。
根據被告的申請本院依法委托南京陽光智恒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對蘇EXXXXX車輛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了評估,結論為評估標的損失金額46598元,建議殘值748元。本次公估費3195元。原告對此無異議,被告僅就金額仍認為過高,但未能提供相應證據和說明。
以上事實,有原告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被告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打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行駛證、駕駛證、商業險保單、江蘇寧價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公估報告、公估費施救費發票、南京陽光智恒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公估報告書、公估費發票以及本院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所涉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被保險車輛蘇EXXXXX在保險期限內發生承保范圍內的保險事故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對于事故造成被保險人的損失,被告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賠付責任。對于具體損失金額,本院在審理中依法委托南京陽光智恒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對蘇EXXXXX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重新進行了評估,損失金額46598元,本院予以認定。施救費800元及本案審理中委托公估所產生的評估費3195元,系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及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原告提交的江蘇寧價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公估報告,系原告單方委托評估,未經原、被告雙方會同驗損,故對該公估報告本院不予采納。對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該公估費23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就其抗辯意見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本院不予采納。綜上,原告要求被告賠償501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部分支持46598元及施救費800元,合計47398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常熟市友睦土石方工程隊(普通合伙)保險賠款47398元(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賬戶,戶名:常熟市友睦土石方工程隊(普通合伙),賬號:10XXX36,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董浜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26元,評估費3195元,合計訴訟費3721元,由原告常熟市友睦土石方工程隊(普通合伙)負擔28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3693元(原告同意其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中的498元由被告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直接支付,本院不再收退)。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XXX76)。
審判員 盧躍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 晉佳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