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劉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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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1民終1291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區、商109上、501-518、1702、1703、2015、2016,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100674246XXXX(1—1)。
負責人:張X甲,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熊XX,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男,漢族,住安徽省安慶市太湖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安徽同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保險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肥西縣人民法院(2019)皖0123民初27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獨任制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熊XX,被上訴人劉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車輛維修費12095元,上訴費由劉XX負擔。事實和理由:一、原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的車輛維修拆裝費12095元已包含在最終評估結果94530元的損失范圍內,原審法院予以重復計算,明顯錯誤,應予糾正。首先,安徽省同正行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皖AXXXXX小轎車的損失評估報告書中的摘要中明確記錄:該報告對于損失的核定包括配件更換、工時項目、維修價格;工時項目包括鈑金、做漆、拆裝、清洗、烘干、機電及調試等。同時在評估報告中的損失清單列明了需要拆裝的損失部位及對應的工時費,故劉XX主張的維修拆裝費已包含在最終的評估結果94530元中。其次,劉XX提交的維修拆裝費票據中,無對應損失項目工時清單為佐證,對于拆裝項目的價格標準以及拆裝費價格標準的來源依據,劉XX也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綜合來看,劉XX無法證明該費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綜上,某保險公司請求駁回劉XX對維修拆裝費12095元重復主張的請求,若二審法院認為該費用已實際產生,應當按照實際費用賠付,則請求法院在評估報告結果94530元的基礎上依法扣除與此重復的維修拆裝費13500元。二、上訴費應由劉XX負擔。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保險責任只限于直接損失,訴訟費屬于間接損失,不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劉XX辯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12095元維修拆裝費不屬于重復講計算項目,是劉XX按照保險公司的要求把車輛送至指定的維修店,為確定理賠金額而產生的費用,與評估公司后來評估的維修費用是不同性質的,兩者是并列關系,不是包含關系。關于該筆費用,劉XX已經提交維修店的賬單進行佐證。因為保險公司沒有按照維修店的報價進行理賠,才額外產生了這筆拆裝費用,該筆費用的發生為客觀事實,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償。二、上訴費用應由保險公司負擔。
劉XX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一、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劉XX各項損失共計183895元(包括車輛損失168000元、鑒定費2600元、維修拆裝費12095元、施救費1200元);二、判令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案涉皖AXXXXX號轎車原車主為胡小霞,后車主變更為劉XX,2018年9月7日,經某保險公司批單更改,將編號AHEFT3Y1418B003545B的保險單投保人、被保險人、索賠權益人亦變更為劉XX,車牌號碼變更為皖AXXXXX。該份保單承保險種包含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82928元,并附加不計免賠。保險合同期限為2018年9月5日00時至2019年9月4日24時止。
2018年12月31日18時25分許,柯宇駕駛劉XX所有的皖AXXXXX號轎車,沿肥西縣大墻村村村通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肥西縣大墻村燈塔路變112號電線桿附近時,因避讓車輛不慎駛出路面翻入水溝中,造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過由肥西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柯宇負全部責任。劉XX在事故發生后及時向某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接險后派員勘驗現場后聯系拖車,并要求劉XX將車輛拖至指定地點即合肥眾國寶泓寶馬4S店進行拆裝定損維修。劉XX為此花費施救費1200元,拆裝項目勞務費12095元。
經劉XX委托,安徽盈溢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皖AXXXXX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金額進行了評估,并于2019年2月28日出具評估報告,評估車損為168000元,劉XX據此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過程中,某保險公司向原審法院提起重新評估申請,經征求劉XX同意,并征求雙方當事人意見,由原審法院依法指定安徽同正行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受損車輛皖AXXXXX小型轎車的車損進行了重新評估,該評估公司確定案涉車輛損失金額為94530元。
另,皖AXXXXX號轎車事故后未進行維修。
原審法院認為,某保險公司承保了皖AXXXXX號轎車的交強險及商業險,合同內容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亦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合法有效。合同雙方應當依照合同約定的內容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劉XX系事故車輛的所有人,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時,其對保險標的存在保險利益。針對車輛損失,法院依法委托安徽同正行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事故車輛損失進行重新評估,評估結論:皖AXXXXX號小型轎車的損失金額為94530元,該結論可作為定案依據;關于劉XX主張的評估費,由于車輛損失劉XX有初步的舉證責任且該份鑒定結論法院未予采信,故不予支持;關于劉XX主張的施救費及拆裝項目勞務費,系發生事故后保險公司查勘時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機動車損失而采取施救、保護措施以及初步明確車輛損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費用,保險人應負責賠償。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該院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劉XX車輛損失賠償金94530元,施救費1200元,維修拆裝費12095元,合計107825元;二、駁回劉XX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989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認定的事實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12095元系劉XX將案涉事故車輛送至某保險公司指定的維修店,該維修店為了確定保險公司的理賠金額而必須發生的費用,且該費用已經實際發生,該費用雖與評估報告確定的94530元中的部分費用的性質相同,但該費用的單獨發生系因某保險公司不認可其指定的維修店確定的理賠金額,導致后續維修未能進行,故對于該已經實際發生的12095元,某保險公司應予賠付。另,上訴費系因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提起本案上訴所致,其應當承擔上訴費用。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王麗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宋知龍
書記員宋知龍(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