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閆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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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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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內7102民初19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呼和浩特鐵路運輸法院 2020-02-28
原告:甲保險公司。
主要負責人:徐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霍XX,該公司員工。
被告:閆XX,男,漢族,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甲保險公司與被告閆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同年2月20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霍XX、被告閆XX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甲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已經墊付的保險金21197.58元。
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2019年3月14日,被告閆XX駕駛XXX號小型轎車沿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愛民街由西向東行駛至城發熱力公司門前時,與由南向北步行橫過道路的王毓澤發生碰撞,致使王毓澤受傷,交警認定被告閆XX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傷者起訴原告甲保險公司和被告閆XX,法院判決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先行向原告王毓澤賠償保險金21197.58元,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原告多次聯系被告閆XX,要求履行給付義務,被告拒絕履行。
訴至本院,請求判決。
原告甲保險公司為證明自己的訴訟主張提舉了新城區人民法院(2019)內0102民初6613號民事判決書、廣發銀行電子流水憑證,予以證明。
閆XX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認為,訴訟請求我不接受,我買了保險有保險合同關系,發生事故是我的全責,但我已經賠付了一部分,不應該由我來全部賠償,而且說我無證駕駛我不認可。
被告閆XX為證明自己的抗辯主張提舉了暫扣駕駛證截屏、支付5106元賠償金憑證、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第八項內容,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被告閆XX承認原告甲保險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原告甲保險公司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
針對原告主張被告給付墊付的保險金21197.58元的訴請。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在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和第二款“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被告閆XX的駕駛證計分已達12分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并發生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屬于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形,原告甲保險公司已經代其向第三人進行賠償并取得了代位追償權,且該事實已被生效的新城區人民法院(2019)內0102民初6613號民事判決書確認,故對原告的該項訴請予以支持。
對于被告閆XX提出的其不屬于無證駕駛,不應由其賠償的答辯意見。
本院認為,在發生事故時,閆XX的駕駛證已計滿12分被暫扣,此時已經不具備駕駛資格,其仍然駕駛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放任自己的行為,造成自己負全責的交通事故,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故此辯解,于法無據,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閆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甲保險公司墊付的保險金21197.58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0元,減半收取計165元,由閆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呼和浩特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審判員 路生才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書記員 宿迪洋附:本判決適用的法律條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在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第二款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